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2020年1月1日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
二、主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试行)》有关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8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35条,对我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程序、补偿、相关部门职责和法律责任做出相应的明确。
(一)第一条阐述制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依据。
(二)第二条确定该办法的适用范围及相关规定。
(三)第三条确定在县人民政府负总责下,乡镇、各相关部门间的工作职责,及明确土地承担征收的机构。
(四)第四条确定土地征收的补偿方式。
(五)第五条规定了单独批次项目用地单位的工作要求及职责。
(六)第六至第十七条确定我县征收集体土地的逻辑性、程序性规定,明确乡镇及各相关部门间具体操作方式、程序性所需材料、工作时限、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权利、协议签订要求、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依法征收的方式等。
(七)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三条明确我县征地补偿费内容、征地区片分类情况、区片综合地块内容、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及补偿方式、征地现场处理费标准要求等。
(八)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五条确定征地区片的安置留地政策,包括安置留地计算方式、结算方式,使用方式等。
(九)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九条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制度、参保要求和条件、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缴纳标准、核定人数标准,及被征地农民再就业培训的要求。
(十)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四条明确工作人员如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处置方式、依法征收的实施方式、阻挠和破坏征地工作的法律责任及处罚方式。
(十一)第三十五条明确苍南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实施时间及原办法的废止。
四、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2021年5月28日施行。2014年9月30日发布的《苍南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苍政发〔2014〕158号)同时废止。
五、解读机关和解读人是?
解读机关:苍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人:黄孟恒(苍南县资规局局长)
联系方式:0577-6477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