一、《苍南县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为进一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高水平推进我县现代农业发展,规范我县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和设施农业用房建设,认真贯彻《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9〕4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10号)文件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有关事项》(自然资办函〔2020〕1328号)、《自然资源部耕地保护监督司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耕保函〔2020〕56号),并结合目前我县设施农业用房备案流程不明确、监管困难、各单位监管边界不清等问题,组织起草了《苍南县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二、什么是设施农业用地?
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设施农业用地是指直接用于作物栽培、种植和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等农业生产的设施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以及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生产的辅助设施用地和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根据现代农业特点,为支持设施农业发展和规模化粮食生产,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将设施农业用地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配套设施用地两大类。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设施用地,主要包括: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等用地;畜禽、蚕、蜂和水产等规模化养殖场所(含养殖场内部通道、给排水设施、粪便污水处理)等用地;食用菌工厂化生产用地。
附属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辅助配套设施用地。
三、设施农业用地的使用期限是多久?
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期限在用地协议中明确,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期限或土地经营权流转剩余年限。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期限到期后,如果需要继续使用的,要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四、设施农业用地如何选址?
设施农业用地应严格按照“占劣不占优”的原则,合理确定用地选址,尽量利用园地等非耕地或质量等级较低的耕地,避免占用质量等级较高的优质耕地,尽量避免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耕地的,要在使用前要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采取耕作层土壤剥离、架空、隔离布或预制板铺面隔离等工程技术措施保护好耕作层,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未占用耕地的,属地乡镇可结合实际情况要求申请单位是否编制复垦方案。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养殖类设施农业用地和破坏耕地耕作层的种植设施农业用地,原则上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选址确实无法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占用少量、零星的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控制在设施农业用地总面积的10%以内,原则上不得超过20亩。其中,规模化种粮所必需的附属配套设施用地,选址确实无法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可以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超过7亩;生猪养殖用地选址确实无法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必须控制在生猪养殖项目用地总面积的20%以内,不得超过50亩。上述凡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属地乡镇上报县政府“一事一议”。经县政府同意后,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组织论证,项目所在地乡镇补划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更新须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核确认。
五、设施农业用地向哪个单位申请备案?
对于符合本实施方案规定条件且确实需要申请设施农业用地的,由设施农业用地主体或经营户提出申请。使用集体土地的,由设施农业用地主体或经营户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用地意向;使用国有农用地的,由设施农业用地主体或经营户向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人提出用地意向。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人同意后,向所在乡镇申请设施农业用地备案。
六、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应如何处置?
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设施农业用地主体或经营户根据土地复垦方案在30日内清除地上建(构)筑物,完成复垦,恢复土地原用途,然后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验收;未编制复垦方案的地块,设施农业用地主体或经营户应在30日内恢复至土地原用途,然后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验收。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尽快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设施农业生产经营者凭验收意见退还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未通过验收的,必须在30日内整改完毕。设施农业生产经营者拒绝复垦或复垦整改后不能通过验收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代为组织土地复垦,所需费用从预存复垦费用中列支。
七、解读机关和解读人是?
解读机关:苍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人:黄孟恒(苍南县资规局局长)
联系方式:0577-6477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