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66期)

  • 发布日期:2021-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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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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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苍南县利益农付产品商行销售的原味大瓜子<烘炒类>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样基本情况:

当事人苍南县利益农付产品商行销售的“原味大瓜子<烘炒类>” (购入日期:2021年9月16日)经宁波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检测“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802100001636)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2021年11月3日执法人员对其经营场所实施检查,未发现被抽检批次在销售。同时对上述的检验报告进行送达当事人当场签收且对检验报告的结果未提出异议。当事人涉嫌经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本局于2021年11月3日依法立案调查。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无从轻从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及《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十二)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900元;处以罚款5200元合计6100元,上缴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