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苍南县规上工业企业研发费用补贴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等三个文件意见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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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苍南县规上工业企业研发费用补贴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等三个文件意见的通知

为鼓励引导企业技术创新,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我县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苍政发〔2020〕29号),我局起草了《苍南县规上工业企业研发费用补贴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苍南县企业在外研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苍南县科技贷款贴息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3个文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1年4月8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向我局反馈。

征求意见时间:2021年3月30日-2021年4月8日

联系人:余清野

电话:0577-68881627,邮箱:cnkjjgxk@163.com

地址:苍南县科技局高新发展科(苍南县灵溪镇人民大道555号县行政中心534室),邮编:325800

关于《苍南县规上工业企业研发费用补贴实施细则》等三个文件的起草说明.docx

附件:1.征求意见反馈单

2.《苍南县规上企业研发费用补贴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3.《苍南县企业在外研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4.《苍南县科技贷款贴息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苍南县科学技术局

2021年3月30日

附件1:

征求意见反馈单

标题

苍南县规上工业企业研发费用补贴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等3个文件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没有意见请清明“无意见”。

 


附件2:

苍南县规上工业企业研发费用补贴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为引导企业进一步加大研发投入,根据《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苍政办〔2020〕29号)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补贴对象

对上年度申报统计部门研发费用、税务部门加计扣除研发费用都在50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下简称规上企业)。

二、补贴标准

按照规上企业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营业收入的3%(含)-4%、4%(含)-5%、5%以上的,分别按税务部门认定的上年度允许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的6%、8%、10%给予补助,并扣除该企业上年度实际获得的各级财政科研项目(含科技计划项目、技术创新项目、产学研项目,不含科技合作项目和科技政策奖励项目)补助,扣除资金以实际下达文件的日期为准。

实际研发费用补贴以千元为单位取整数(小数部分舍去,总数小于1的不予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实际研发费用补贴金额的2%用于奖励科研人员和财务人员,具体由企业负责分配发放。

三、补贴程序

规上企业研发费用补贴政策兑现工作由县科技局牵头,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统计局协助落实。具体程序为:

(一)由县科技局根据需求向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统计局发函查询,其中县经信局和县财政局负责提供上年度各级财政科研项目补助清单和经费下达文件,县税务局负责提供上年度规上企业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清单,县统计局负责提供上年度规上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营业收入比重清单。

(二)县科技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统计局五部门组成联合评审小组会议,按照研发费用补贴标准,对计算得出上年度规上企业研发费用补贴经费清单进行审核,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三)如有异议,需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县科技局提出,县科技局自异议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会同联合评审小组完成核对并给予回复。公示无异议后,由县科技局发文予以兑现。

(四)“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结果为C、D类企业、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企业不享受研发费用补贴政策。

四、资金监管

在后续管理工作中,如发现规上企业申报的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或上报统计的研发费用不符合相关规定,被予以调(核)减的,相应追偿研发费用补贴。对恶意骗取研发费用补贴的规上企业,记录该企业不良信用。

五、附则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苍南县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附件3:

苍南县企业在外研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在外研发基地集聚整合当地科技创新要素,组织开展科技创新,推动我县产学研用合作和优秀科研成果在我县转化,根据《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苍政办〔202029号)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苍南县企业在县域外地级市及以上城市建立非独立核算的企业研发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外研发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一)集聚高端人才。开展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交流与合作,对接当地科技创新资源,吸引高端人才和团队为我县企业创新、人才培育服务,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二)技术研发。开展前沿技术工程化开发、关键共性技术、核心技术的研发,解决企业发展中的技术瓶颈;

(三)产品开发。以增强企业竞争能力为核心,以形成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为目标,不断研究开发出有市场前景和竞争力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四)科技成果转化。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

第四条  县科技局负责我县在外研发中心的认定、政策兑现、服务和管理。

第二章  申请认定和评估立项

第五条  在外研发中心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托单位为依法在苍南县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且研发经费投入高于高新技术企业标准1个百分点以上;

2.在外研发中心有相对固定的研发场所及相应研发条件,具备科研开发、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验、试验条件及基础设施。科研用房500平方米以上,科研资产总额500万元以上(软件类企业100万元以上);

3.在外研发中心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15人(软件类企业30人),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职工总数的60%;

4.在外研发中心研究方向与依托单位主营业务的技术领域相关联;

5.依托单位(在外研发中心)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签订有具有法律效力的研发合同(协议),对引进项目成果、科技人才及合作研发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等有明确的约定;

6.在其申报领域拥有1项以上发明专利或4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7.在外研发中心有完整规范的技术创新管理体制,各项规章制度明确。中心经费实行单独或相对独立核算,研发台账健全,单独列账。

第六条  在外研发中心申请材料:

(一)苍南县企业在外研发中心认定申请书;

(二)研发中心章程及管理制度;

(三)研发场所证明;

(四)研发仪器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

(五)研发机构人员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及劳动合同复印件;

(六)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研发经费投入(明确在外研发机构开发的产品营业收入和研发费用投入)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明细表;

(七)与科研院校合作协议(合同);

(八)其它材料。

第七条  县科技局每年开展1次在外研发中心认定和政策兑现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提交材料、受理时间、受理地址、联系方式;

(二)受理申报和形式审查,确认申报材料完整性;

(三)专家考评,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财务专家和行业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进行核查,核实提交材料真实性,提出明确考评意见;

(四)结果公示,根据专家组考评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研发中心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有异议的研发中心,县科技局应调查核实;

(五)发文公布当年度我县在外研发中心认定名单;

(六)政策兑现,在外研发中心填写兑现政策申请表,经核实后按规定予以补助。

第三章 运行评价和扶持政策

第八条  在外研发中心认定和运行评价实行评分制(评价内容见附件1),结合依托单位上年度研发投入总额进行定档,评价得分90分(含)以上且研发投入总额2000万元(含)以上为A档次;评价得分80分(含)以上且研发投入总额1500万元(含)-2000万元为B档次;评价得分70分(含)以上且研发投入总额1000万元-1500万元为C档次;评价得分60分(含)以上且研发投入总额500万元(含)-1000万元为D档次, 评价得分低于60分取消其认定资格。

第九条  在外研发中心根据认定、运行评价结果,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认定、运行评价为A档次,奖励200万元;认定、运行评价为B档次,奖励150万元; 认定、运行评价为C档次,奖励100万元;认定、运行评价为D档次,奖励50万元。

    第十条  “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结果为CD类企业、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企业不享受研发费用补贴政策。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应如实填写申请材料,对于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已通过认定的中心在有效期内如有失信或违法行为,将撤销其资格,并追回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企业在外研发中心发生名称变更、股权结构变更、重大人员变动等事项的,应在变更后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县科技局报告,进行资格核实,有效期不变,如未提出申请或资格核实不通过的,取消其在外研发中心资格。

第十三条  在外研发中心实行动态管理,通过认定的在外研发中心自发文之日起有效期3,每年年底应向县科技局上报年度工作总结,参加年度考核评价,未按规定参与考核的,取消其在外研发中心资格。

第十四条  对违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的事务所,限制其3年内不得参与苍南县科技项目相关事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苍南县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苍南县在外研发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一级    指标

二级    指标

三级指标

单位

评价标准

分值

1.研发条件和实力(40分)

1.科研人员(12分)

在编人员总数

专职研发人员达到15人得2分,每增加5人家1分,累计6分。

6

本科及中级职称以上人员占比

%

达到60%的2分,每增加10%加1分,累计4分。

4

高层次人才

拥有1名国家重大人才工程计划入选人才得2分,拥有1名省重大人才工程计划入选人才得1分,无髙层次人才不得分(累计不超过2分)。

2

2.科研用房(10分)

用房面积

有相对集中的研发场地,面积500平方米得5分,每增加100平方米得1分,累计10分

10

3.科研设备(15分)

原值总额

万元

仪器设备原值累计500万元得5分,每增加100万元得1分,累计10分。

15

4.组织制度(3分)

组织架构和规章制度建设


研究中心的组织架构、制度建设、运行机制科学合理,落实上级部署任务:好得2-3分,较好得1-2分,一般得0-1分。

3

2.研发活动和成果(35分)

5.研发强度(20分)

研发费用占依托单位的营业收入的比重

%

10%及以上得20分,9%(含)-10%得18分,8%(含)-9%得16分,7%(含)-8%得14分,6%(含)-7%得12分,5%(含)-6%得10分,4%(含)-5%得8分, 4%以下不得分。

20

6.承担项目(5分)

新承担县级以上科研项目数

承担1个国家级科技项目得5分,承担1个省部科技级项目得3分,承担1个市、县级科技项目得1分,没有承担不得分(累计不超过5分)。

5

7.知识产权(10分)

发明专利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授权量

获得1件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得1分(累计不超过8分)。

8

其他知识产权数量

其他知识产权12件及以上得2分,4-11件得1分,4件以下不得分。

2

3.研发绩效和行业贡献(25分)

8.新产品销售(10分)

依托单位新产品销售占比

%

60%及以上得10分,55%(含)-60%得9分,50%-45%(含)得8分,45%-50%(含)得7分,40% (含)-45%得6分,35%(含)-40%得5分,30%(含)-35%得4分,25%(含)-30%得3分,20%(含)-25%得2分,20%以下得1分,无新产品销售收入不得分。

10

9.利税(10分)

依托单位利润增长率

%

10%及以上得5分,5%(含)-10%得4分,5%以下得3分,0或负增长不得分。

5

依托单位税收增长率

%

增长10%及以上得5分,增长5%(含)-10%得4分,增长5%以下得4分,0或负增长不得分。

5

10.行业贡献(5分)

对补强产业链短板、提升产业链的贡献


补强产业链短板或引领带动整个产业发展,起到示范作用得4-5,有较大促进作用得3-4分,作用不明显得0-3分。

5

加分项(20)

11.科技成果(15分)

获省部级科技奖数量

获得1项国家级科技一等奖得15分、二等奖得10分;三等奖得5分,获得1项省部级科技一等奖得5分、二等奖得3分、三等奖得2分,没有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不得分(累计不超过5分)。

15

12.标准制订(5分)

企业负责或参与制订实施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量

负责制订1项国际标准得5分,参与制订得3分;负责制订1项国家标准得4分,参与制订得2分;负责制订1项行业标准得3分,参与制订得1分;没有负责或参与制定标准不得分(累计不超过5分)。

5

 

备注:1.对发生环境、安全、知识产权和税务等方面的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2.研发活动和成果、研发绩效和行业贡献等指标,取评价当年平均值。


附件4:

苍南县科技贷款贴息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财政科技经费引导和放大作用,鼓励企业加大研究开发投入,降低科技企业融资成本,根据县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苍政发〔2020〕29号)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中科技贷款是指企业实施科技项目,开展技术研发、成果转化而使用的银行贷款。

第三条  科技贷款贴息用于补贴银行科技贷款的利息支出。

第四条  科技贷款银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1.苍南县注册登记银行机构。

2.与县科技局签订战略合作协议。

3.针对企业科技研发项目开发“科技贷”产品。

第五条  申请科技贷款贴息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苍南县注册登记企业法人,企业信用状况良好,建立研发投入核算体系,编制研发费用辅助账并具有持续开展科技创新活动能力。

2.高新技术企业或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营业收入3%以上的规上企业。

3.企业科技贷款经县科技局审核备案,申请科技贷款用于实施科技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

4.已在战略合作银行获得科技贷款,并已付息。

5.满足银行机构贷款的必要条件或相关要求。

6.“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结果为C、D类企业、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企业均不享受贴息政策。

第六条  同一家企业只能向一家银行申请科技贷款,企业申请科技贷款前,将科技贷款备案表(附件一)提交县科技局审核。规上企业科技贷款在贷款后一年核定额度,核定额度为贷款当年度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研发费用总额,银行发放贷款可参考申请贷款的上一年度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研发费用总额,规下高新技术企业按享受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核定额度,贷款贴息额度每年一调。

第七条  科技贷款按年度给予贴息,每年补贴上一年度科技贷款利息,每笔贷款给予贷款发生当年度实际利率30%的贴息(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或基准利率的30%)

第八条  银行机构做好科技贷款合同和年度付息凭证等资料留存,县科技局向战略合作银行发函调取经备案的企业科技贷款及年度付息清单(附件二)。

第九条  企业根据科技贷款贴息通知,通过温州市产业政策兑现系统填写科技贷款贴息申请表(附件三),申请上一年度科技贷款贴息。

第十条  申报单位应当对其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多头申报、重复享受,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将对相关单位及个人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苍南县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附表一:

苍南县科技贷款备案表

企业名称


企业信用代码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


手机号码


联系人


手机号码


企业规模

□规上企业      □规下企业

企业类型

□高新技术企业  □非高新技术企业

上年度研发费用


专利数量

意向贷款银行


贷款金额


研发项目

项目名称

项目预算











合计


注:研发费用、贷款金额和项目预算单位万元。


附表二:

企业科技贷款及年度付息清单

序号

企业名称

企业信用代码

企业贷款金额(万元)

贷款期限

上年度实际支付利息  (万元)

备注

1







2







3







4







5








附表三:

苍南县科技贷款贴息申请表

单位名称

(自动导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自动导入)

法定代表人

(自动导入)

手机或固定电话

(自动导入)

联系人


手机及固定电话


E-Mail


单位注册地址

(自动导入)

企业归属区域

(自动导入)

基本户开户银行

(自动导入)

银行账号

(自动导入)

申报项目内容

(是指以什么名义申报,填企业名称、具体事项或项目)

申请奖励金额(元)


核定奖励金额(元)


备注


 

征求意见反馈结果:




2021年3月30日至2021年4月8日,我局按照相关规定在温州市苍南县门户网站发布《苍南县规上工业企业研发费用补贴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期间没有收到单位或者个人反馈意见。衷心感谢社会各界对温州市苍南县政府工作的关注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