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9001/2021-33239 | ||
组配分类 |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1-02-0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令〔2021〕1号 | 有效性 | 失效 |
统一编号 | CCND00-2021-0002 |
为有效防控森林火灾,维护林区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当前及春节期间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等规定,特发布森林禁火令。
一、自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止,在全县林区野外,禁止上坟烧纸、焚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和炼山、烧炭、烧草木灰、烧田秸秆、野炊、烧烤、吸烟、点火取暖等一切野外用火行为。
二、森林、林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火责任。各乡镇、各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加强对禁火工作的宣传和引导,落实对儿童、智障人员等特殊人群的教育和监护管理。
三、禁火期间,各乡镇、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宣传、巡逻和督查力度,强化野外火源管理和查处,尤其是对重点区域、重点地段、重点路口要派员设卡严加防守。要做好应急保障准备,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要迅速组织专业力量,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扑救,坚决防止各类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报警(森林火警:12119),谎报森林火警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五、对违反本禁火令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苍南县人民政府
2021年2月7日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