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65期)

  • 发布日期:2021-12-07
  • 浏览次数:
  • 来源: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字体:[ ]

一、苍南福顺水产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海神”产品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916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金华市义乌市副食品市场二楼十一街1549号义乌南一食品商行销售的苍南福顺水产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海神”减盐盐渍海蜇(规格:500克(海蜇包350+配料包150克)/袋;生产日期:2021411日),经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抽样检验,为山梨酸及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为:SP-J211001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2021年10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批次产品的《检验报告》(编号:SP-J211001)并下达检验检疫结果告知书1份。本局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后下达处罚决定书(苍市监处字〔2021〕1544号)。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260元;  

二、处以罚款85000元,上缴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