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灵溪镇老旧住宅区改造工程(一期)项目(B-1b地块)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情况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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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公布《灵溪镇老旧住宅区改造工程(一期)项目(B-1b地块)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情况的通知

 

苍房屋征收公字2021002

 

各被征收人:

灵溪镇老旧住宅区改造工程(一期)项目(B-1b地块)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已期满(征求意见期限:2020年12月31日始至2021至1月30日止),期间收到反馈意见1份《关于苍南县城老城改造建兴西路沿街房屋拆迁赔偿不合理的诉求》,该反馈意见认为,方案的奖励结算方式对部分建兴西路沿街的房屋不公平,要求修订。奖励结算只是本方案征收补偿安置的一种奖励形式,方案第七条、第九条均已明确规定:本地块范围内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行市场价评估,可以实行产权调换、房票和货币补偿等多种形式,如果被征收人认为市场评估价更加有利于自己,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市场评估价进行结算,并非一定要按照奖励办法结算,为此,该反馈意见不予采纳。

鉴于灵溪镇老旧住宅区改造工程(一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的统一性和反馈意见未提供本方案违法违规依据,本方案不作修改。

附件:1.《灵溪镇老旧住宅区改造工程(一期)项目(B-1b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修改稿)》

      2.灵溪镇老旧住宅区改造工程(一期)项目(B-1b

地块)商业用房补偿安置和参照营业性用房奖励补充方案(修改稿)》

 

 

苍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2月1日

附件1

灵溪镇老旧住宅区改造工程(一期)项目(B-1b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修改稿)

为规范老旧住宅区改造中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老旧住宅区改造工程的顺利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苍南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老旧住宅区改造工程(一期)项目B-1b地块(以下简称本地块)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本方案适用于东至城南路,南至横阳支江,西至新副食品市场,北至建兴西路(不含老副食品市场)范围内涉及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详见房屋征收红线图)。

第二条  苍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灵溪镇人民政府受征收部门委托作为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块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  征收签约搬迁期限:

征收签约、搬迁期限由实施单位另行公告,以公告发布时间为准。

第四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公布后,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进行下列活动,造成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一律不予补偿:

(一)改建、装修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设立和变更房屋租赁关系;

(四)房屋和土地权属转让、分割、设定他项权利;

(五)户口迁入和分户;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被征收房屋产权认定与面积确定

(一)被征收房屋用途和面积认定的依据

被征收的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相关有效文件认定房屋所有人和建筑面积。土地使用人和使用面积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其他相关有效文件认定。直管公房承租人和承租建筑面积以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证明认定。单位自有房屋出租给他人的,凭租赁双方的有效合同(协议)或者出租人的证明认定承租人和承租面积。没有房产凭证的被征收房屋由灵溪镇确权领导小组就其权属来源、建成年份、面积等有关情况进行认定,认定后的房屋其面积以具有相应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测绘报告为准。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被征收房屋予以补偿安置

1.拥有房屋所有权证或经确认的其他合法房产凭证的房屋;

2.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所建、延续使用至今的居住房屋;

3.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1992年国土资源部航空拍摄前所建、建筑占地面积25平方米以上(含25平方米),延续使用至今的居住房屋;

4.1992年国土资源部航空拍摄之后至1999年1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所建、建筑占地面积25平方米以上(含25平方米)、持有当时乡(镇)人民政府越权批准的建房文件,延续使用至今的居住房屋;

5.1992年国土资源部航空拍摄之后至1999年1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所建、建筑占地面积25平方米以上(含25平方米)、持有乡镇人民政府、国土、规划部门在这一时期内正式罚款凭证,尚未办理补办手续,延续使用至今的居住房屋,其补偿标准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70%计算;

6.1992年国土资源部航空拍摄之前存在的居住房屋,建筑占地面积25平方米以上(含25平方米),在1999年1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被征收人因故自行拆除,两年内在原址上重建,建筑占地面积25平方米以上(含25平方米),延续使用至今的居住房屋,按原重建前的房屋状况予以补偿安置。

以上3至6项各类房屋,经灵溪镇确权领导小组调查、认定后,如果被征收房屋的当事人不积极配合实际征迁工作、不按规定时间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和腾空搬迁房屋的,将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由县资规、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进行处置。

(三)应安置面积的确定

1.被征收房屋属直间房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下列方式的其中一种来确定应安置面积:

一是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总面积来确定应安置面积;

二是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占地面积的4倍来确定应安置面积,但总应安置面积不得超过180平方米;

三是按安置人口人均安置建筑面积30平方米标准予以安置,但总安置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80平方米(本县范围内有其他住宅面积的一并计算)。

安置人口是指:被征收人家庭具有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的人口。虽有常住户口但系寄居、寄养、寄读的人员不计入安置人口。被征收人家庭虽无常住户口,但原常住人口在征收地符合规定的现役军人、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劳动教养、监狱服刑人员等可计入安置人口。

安置人口的计算时间以房屋征收部门公布的征收范围公告之日为准。

2.被征收房屋为成套住宅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1.2确定为应安置面积,被征收人认购应安置面积相近的一种套型来安置。

第六条  沿街合法住宅一层实际用于商业经营的(以下简称“住改非”),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参照营业性用房:

(一)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领取商业营业执照,将房屋的住宅用途改变为营业用途并以营业用途延续使用至征收范围公告之日,改变房屋用途期间持有合法有效商业营业执照且各商业营业执照有效经营期限间隔未超出六个月的;

被征收人无法提供某一时期商业营业执照的,可提供同时期相应的税务登记证等其他有效证据作为该时期确持有合法有效商业营业执照的证明(但经核实该时期营业执照已吊销、注销或报停的除外);

(二)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后已取得规划部门颁发的《开设临时营业用房规划许可证》,并将房屋的住宅用途临时改变为营业用途,至征收范围公告之日仍持有合法有效的商业营业执照的;

(三)上世纪老式房地产所有权证记载为市(楼)店,并持有至征收范围公告之日仍合法有效的商业营业执照的;

(四)本地块征收范围发布前三年内实际连续营业超过一年,无法提供商业营业执照及同时期相应的税务登记证等,但有证据证明其曾实际营业的,可视同为营业性用房;

(五)“住改非”房屋面积确定规则:

1.底层临街(路、巷等)部位的长度(进深)计算至自然隔栅(隔墙),最多计算8米,不足8米的按实际计算。宽度(门幅)按实际用于营业使用的宽度计算;

2.洗手间、储藏室等非直接用于营业的面积及入户调查期间突击改变房屋原有结构增加的营业面积不予计算。

第七条  房屋的评估方法和评估机构的确定

本地块内的被征收房屋和安置用房除本方案规定的评估方法外,实行市场价评估,评估时点为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评估时应当充分结合被征收房屋和安置用房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结构、楼层、朝向、成新、配套设施等因素。

(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评估结果应在征收范围内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被征收人或者实施单位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被征收人或实施单位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八条  房屋征收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价值的补偿,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补偿,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

(二)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实施单位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0元计算(确认为参照营业用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扣减营业性用房面积),临时安置时限为36个月,从其房屋腾空验收合格之日起到安置房交付后6个月(提前完成安置房交付的按实际时间计算)。实施单位超过征收补偿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因被征收人原因造成逾期安置的除外)。被征收合法房屋家庭直系亲属年满75周岁以上老人或患有重大疾病确实无法投亲靠友的,实施单位应当提供临时过渡用房(临时过渡房使用期间水、电费等由使用人承担);

(三)搬家补助费标准:1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每间(户)1500元;100平方米以上至180平方米以下(含180平方米)每间(户)2000元;180平方米以上每间(户)2500元。选择产权调换的,按标准给予2次计算;

(四)营业性用房停业、停产的补偿费

营业性用房停业、停产租金补偿由评估机构按不同地段评估确定的年租金80%予以补偿,实施单位在征收范围内发布评估公告,停产、停业补偿期限为36个月。2019年12月31日之前没有营业或已经停止营业的,不予补助停业、停产费;

(五)征收生产性非住宅用户的其他补助费

1.停产、停业引起的经济损失,补偿金额可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也可根据被征收房屋和生产设备评估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补偿方式可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按前一种方式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效益按照征收公告前一年税务部门核准的每月税后平均利润的标准或者同类房屋市场租金确定;

2.征收非住宅用房中不可移动设备而报废或造成设备无法恢复使用的,实施单位应按设备原购置价折旧评估后给予补偿;        

3.征收非住宅用房的设备搬迁、拆装费,实施单位按国家和本县货物运输价格和设备安装价格评估后计算。

(六)固定设施移装补偿费

水、电总表(分表由被征收人自行拆除)统一由水务部门和电业部门拆除注销,对被征收人独立报装的水表、电表、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网络、太阳能热水器、空调等,按如下标准给予补偿:

(1)独立报装水表980元/只;

(2)电表单相为300元/只,三相为700元/只;

(3)有线电视300元/户;

(4)电话108元/台;

(5)宽带网络158元/户;

(6)太阳能热水器移装费300元/台;

(7)空调移机费200元/台。

原水费、电费、煤气费等费用由被征收人在房屋腾空前一次性缴清,如有欠费的从被征收人房屋补偿费中扣除。

第九条  房屋的安置

本地块范围内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可以实行产权调换、房票和货币补偿以及产权调换同房票结合、产权调换同货币结合的多种形式,被征收人有权选择具体补偿安置形式。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实施单位应当在本项目安置地块内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并自征收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36个月内将被征收人安置完毕。

(一)选择产权调换

1.住宅用房产权调换

该项目实行就近就地安置,安置房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实施单位根据被征收人的应安置面积,提供小套约90平方米、大套约110平方米2种套型(具体以建筑设计方案为准)。

因老旧住宅区改造工程(一期)项目安置房源紧张,直间房被征收人,每户其多套认购原则是先认购较大套,依次相等或逐小认购;原房属于成套住宅的被征收人,按照11.2确认应安置面积后,被征收人可认购与应安置面积相近的一种套型来安置。

实施单位将根据以上规定,提供相应的认购方案给被征收人认购。

2.营业性用房安置和参照营业性用房的奖励购买

①被征收人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产权登记用途为商业的,按营业性用房进行征收补偿。被征收营业性用房根据不同地段、地点,分不同等级按11予以安置新建配套用房。被征收营业性用房采取市场评估价进行评估,新建配套用房按市场评估价评估,给予优惠10%结算;

②沿街合法住宅一层实际用于商业经营的建筑面积按住宅面积计算,不安置新建配套用房。被征收人沿街合法房屋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并积极配合征迁工作,按时签订协议和原房腾空的,可视为老旧住宅区改造参照营业性用房认定标准奖励办法的优惠规定给予奖励购买。实施单位应根据被征收人的原房屋具体位置,分不同等级,在相应的地段分别提供不同面积(具体面积以设计为准)的新建配套用房(具体新建配套用房安置地段、等级奖励办法另行发布);

3.被征收房屋权属登记为共同所有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时,不得按共有人分户安置。

(二)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按照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同时,实施单位应当按规定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征收人按规定时间签订协议和腾空房屋的,在验收合格后的30天内,实施单位应向被征收人一次性付清补偿款;

(三)本项目可以实行房票安置

1.房票面值总金额为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室内装饰装修+本方案确定的奖励补助+房票政策的奖励;如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迁工作,按时签订协议并及时腾空的,可以按照本方案规定的货币补偿奖励机制规定的结算方法计算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但不包含临时过渡费和搬家费;

2.被征收人选择房票,18个月内购买本县范围政府商定的一手住宅商品房,给予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总金额的15%奖励;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购买一手住宅商品房,不予奖励;

3.在本项目房票出票之日起至房票兑付之日止,房票票面金额按商业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指导利率LPR计息;

4.本项目房票不得买卖、抵押、非法套现,非直系三代血亲或配偶不得使用,不得购买非住宅用房或二手住宅房屋;三代之内直系血亲或配偶使用房票的,相关税费缴纳按照规定执行;

5.对使用房票票额购房不足部分,被征收人可以申请商业银行贷款,符合本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申请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

6.被征收人被征收1间(套)房屋,持有房票票面面值大于新购的房屋总额时,房票使用人要求兑现剩余房票价值的,在兑现时,应该按比例扣除房票政策性奖励部分金额;被征收人被征收1间(套)房屋,持有房票票面面值小于新购的房屋总额,房票使用人采用房票+银行按揭形式购房的,房票使用人要求兑现剩余房票价值的,应予以兑现;

7.原被征收的房屋总价值超过100万元时,可以开具2张以上房票;多张房票可以在一个商品房开发项目合并购房,但一张房票不得在多个商品房开发项目购房;

8.被征收人购买一手住宅商品房安置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的有关规定,享受新购房屋价值与房票安置票面价值相等部分免征契税优惠,超出房票安置补偿款部分按有关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对个人取得的房票安置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9.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并符合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条件的,可以办理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购房手续;被征收人的配偶是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可作为共同还款人,使用公积金部分提前还贷或逾期还贷;

10.被征收人以房票安置方式购买商品住房后,凭不动产权利证书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并可按照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办理子女入学和转学等手续;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者房票安置协议签订后,在被征收人户籍没有迁入新的住址前,被征收(补偿)人子女仍保留原被征收拆迁住宅片区所在学区的入学资格;

11.被征收人用房票购置一手住宅商品房后,不管出于何种原因,同房地产开发企业解除购房合同,并退回购房款的,被征收人应该退回已经取得的房票奖励部分金额。

第十条  安置用房房款结算办法

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价格依照评估机构确定的评估价格按以下方式结算差价:

(一)被征收房屋原属于成套住宅的,其认购面积在应安置面积的120%内的部分按市场评估价90%结算,超出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结算;

(二)被征收房屋原属直间房的,应安置面积180平方米以内部分(含180平方米)按市场评估价90%结算,应安置面积18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市场评估价95%结算,增购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结算;

(三)高层安置房房价以该幢安置房的中间层为基准价,每下降一层,房价每平方米减70元;每增加一层,房价每平方米增加70元;属边间的安置房每平方米再增加100元;安置房实行一房一价;

(四)住宅安置房与配套用房的价格按照市场评估价评估确定。

第十一条  安置用房房款结算奖励和补助

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迁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按时签订协议和原房腾空的,可以选择以下安置用房奖励和补助:

(一)原被征收房屋属直间房的,产权调换奖励结算办法:   

1.被征收房屋依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率及室内装饰装修评估补偿;

2.被征收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大于15平方米以上(含15平方米)按1:4(占地面积:应安置面积)计算应安置面积,但最高不超过180平方米;安置房建筑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照综合成本价优惠40%结算,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100平方米,按100平方米计算,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至应安置建筑面积部分按综合成本价优惠30%结算;超出可安置建筑面积至180平方米面积部分按综合成本价上浮50%结算(具体增购面积以实际安置房套型为准);原房建筑面积大于180部分按综合成本价结算;

3.参照营业性用房建筑占地面积小于15平方米(不含15平方米)的,按该参照营业性用房在同等地段下降一级给予奖励认购,并给予最高不超过90平方米套房,安置房建筑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照综合成本价优惠40%结算,建筑面积小于70平方米,按70平方米计算,超出应安置建筑面积至90平方米面积部分按综合成本价上浮50%结算(具体增购面积以实际安置房套型为准);

4.被征收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小于15平方米(不含15平方米)按14(占地面积应安置面积)计算应安置面积,但最高不超过110平方米;安置房建筑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照综合成本价优惠40%结算,建筑面积小于70平方米,按70平方米计算,超出应安置建筑面积至110平方米面积部分按综合成本价上浮50%结算(具体增购面积以实际安置房套型为准);

5.签订协议时,被征收人可按小套约90平方米、大套约110平方米认购面积;当住宅安置用房房源不足时,在满足一套安置房源后,剩余的安置面积按照货币补偿的奖励结算方式给予退购;具体认购面积以实测面积为准;

6.原房合法建筑面积180平方米(含180平方米)以上的最多可认购两套,原则先认购大套,再认购小套;原房合法建筑面积220平方米(含220平方米)以上的可认购大套两套。

(二)原被征收房屋属成套住宅的,产权调换奖励结算办法:   

1.被征收房屋依照市场评估价评估补偿;

2.其认购面积在应安置面积的120%内的部分按市场评估价85%结算,超出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结算。

(三)被征收房屋原属直间房,货币补偿奖励结算办法:

1.被征收房屋依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率及室内装饰装修评估补偿;

2.被征收房屋按新建安置房住宅的市场评估价扣减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实际应缴购房款后的价值。

(四)参照营业性用房奖励结算办法:

1.直间房一层符合本方案第六条规定,被认定为参照营业性用房的,在建成新安置小区后,可按原营业性用房等级奖励认购不同面积新建配套用房,按照市场评估价优惠30%-40%给予认购;

2.奖励办法:

①考虑到老城区历史形成的商业氛围,认定为参照营业性用房的房屋,其合法建筑面积(含参照营业性用房的使用面积)按照普通住宅的安置办法予以安置,同时再让其在新建安置小区内自愿奖励购买相应面积的新建配套用房;

②实施单位在充分进行调研、座谈以及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具体出租价格将原参照营业性用房进行评估分级,并对新建安置小区的新建配套用房也进行相应的评估分级,原参照营业性用房的被征收人可按相应面积及等级自愿奖励购买(具体分级及奖励认购办法另行公示);

③购买面积:新建配套用房实际面积享受优惠价格,最高不超过28平方米;因设计因素新建配套用房增购的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结算;

④停业、停产的补助费:由评估机构按不同地段评估确定的年租金的80%予以一次性补助,补助期限为36个月;实施单位应在征收范围内发布年租金评估结果公告。2019年12月31日之前没有营业或已经停止营业的,不予补助停业、停产费。

3.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按时签订协议和原房腾空的,如果不愿意认购新建配套用房的,根据原参照营业性用房认定面积,结合同等级新建配套用房的市场评估价平均值,按规定优惠比例给予一次性货币退购,并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6个月临时停业、停产损失费。2019年12月31日之前没有营业或已经停止营业的,不予补助停业、停产费。

(五)新建住宅安置房的综合成本价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六)新建住宅安置房和配套用房的市场评估价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七)对于在实施单位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和腾空房屋的将给予以下奖励:

1.对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的间(套)数计算,每间(套)给予10000元的奖励;

2.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腾空房屋并经验收合格的,给予每间(套)5000元的腾空奖;

3.被征收人按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和原房腾空的,被征收人每拆一间(套)在限定期限内优先购置一个车位。

(八)本项目范围内违法建筑物所有人能积极配合征迁工作,无偿拆除违法建筑,按以下方式给予补助:

1.建筑物建于1999年1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 建筑占地面积25平方米以上(含25平方米,经产权认定小组认定后,不符合我县安置补偿条件的违法建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给予违法建筑残值补助,并在征迁项目的安置房源中,以一定比例的市场评估价申购80平方米以内的住房:

(1)违法建筑所有人在苍南县不动产登记系统中无不动产登记情况,且在灵溪镇范围内没有符合安置条件的其他住房的,可以按60%的市场评估价申购一套住房;

(2)违法建筑所有人在苍南县不动产登记系统中有不动产登记的,可以按80%的市场评估价申购一套住房。

2.本项目范围内,经产权认定小组认定后,不符合我县安置补偿条件的违法建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给予违法建筑物拆除费200元/平方米补助

(1)建筑物建于1999年1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建筑占地面积25平方米以下(不含25平方米);

(2)建筑物建于1999年1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至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前的。

第十二条  其他补偿规定

(一)征收合法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之外的其他土地使用面积,不作产权调换;

(二)征收1992年国土资源部航空拍摄前所建的具有居住功能的附属用房,可计入原房安置面积;

(三)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没有合法产权凭证而由灵溪镇确权领导小组认定的居住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上(含15平方米)、25平方米以下(不含25平方米),不作产权调换,其补偿标准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0%予以货币补偿;建筑占地面积15平方米以下(不含15平方米),不作产权调换,建筑物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的评估价2倍予以货币补偿;

(四)征收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根据建筑物重置价、已使用年限等因素经评估后予以适当货币补偿,不作产权调换;

(五)在被征收房屋范围内,违法建筑物所有人,在自行拆除违法违章建筑物后,符合我县相关住房保障规定的,给予优先住房保障;符合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条件的,按照县政府关于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的有关政策执行;

(六)被征收人使用的其他临时设施的补偿参照苍南县有关规定执行;

(七)被征收房屋原属国有出让,实施单位对新建安置房没有直接提供国有出让性质的,统一给予36000元/间一次性货币补偿;

(八)符合下列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可以得到适当的经济补助:

1.经民政部门核准依法获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家庭给予每户补助3万元;

2.经民政部门核准依法获得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救助的家庭给予每户补助2万元。

第十三条  违法建筑物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除享受本方案规定的奖励外,必须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天内拆除,不予补偿。

第十四条  征收行政和企事业单位非住宅用房,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实施单位应结合被征收房屋批准的原规划功能和土地性质,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

第十五条  在征收范围内涉及公共设施或者各种管线迁移的,由原所有人按规定期限自行迁移。

第十六条  征收房屋协议签订

(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方案规定,就补偿形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安置地点、安置用房面积、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违约责任等事项,在规定时间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二)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应将《不动产登记证》或其他相关权属证书及资料移交给实施单位,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由实施单位统一上缴相关职能部门注销。

第十七条  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包括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等情况),由实施单位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与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有产权纠纷的被征收房屋现使用人可提供有效证据并由所在村居(社区)证明房屋权益的,可以暂签补偿协议,作为房屋拆除、权属证书注销及享受奖励政策的依据,待产权明晰后予以落实补偿。

第十八条  被征收人对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被征收人应在实施单位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将被征收房屋腾空,经实施单位验收合格后,由实施单位统一组织进行拆除,被征收房屋腾空后,其房屋以及附属物、构筑物,已作补偿的室内装饰物品等处分权归属实施单位,被征收人不得擅自拆除,否则照价赔偿。

第二十条  安置房认购定位

安置房认购定位,原则上实施单位在相应安置范围内,根据被征收人按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和原房腾空顺序号先后,综合评定分数,确定认购顺序号,被征收人按顺序摸文认购安置房,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安置房购房款分三期缴纳,以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全部补偿款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作为第一期购房款;第二期在安置房结顶并进行抽签认幢前交足总购房款的80%,第三期剩余款项在安置房交付前一次性付清。

第二十二条  产权调换安置的房屋其物业维修专项资金及其他相关税费由被征收人自行负责缴纳。

第二十三条  在实施单位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率达到90%以上的,补偿协议生效;签约率未达到90%的,补偿协议不生效,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

第二十四条  凡超过签约期限搬迁的,不享受以上规定的一切奖励及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  本方案有规定的按照本方案规定执行,本方案没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本方案自正式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灵溪镇老旧住宅区改造工程(一期)项目(B-1b地块)商业用房补偿安置和参照营业性用房奖励补充方案

(修改稿)

为规范老旧住宅区改造中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老旧住宅区改造工程的顺利进行,根据《灵溪镇老旧住宅区改造工程(一期)项目(B-1b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以下称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块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作为实施方案的补充规定。       

第一条  本方案适用于灵溪镇老旧住宅区改造工程(一期)项目(B-1b地块)征收范围内涉及的商业用房补偿安置和参照营业性用房的奖励。

第二条  商业用房是指被征收人持有房屋所有权证载明商业用途的房屋。参照营业性用房是指被征收人沿街合法住宅一层实际用于商业经营,并符合本方案确认标准的房屋。商业用房和参照营业性用房统一称为营业性用房。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参照营业性用房:

(一)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领取商业营业执照,将房屋的住宅用途改变为营业用途并以营业用途延续使用至征收范围公告之日,改变房屋用途期间持有合法有效商业营业执照且各商业营业执照有效经营期限间隔未超出6个月的;

被征收人无法提供某一时期商业营业执照的,可提供同时期相应的税务登记证等其他有效证据作为该时期确持有合法有效商业营业执照的证明(但经核实该时期营业执照已吊销、注销或报停的除外);

(二)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后已取得规划部门颁发的《开设临时营业用房规划许可证》,并将房屋的住宅用途临时改变为营业用途,至征收范围公告之日仍持有合法有效的商业营业执照的;

(三)上世纪老式房地产所有权证记载为市(楼)店,并持有至征收范围公告之日仍合法有效的商业营业执照的;

(四)本地块征收范围发布前三年内实际连续营业超过一年,无法提供商业营业执照及同时期相应的税务登记证等,但有证据证明其曾实际营业的(村居证明材料等),可视同为营业性用房。

第四条  营业性用房面积确定:

(一)商业用房的面积确定是根据被征收人持有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商业用途的面积为准;

(二)沿街一层私有房屋参照营业性用房房屋面积确定规则:

1.一层临街(路、巷等)部位的长度(进深)计算至自然隔栅(隔墙),最多计算8米,不足8米的按实际计算,最高认定28平方米;宽度(门幅)按实际用于营业使用的宽度计算;

2.洗手间、储藏室、楼梯部位等非直接用于营业的面积及入户调查期间突击改变房屋原有结构增加的营业面积不予计算;

3. 一个自然间最多认定一个营业性用房。

第五条  营业性用房停业、停产的补偿费:

营业性用房停业、停产补偿费,是根据不同地段、不同等级,按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年租金的80%予以补偿,停产、停业补偿期限为36个月(不足36个月按实际计算);2019年12月31日之前没有营业或已经停止营业的,不予补助停业、停产费。

第六条  营业性用房等级的划分

营业性用房等级的划分主要是根据营业性房屋实际市场价值、主次繁华地段、实际年租金收入、实际营业开间及边间经营状况等进行综合评定,分别划分为:一级甲、一级乙、二级、三级营业性用房,具体划分情况由实施单位另行公告。

第七条  符合《实施方案》第十一条奖励政策的参照营业性用房,给予奖励认购。

第八条  符合营业性用房划分为一级甲、一级乙、二级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以下其中一种认购方式:

(一)灵溪镇老旧城住宅区改造工程(一期)项目规划红线内新建的建兴西路、灵浦路、江滨路、城南路的沿街(路)一层新建配套用房部分,设计进深为14米、宽度4米(具体以的实测面积为准),被征收人以2户拼搭为一间形式进行认购;

(二)新建的建兴西路、灵浦路、江滨路、城南路的沿街(路)一层配套用房设计为独立配套用房(宽度小于4米、长度小于14米的),每间按不同面积(具体以实测面积为准),由被征收人进行认购;

(三)新建建兴西路、江滨路、城南路沿街二层(西首)配套用房根据设计为独立配套用房,每间按不同面积(具体以实测面积为准)由被征收人进行认购。

第九条  符合营业性用房划分为三级的被征收人,在一级甲、一级乙、二级依次认购完毕的建兴西路、灵浦路、江滨路和城南路沿街一层新建配套用房剩余部分中认购,不足部分在江滨路二层(西首)新建配套用房认购。

第十条  被征收人房屋产权证载明为商业用房原则上按1:1面积进行安置新建配套用房;参照营业性用房的被征收人,每2户拼搭认购一间(宽4米、长14米约56平方米),按每户最高不超28平方米标准进行认购;被征收人认购沿街(路)一层或二层为独立间的新建配套用房,根据本项目设计实测面积进行认购。

第十一条  符合营业性用房划分为一级甲、一级乙、二级、和三级的被征收人新建配套用房的抽签认购,是根据原营业性用房划分等级、签订协议及原房腾空先后顺序分别进行抽签认购,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公布。

第十二条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按时签订协议和原房腾空的,如果不愿意认购新建配套用房的,根据原认定面积,结合同等级新建配套用房的市场评估价平均值,按规定优惠比例给予一次性货币退购,并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6个月临时停业、停产损失费;2019年12月31日之前没有营业或已经停止营业的,不予补助停业、停产费。

第十三条  结算办法:

(一)原商业用房采取市场评估价评估补偿,新建配套用房在1:1面积内部分,按市场评估价优惠10%结算,超出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结算;

(二)原住宅房屋一层认定为参照营业性用房的面积部分,在按照住宅房屋相关规定结算后,再根据不同等级、不同地段按照市场评估价分别给予优惠购买结算:一级甲新建配套用房给予优惠40%;一级乙新建配套用房给予优惠35%;二级新建配套用房给予优惠32%;三级新建配套用房给予优惠30%。为考虑新建配套用房的完整性,被征收人必须整间认购。安置不足部分不予补偿,超出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结算。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不按时参加新建配套用房认购或不按规定时间缴纳购房款的,作自动放弃处理。

第十五条  在本区域范围内,因历史原因,存在特殊情况的房屋,需要特殊处理的,由灵溪镇人民政府实行一事一议,重大事项报县政府一事一议。

第十六条  本方法自正式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