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灵溪镇老旧住宅区改造工程(一期)项目(B-2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情况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1-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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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公布《灵溪镇老旧住宅区改造工程(一期)项目(B-2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情况的通知

 

苍房屋征收公字2021005

 

各被征收人:

灵溪镇老旧住宅区改造工程(一期)项目(B-2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已期满(征求意见期限:2021年4月27日始至2021至5月26日止),期间收到反馈意见2份《关于对灵溪镇老旧住宅区改造工程(一期)项目(B-2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反馈意见分别对《灵溪镇老旧住宅区改造工程(一期)项目(B-2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第九条第二款、第十四条提出两点意见,一是第九条应改为“使用者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以报告形式在实施单位规定的时间内向副食品市场提出申请,经副食品市场审定后,统一上报县人民政府二是被征收人没有得到与使用者同等待遇,要求增加优惠条款。副食品市场是企业,不具有行政职能,况且这种申请审定不影响实质内容;《方案(征求意见稿)》中已分别对被征收人和使用者的安置补偿做出明确规定,鉴于反馈意见未提供本方案违法违规依据,该反馈意见不予采纳。

为完善表述对本方案作如下修改:

一、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因历史原因,征收范围内形成61间未取得产权的实际权属受让者和独立居住使用者(下称使用者),根据法律规定,不属于法律上的被征收主体。在规定时间内,征收范围内的使用者,能积极配合征迁工作,履行本条规定的相关手续后,视同单独征收主体,可以同实施单位签订补偿协议,享受本方案规定的奖励政策。

二、第十一条修改为:新建住宅安置房的综合成本价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新建住宅安置房和配套用房的市场评估价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本方案所有的评估时点均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布之日。

附件:1.《灵溪镇老旧住宅区改造工程(一期)项目(B-2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修改稿)》

    

 

 

 

苍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5月27日

 

 

灵溪镇老旧住宅区改造工程(一期)项目(B-2

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修改稿)

为规范老旧住宅区改造中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老旧住宅区改造工程的顺利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苍南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老旧住宅区改造工程(一期)项目(B-2地块)(以下简称本地块)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本方案适用于东至城南路,南至横阳支江,西至新副食品市场,北至建兴西路,苍南县副食品批发市场(一期)范围内涉及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详见房屋征收红线图)。

第二条  苍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灵溪镇人民政府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作为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块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  征收签约搬迁期限:

房屋征收签约、搬迁期限由实施单位另行公告,以公告发布时间为准。但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前,本地块被征收人已经同实施单位签订协议,没有违反本补偿方案规定,视为提前签约并予以认可,可以享受本方案规定的奖励政策。

第四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公布后,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进行下列活动,造成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一律不予补偿:

(一)改建、装修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设立和变更房屋租赁关系;

(四)房屋和土地权属转让、分割、设定他项权利;

(五)户口迁入和分户;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被征收房屋产权认定与面积确定

(一)被征收房屋用途和面积认定的依据

被征收的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相关有效文件认定房屋所有人和建筑面积。土地使用人和使用面积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其他相关有效文件认定。直管公房承租人和承租建筑面积以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证明认定。单位自有房屋出租给他人的,凭租赁双方的有效合同(协议)或者出租人的证明认定承租人和承租面积。被征收房屋的权属证书登记面积同实际面积不符时,由灵溪镇确权领导小组就其权属来源、建成年份、面积等有关情况进行认定,认定后的房屋其面积以具有相应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测绘报告为准。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二)拥有房屋所有权证或经确认的其他合法房产凭证的征收房屋予以补偿安置。

(三)被征收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的建筑总面积来确定应安置面积。

第六条  商业用房是指被征收人持有房屋所有权证载明商业用途的房屋,本方案称为营业性用房。

第七条  房屋的评估方法和评估机构的确定

本地块内的被征收房屋和安置用房除本方案规定的评估方法外,实行市场价评估,评估时点为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评估时应当充分结合被征收房屋和安置用房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结构、楼层、朝向、成新、配套设施等因素。

(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评估结果应在征收范围内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被征收人或者实施单位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被征收人或实施单位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八条  房屋征收补偿

本地块范围内房屋征收原则上按照市场评估价评估补偿。被征收人有权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的形式进行补偿安置。

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价值的补偿, 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一)营业性用房停业、停产的补偿费

营业性用房停业、停产租金由评估机构按不同地段评估确定的年租金80%予以补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偿期限为36个月,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期限为6个月,租金评估结果由实施单位在征收范围内发布。2019年12月31日之前没有营业或已经停止营业的,不予补助停业、停产费;

(二)征收生产性非住宅用户的其他补助费

1.停产、停业引起的经济损失,补偿金额可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也可根据被征收房屋和生产设备评估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补偿方式可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按前一种方式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效益按照征收公告前一年税务部门核准的每月税后平均利润的标准或者同类房屋市场租金确定;

2.征收非住宅用房中不可移动设备而报废或造成设备无法恢复使用的,实施单位应按设备原购置价折旧评估后给予补偿;         

3.征收非住宅用房的设备搬迁、拆装费,实施单位按国家和本县货物运输价格和设备安装价格评估后计算。

(三)固定设施移装补偿费

水、电总表(分表由被征收人自行拆除)统一由水务部门和电业部门拆除注销,对被征收人独立报装的水表、电表、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网络、太阳能热水器、空调等,按如下标准给予补偿:

(1)独立报装水表980元/只;

(2)电表单相为300元/只,三相为700元/只;

(3)有线电视300元/户;

(4)电话108元/台;

(5)宽带网络158元/户;

(6)太阳能热水器移装费300元/台;

(7)空调移机费200元/台。

原水费、电费、煤气费等费用由被征收人在房屋腾空前一次性缴清,如有欠费的从被征收人房屋补偿费中扣除。

第九条  征收范围内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

因历史原因,征收范围内形成61间未取得产权的实际权属受让者和独立居住使用者(下称使用者),根据法律规定,不属于法律上的被征收主体。在规定时间内,征收范围内的使用者,能积极配合征迁工作,履行本条规定的相关手续后,视同单独征收主体,可以同实施单位签订补偿协议,享受本方案规定的奖励政策。

(一)使用者自愿放弃原房屋的商业性质的市场评估价;

(二)使用者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以报告形式在实施单位规定的时间内向苍南县供销社提出申请,经县供销社审定后,统一上报县人民政府;

(三)县供销社明确其房屋权属来源、建成年份、面积及实际使用人等有关情况,确认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给予奖励补偿。

 第十条  奖励和补助

(一)使用者的奖励政策

1.使用者的居住房屋可以实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结合产权退购补偿两种形式;

2.使用者可以选择在本项目安置地块内的住宅房屋实现补偿,新建房屋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并自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36个月内补偿完毕;

3.原使用房屋依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率及室内装饰装修评估补偿;

4.新房价格计算:原合法使用房屋建筑面积小于180平方米的,同原合法使用房屋相同面积部分,以4500元每平方米结算,超出原合法使用房屋建筑面积至180平方米部分按5000元每平方米结算,超出180平方米部分按市场评估价9300元每平方米计算;原合法使用房屋建筑面积大于180平方米的,180平方米以内部分按4500元每平方米结算,超出180平方米部分按5000元每平方米计算(具体面积以实际套型为准)。

5.签订协议时,使用人可按小套约90平方米、大套约110 平方米认购面积;在满足一套安置房源后,剩余的安置面积可以按照本条第(一)款第4目规定的结算方式给予退购; 具体认购面积以实测面积为准;

6.原房合法建筑面积180平方米(含180平方米)以上的最多可认购两套,原则先认购大套,再认购小套;原房合法建筑面积220平方米(含220平方米)以上的可认购大套两套,超出套房认购面积部分按照4300元每平方米退购。

7.临时安置补助费计算:使用人选择产权调换,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原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0元计算(确认为营业用房的按原使用房屋合法面积扣减营业性用房面积),临时安置时限为36个月,从其房屋腾空验收合格之日起到安置房交付后6个月(提前完成安置房交付的按实际时间计算)。实施单位超过征收补偿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原标准的 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因使用人原因造成逾期安置的除外)。原房屋使用人家庭直系亲属年满75周岁以上且在本地块实际居住的老人或患有重大疾病确实无法投亲靠友的,实施单位可以提供临时过渡用房(临时过渡房使用期间水、电费、物业费等由使用人承担);临时过渡房不得出租出借,违者立即收回;安置房建设完毕和临时过渡房实际居住人去世,收回临时过渡房。

8.搬家补助费标准:1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每间(户)1500元;100平方米以上至180平方米以下(含180平方米)每间(户)2000元;180平方米以上每间(户)2500元。选择产权调换的,按标准给予2次计算;

9.高层安置房房价以该幢安置房的中间层为基准价,每下降一层,房价每平方米减70元;每增加一层,房价每平方米增加70元;属边间的安置房每平方米再增加100元;安置房实行一房一价;

10.使用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使用人按规定时间签订协议、腾空房屋、验收合格后的30天内,实施单位应向使用人一次性付清补偿款;

11.新建配套用房的奖励购买及其他规定:

①实施单位根据实际使用人的原房屋具体位置,分不同等级,在相应的地段分别予以购买不同面积(具体面积以设计为准)的新建配套用房;

②在建成新安置小区后,可按原营业性用房等级奖励认购 不同面积新建配套用房,按照市场评估价优惠30%-40%给予认购,最高认购优惠面积为28平方米(具体以实施单位另行公示为准);因设计因素新建配套用房增购的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结算;

③实施单位在充分进行调研、座谈以及征求意见的基础上, 根据具体出租价格将原营业性用房进行评估分级,并对新建安置小区的新建配套用房也进行相应的评估分级,原营业性用房的实际使用人可按相应面积及等级自愿奖励购买;(具体等级认定及认购方式由实施单位另行公告为准)

④可以按照本方案第八条规定的营业性用房停业、停产的补偿费相关规定执行补助;。

⑤实际使用人在规定时间内按时签订协议和原房腾空的,如果不愿意认购新建配套用房的,根据原参照营业性用房认定面积, 结合同等级新建配套用房的市场评估价平均值,按规定优惠比例 给予一次性货币退购,并一次性支付使用人6个月临时停业、 停产损失费。2019年12月31日之前没有营业或已经停止营业的, 不予补助停业、停产费;

12.使用人按时签订补偿协议和腾空原房的,每拆一间(套)在限定期限内优先购置一个车位;

13.安置房认购定位:安置房认购定位,原则上实施单位在相应安置范围内,根据使用人按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和原房腾空顺序号先后,综合评定分数,确定认购顺序号,使用人按顺序摸文认购安置房,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14.安置房购房款交纳:安置房购房款分三期缴纳,以原使用房屋价值的全部补偿款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作为第一期购房款;第二期在安置房结顶并进行抽签认幢前交足总购房款的80%,第三期剩余款项在安置房交付前一次性付清;

15.安置房屋其物业维修专项资金及其他相关税费由被使用人自行负责缴纳。

(二)签约腾空奖

本征收范围内,征收人或使用人按规定时间签订补偿协议的,按房屋的自然间(套)数计算,给予每间(套)10000元的奖励;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腾空房屋并经验收合格的,给予每间 (套)5000元的腾空奖。

 第十一条  新建住宅安置房的综合成本价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新建住宅安置房和配套用房的市场评估价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本方案所有的评估时点均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布之日。

第十二条  其他补偿规定

(一)征收合法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之外的其他土地使用面积,不作产权调换;

(二)征收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根据建筑物重置价、已使用年限等因素经评估后予以适当货币补偿,不作产权调换;

(三)在被征收房屋范围内,违法建筑物所有人,在自行拆除违法违章建筑物后,符合我县相关住房保障规定的,给予优先住房保障;符合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条件的,按照县政府关于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的有关政策执行;

(四)被征收人使用的其他临时设施的补偿参照苍南县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违法建筑物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必须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天内拆除,不予补偿。

第十四条  征收行政和企事业单位非住宅用房,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实施单位应结合被征收房屋批准的原规划功能和土地性质,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

第十五条  在征收范围内涉及公共设施或者各种管线迁移的,由原所有人按规定期限自行迁移。

第十六条  征收房屋协议签订

(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方案规定,就补偿形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安置地点、安置用房面积、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违约责任等事项,在规定时间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本方案中因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的使用人,如没有按照规定申请、配合征迁,不能视同征收人,不予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其使用的房屋纳入拥有权属证书的被征收人。

(二)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应将《不动产登记证》或其他相关权属证书及资料移交给实施单位,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由实施单位统一上缴相关职能部门注销。

第十七条  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实施单位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与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有产权纠纷的被征收房屋现使用人可提供有效证据并由所在村居(社区)证明房屋权益的,可以暂签补偿协议,作为房屋拆除、权属证书注销及享受奖励政策的依据,待产权明晰后予以落实补偿。在产权确认前,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应共同做好争议房屋的证据保存工作。

第十八条  被征收人对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被征收人或使用人应在实施单位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将原房屋腾空,经实施单位验收合格后,由实施单位统一组织进行拆除,原房屋腾空后,其房屋以及附属物、构筑物,已作补偿的室内装饰物品等处分权归属实施单位,被征收人不得擅自拆除,否则照价赔偿。

第二十条  本方案有规定的按照本方案规定执行,本方案没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本方案自正式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