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
为进一步加强服刑在押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子女关爱保障和家庭寄养管理与服务工作规范,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政部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服刑在押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子女关爱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20〕24号)和《家庭寄养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4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服刑在押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子女关爱保障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和《家庭寄养管理与服务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进行公布,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12月30日至2022年1月8日。联系人:黄崇焕 ,联系电话:0577-59897129
附件:
1《服刑在押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子女关爱保障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
2《家庭寄养管理与服务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
《服刑在押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工作规范》起草说明.docx
苍南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2月30日
征求意见反馈结果:
2021年12月30日至2022年1月8日,我局按照相关规定在温州市苍南县门户网站发布《服刑在押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子女关爱保障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和《家庭寄养管理与服务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期间没有收到单位或者个人反馈意见。衷心感谢社会各界对苍南县民政局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目 次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与定义
3.1 家庭寄养
3.2 孤儿
3.3 寄养家庭
3.4 主要照料人
3.5 家庭寄养评估
3.6 寄养融合期
4 管理要求
4.1 信息管理
4.2 安全管理
4.3 监督管理
5 服务要求
6 寄养条件
6.1 寄养儿童
6.2 寄养家庭
6.3 主要照料人
7 寄养关系
7.1 寄养关系的确立
7.2 寄养融合期
7.3 寄养关系的解除
附录A(资料性) 家庭寄养申请表
附录B(资料性) 寄养家庭情况评估表
附录C(资料性) 寄养融合期综合评价表
附录D(规范性) 家庭寄养协议书
附录E(资料性) 解除家庭寄养关系申请表
附录F(资料性) 解除家庭寄养关系通知书
家庭寄养管理与服务工作规范
(征求意见稿)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家庭寄养管理要求、服务要求、寄养条件、寄养关系等。
本文件适用于县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开展对符合寄养条件的孤儿、弃婴和儿童、流浪乞讨等未成年人的家庭寄养管理与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MZ/T 122—2019 家庭寄养评估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家庭寄养
经过规定的程序,将民政部门监护的儿童委托在符合条件的家庭中养育的照料模式。
3.2 孤儿
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3.3 寄养家庭
未成年人保护中心经过规定的程序评估、审核和委托,符合寄养条件的家庭。
3.4 主要照料人
寄养家庭中主要承担寄养儿童日常生活照料和护理的人员。
3.5 家庭寄养评估
由未成年人保护中心组织对家庭寄养工作的条件、内容、流程、效果等进行考察分析评价的活动。
3.6 寄养融合期
寄养儿童进入寄养家庭生活后,考察其能否适应寄养家庭生活的阶段。
4 管理要求
4.1 信息管理
4.1.1 推行信息管理电子化,对电子信息加密管理,严格控制信息流向,防止信息外泄,维护信息安全。
4.1.2 应详细收集并妥善保存寄养儿童和寄养家庭等主要信息,分类和归档在管理和服务过程中形成的合同、协议、文件、记录、照片、影像资料等资料,按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儿童档案。电子信息内容应与纸质内容数据一致,信息有变化时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数据核实和更新。
4.1.3 应对信息进行核实,记录内容不得随意涂改,不得随意透露儿童信息。保证信息收集、处理和储存的及时性、准确性、有效性。
4.2 安全管理
4.2.1 应明确安全管理职责,保障服务场所、设施设备、食品卫生、人身财产等安全;应建立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演练,做好服务过程中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4.2.2 应定期对消防设施、特种设备、电器设备进行巡查和维护,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4.2.3 监控区域应实施24小时监控,监控记录保留时间按相关规定执行。
4.3 监督管理
4.3.1 主管民政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家庭寄养管理与服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包括但不限于:
1)了解家庭寄养工作情况;
2)制定家庭寄养工作政策;
3)对家庭寄养工作进行指导、实地检查,确保按照规定的程序开展;
4)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家庭参与家庭寄养工作,及时处理家庭寄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5)负责家庭寄养协议的备案,监督寄养协议的履行;
6)协调解决未成年人保护中心与寄养家庭之间的争议;
7)按时发放家庭寄养经费(包括寄养儿童的养育费用补贴、寄养家庭的劳务补贴和寄养工作经费等),确保专款专用。
4.3.2 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应采取内部监督、社会监督等形式,建立网络、电话、现场等投诉举报渠道,妥善处理投诉意见,及时反馈处理结果,自觉接受监督机构的监督评价。
5 服务要求
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应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家庭寄养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制定家庭寄养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对寄养家庭的招募、调查、评估、审核和签约等;
3)培训寄养家庭中的主要照料人,组织寄养工作经验交流活动;
4)定期探访寄养儿童,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
5)建立寄养服务评价体系,从宣传走访覆盖、信息数据收集到寄养家庭养育等方面制定评价指标,并按实际工作开展情况设计权重和分值;
6)建立家庭寄养服务档案并妥善保管;
7)根据协议规定发放寄养儿童所需款物;
8)向主管民政部门及时反映家庭寄养工作情况并提出建议。
6 寄养条件
6.1 寄养儿童
6.1.1 未满十八周岁、监护权在县民政部门的以下儿童,可以被寄养:
1)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
6.1.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儿童不宜安排家庭寄养:
1)需要长期依靠医疗康复、特殊教育等专业技术医治、照料的重度残疾、病患的儿童;
2)处于传染病活跃期的儿童;
3)有严重精神类疾病或长期出现异常情绪行为的儿童。
6.1.3 寄养年满八周岁以上儿童的,应当征得寄养儿童的同意。
6.2 寄养家庭
6.2.1 寄养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有苍南县域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寄养儿童入住后,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地人均居住水平;
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处于中等水平以上;
3)家庭成员未患有传染病或者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利于寄养儿童抚育、成长的疾病;
4)家庭成员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生活嗜好;
5)家庭和睦,邻里关系融洽,且家庭成员一致同意家庭寄养;
6)家庭寄养儿童的人数在二人以内,且该家庭无未满六周岁的儿童;
7)主要照料人符合本规范条件。
6.2.2 具有社会工作、医疗康复、心理健康、文化教育等专业知识的家庭和自愿无偿奉献爱心的家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6.2.3 寄养残疾儿童,应当优先在具备医疗、特殊教育、康复训练条件的社区中为其选择寄养家庭;
6.2.4 开展跨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的家庭寄养,应当经过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书面同意
6.2.5 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家庭寄养。
6.3 主要照料人
6.3.1 主要照料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主要照料人的年龄在三十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
2)主要照料人具有照料儿童的能力、经验;
3)主要照料人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6.3.2 主要照料人的变更
主要照料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未保中心同意,并经培训后在家庭寄养协议主要照料人一栏中变更。
7 寄养关系
7.1 寄养关系的确立
7.1.1 确立家庭寄养关系,应当经过申请、评估、审核、培训和签约程序。
7.1.2 申请
拟开展寄养的家庭应当向县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参见附录A),并提供以下材料:
1)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2)家庭经济收入和住房情况证明;
3)家庭成员健康状况证明(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报告);
4)家庭成员一致同意的书面申请;
5)其他需要的材料。
7.1.3 评估
7.1.3.1 评估原则
寄养评估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最有利于儿童原则;
2)真实性原则;
3)一致性原则;
4)公正性原则;
5)科学性原则。
7.1.3.2 评估机构
1)优先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2)不具备第三方评估条件的,由未成年人保护中心组织评估。
7.1.3.3 评估人员
1)评估人员应为具有社会工作、医疗康复、心理健康、教育等资质并对家庭寄养工作有一定经验的专业人员,且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具有社会工作师资格;
b)具有执业医师资格;
c)具有康复治疗师资格;
d)具有心理咨询师资格;
e)具有教师资格;
f)具有护士资格;
g)具有孤残儿童护理员资格。
2)成立不少于3人的评估小组,由组长和组员构成(应为奇数),实行组长负责制。评估结果由全体组员签字确认。
7.1.3.4 评估方式
评估人员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综合评估(参见附录B):
1)查阅资料。查阅寄养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户口簿、健康证明、学历证明、房屋产权证明等材料;
2)面谈。内容包括:
a)听取寄养申请人本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个人陈述、深度访谈等;
b)征求 8 周岁以上、具有正常认知寄养儿童意见;
c)与其他相关人员进行的谈话交流等。
3)实地调查。到寄养申请人家庭住所实地查看居住环境及周边配套设施,通过征求申请人亲属、 朋友、同事、邻里、单位、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的意见,核实寄养家庭情况。
7.1.3.5 评估内容
寄养家庭基本情况评估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参见附录 B):
1) 家庭成员状况;
2)家庭环境;
3)经济状况;
4)主要照料人基本情况;
5)寄养意愿和准备;
6)社区环境;
7)评估意见。
7.1.4 审核
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应当根据评估意见对申请家庭进行审核,确定后报主管民政部门分管领导审批。
7.1.5 培训
1)优先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寄养家庭主要照料人进行培训;
2)不具备第三方培训条件的,由未成年人保护中心组织培训。
7.1.6 签约
7.1.6.1 双方当事人
寄养协议签订双方当事人为未成年人保护中心与寄养家庭主要照料人。
7.1.6.2 协议内容
寄养协议除应满足合同基本要素外,还应明确以下内容
(参见附录C):
1)寄养期限;
2)寄养双方的权利义务;
3)寄养家庭的主要照料人;
4)寄养融合期限;
5)寄养家庭短期内不能照料寄养儿童的事由;
6)违约责任及处理等事项。
7.1.6.3 生效方式
家庭寄养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7.1.6.4 短期养育服务
寄养家庭有协议约定的事由在短期内不能照料寄养儿童的,未保中心应当为寄养儿童提供短期养育服务。短期养育服务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十日。
7.1.6.5 寄养儿童在寄养期间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不改变与民政部门的监护关系。
7.2 寄养融合期
7.2.1 计算周期
自寄养儿童进入寄养家庭之日起开始计算,一般不低于60日、不超过90日。
7.2.2 综合评价
7.2.2.1 寄养融合期综合评价是在寄养融合期内(参见附录D),对寄养儿童与寄养家庭融合情况进行考察评价分析,以确定寄养家庭和寄养儿童是否适宜继续融合或是否适宜建立正式寄养关系的活动。
7.2.2.2 寄养融合期综合评价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儿童适应情况;
2)家庭适应情况;
3)依恋发展;
4)社区支持;
5)儿童意愿;
6)寄养家庭意愿;
7)评估意见。
7.2.2.3 寄养融合期综合评价应在寄养融合期30日和60 日时各进行一次(参见附录 C)。因特殊原因,可适当提前或延后:
1)根据30日评价结果确定是否继续融合;
2)根据60日评价结果确定是否建立正式寄养关系。
7.3 寄养关系的解除
7.3.1 寄养家庭提出解除寄养关系的,应当提前一个月向未成年人保护中心书面提出解除寄养关系的申请(参见附录E),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应当予以解除。但在融合期内提出解除寄养关系的除外。
7.3.2 寄养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应当解除寄养关系:
1)寄养家庭及其成员有歧视、虐待寄养儿童行为的;
2)家庭成员患有传染病或者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利于寄养儿童抚育、成长的疾病的;
3)家庭成员有犯罪记录,有不良生活嗜好的;
4)家庭不和睦,邻里关系不融洽,且家庭成员对家庭寄养意见不一致的;
5)寄养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导致无法履行寄养义务的;
6)寄养家庭变更后的住所非固定住所,或寄养儿童入住后,人均居住面积低于当地人均居住水平;
7)寄养家庭借机对外募款敛财的;
8)寄养家庭不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或者未经同意变更主要照料人,未成年人保护中心督促其改正,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9)寄养家庭不履行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7.3.3 寄养儿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应当解除寄养关系:
1)寄养儿童与寄养家庭关系恶化,确实无法共同生活的;
2)寄养儿童依法被收养、被亲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认领的;
3)寄养儿童因就医、就学等特殊原因需要解除寄养关系的。
7.3.4 解除家庭寄养关系,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寄养家庭(参见附录F),并报其主管民政部门备案。家庭寄养关系的解除以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批准时间为准。
7.3.5 家庭寄养关系解除后,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应当妥善安置寄养儿童,并安排社会工作、医疗康复、心理健康教育等专业技术人员对其进行辅导、照料。
7.3.6 符合收养条件、有收养意愿的寄养家庭,可以依法优先收养被寄养儿童。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第二次修订
[2]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 民政部令第54号
[3] 家庭寄养评估 MZ/T 122—2019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家庭寄养申请
表A.1 家庭寄养申请表
申请 ︵ 主要 照料 ︶ 人 基本 信息 | 姓 名 | 性别 | □男 □女 | 出生年月 | 1寸照片 | |||||||||||||||||||
身份证号码 | ||||||||||||||||||||||||
文化程度 | 职 业 | |||||||||||||||||||||||
住房面积(㎡) | 联系电话 | |||||||||||||||||||||||
有否养育孩子能力、经验 | □有 □否 | 家庭常住人口(人) | ||||||||||||||||||||||
家庭详细住址 | 家庭月收入(万元) | |||||||||||||||||||||||
家庭主要成员基本信息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与申请 人关系 | 文化程度 | 健康 状况 | 职业 | 工作单位 | ||||||||||||||||
□男 □女 | ||||||||||||||||||||||||
□男 □女 | ||||||||||||||||||||||||
□男 □女 | ||||||||||||||||||||||||
□男 □女 | ||||||||||||||||||||||||
□男 □女 | ||||||||||||||||||||||||
家庭寄养条件基本信息 | 申请家庭寄养的原因 | |||||||||||||||||||||||
能接受寄养儿童情况 | 年龄: 性别: 残疾程度: 其他: | |||||||||||||||||||||||
家庭成员有否犯罪记录 | □有 □否 | 家庭成员有否不良生活嗜好 | □有□否 | |||||||||||||||||||||
家庭关系是否和睦 | □是 □否 | 邻里关系是否融洽 | □是□否 | |||||||||||||||||||||
家庭已寄养儿童的人数(人) | 有否共同生活未满6周岁儿童 | □有□否 | ||||||||||||||||||||||
家庭成员未患有否传染病或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利于寄养儿童抚育、成长的疾病 | □有(请填写疾病名称): □否 | |||||||||||||||||||||||
家庭成员是否一致同意申请 | □是(请家庭成员全部签字): □否 | |||||||||||||||||||||||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
申请人(主要照料人)签名 | 签名(指印): 年 月 日 | |||||||||||||||||||||||
未保中心 审核意见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审核人: 年 月 日 | ||||||||||||||||||||||
民政局审批意见 | 年 月 日 |
A.2 家庭寄养申请需提供的材料包括:
1) 家庭寄养申请表;
2)户口簿和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3) 结婚证;
4) 学历证明;
5) 家庭经济收入和住房情况证明;
6) 主要照料人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1年内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报告;
7)其他有关材料。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寄养家庭情况评估
表B.1 寄养家庭情况评估表
主要照料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家庭详细地址:
项目 | 评估内容 | 评估问题设置 | 评估方式 | 评分标准 | 评估得分 |
一、 主要照料人基本情况(18分) | 年龄 (3分) | 你的年龄属于: 1)30—50周岁(不含) 2)50—65周岁(不含) | 查阅资料 | 1)、4)项得0分 2)项得3分 3)项得1分 | |
身体健康状况 (3分) | 您的健康状况: 1)健康 2)基本健康 3)有不利于儿童抚育、成长的疾病 | 面谈 查阅资料 实地调查 | 1)项得3分 2)项得1分 3)项得0分 | ||
文化教育程度 (3分) | 您的文化教育程度是: 1)高中以上 2)高中 3)初中 | 查阅资料 | 1)项得3分 2)项得2份 3)项得1分 | ||
主要照料人构成 (3分) | 照顾孩子的主要人员: 1)妻子和丈夫 2)妻子 3)丈夫 | 面谈 | 1)项得3分 2)项得2分 3)项得1分 | ||
照料能力和经验 (3分) | 您的照料能力和经验: 1)有育儿经历和育儿技能,且有社会工作或康复或护理专业知识 2)有育儿经历和育儿技能,但无社会工作或康复或护理专业知识 3)只有育儿经历或者只有育儿技能 | 面谈 实地调查 | 1)项得3分 2)项得2分 3)项得1分 | ||
对家庭寄养、孤残儿童生理、心理、康复教育等方面的认知 (3分) | 您对家庭寄养、孤残儿童生理、心理、康复教育方面的认识程度: 1)很了解 2)一般了解 3)不了解 | 面谈 | 1)项得3分 2)项得2分 3)项得0分 | ||
项目 | 评估内容 | 评估问题设置 | 评估方式 | 评分标准 | 评估得分 |
二、 寄养意愿和准 备 (14分) | 寄养机构 (4份) | 您选择寄养的主要理由是: 1)奉献爱心 2)喜爱孩子 3)为自己的孩子找个伴 | 面谈 实地调查 | 1)项得4分 2)项得3分 3)项得0分 (本项得分可累计) | |
心理准备程度 (3分) | 您对开展寄养工作的 心理准备程度: 1)对寄养儿童进入家庭后的生活有详细预估,有充足的思想准备 2)对寄养儿童进入家庭后的生活有一定的预估,思想准备一般 | 面谈 | 1)项得3分 2)项得1分 | ||
对儿童将来的设想 (4分) | 通过您和孩子的共同努力,您对儿童未来的设想: 1)到条件较好的学校就读 2)到社区普通学校就读 3)学会生活自理 4)收养 5)无设想 | 面谈 实地调查 | 1)项得4分 2)项得2分 3)项得1分 4)项得1分 5)项得0分 (本项得分可累计,但最高分值为4分) | ||
应急安排 (3分) | 如遇与照顾孩子有冲突时,有哪些人可暂时委托照顾: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 面谈 实地调查 | 1)项得3分 2)项得1分 3)项得1分 (本项得分不累计,如有多个委托人,取最高分值) | ||
三、 家庭成员状况 (14 分) | 身体健康状况 (4分) | 您的家庭(常住)成员身体健康状况如何: 1)健康 2)基本健康 | 面谈 实地调查 | 1)项得4分 2)项得2分 | |
家庭成员关系 (3分) | 您的家庭成员关系如何: 1)融洽 2)一般 | 面谈 实地调查 | 1)项得3分 2)项得1分 | ||
寄养家庭亲生子女的年龄 (3分) | 您的亲生子女年龄为: 1)无子女 2)大于18周岁 3)14-18周岁 4)7-13周岁 | 面谈、查阅资 料、实地调查 | 1)项得3分 2)项得3份 3)项得2分 4)项得1分 (本项得分不累计,如有多个子女,取最高分值) | ||
家庭成员知识背景 (4分) | 您的家庭(常住)成员是否拥有社会工作、医疗康复、心理健康、文化教育等专业知识背景: 1)多人具有 2)1人具有 3)无 | 面谈 阅资料 实地调查 | 1)项得4分 2)项得2分 3)项得0分 | ||
项目 | 评估内容 | 评估问题设置 | 评估方式 | 评分标准 | 评估得分 |
四、 家庭环境 (31分) | 目前寄养儿童入住 后的人均住房面积 (5分) | 家庭人均住房面积是: 1)超过当地人均居住面积 2)达到当地人均居住面积 | 面谈 查阅资料 实地调查 | 1)项得5分 2)项得3分 | |
居住安排 (3分) | 寄养儿童是否有单独的房间?(仅限生活能自理的儿童) 1)有 2)无 | 面谈 查阅资料 实地调查 | 1)项得3分 2)项得0分 | ||
水、电、气 (3分) | 您家庭的水电气是否齐全: 1)齐全 2)不齐全 | 面谈 实地调查 | 1)项得3分 2)每少一项扣1分 | ||
住房环境 (2分) | 您的住房环境是: 1)安静 2)嘈杂 | 实地调查 | 1)项得2分 2)项得0分 | ||
居住环境 (2分) | 您的居住环境是: 1)有户外活动空间 2)无户外活动空间 | 实地调查 | 1)项得2分 2)项得0分 | ||
通讯设施 (3分) | 您家庭是否有通讯设施: 1)电话 2)移动设备 3)网络 | 面谈 实地调查 | 有一项得1分,最高3分 | ||
家庭卫生情况 (3分) | 您家庭的卫生情况是:1)好 2)一般 3)差 | 面谈 实地调查 | 1)项得3分 2)项得1分 3)项得0分 | ||
家庭氛围 (5分) | 您的家庭氛围是: 1)温馨 2)一般 3)沉闷 | 面谈 实地调查 | 1)项得5分 2)项得1分 3)项得0分 | ||
康复、活动空间 (3分) | 您的家庭是否有寄养儿童康复、活动所需的空间: 1)有且空间宽敞 2)有但空间狭小 3)无 | 实地调查 | 1)项得3分 2)项得2分 3)项得0分 | ||
接受无障碍设施改造 (2分) | 您的家庭是否接受无障碍设施改造: 1)接受 2)不接受 | 面谈 | 1)项得2分 2)项得0分 |
项目 | 评估内容 | 评估问题设置 | 评估方式 | 评分标准 | 评估得分 |
五、 经济状况 (6分) | 人均 月收入 (6分) | 您的家庭人均月收入是: 1)当地中等水平以上,且超过2倍 2)当地中等水平以上,不超过2倍 3)当地中等水平 | 面谈 查阅资料 实地调查 | 1)项得6分 2)项得3分 3)项得1分 | |
六、 社区环境(17 分) | 交通状况 (3分) | 您出行交通是否方便: 1)方便 2)不方便 | 面谈 实地调查 | 1)项得3分 2)项得0分 | |
学校 (3分) | 您的家庭离学校远近: 1)较近 2)较远 | 面谈 实地调查 | 1)项得3分 2)项得1分 | ||
医院 (3分) | 您的家庭离医院远近: 1)较近 2)较远 | 面谈 实地调查 | 1)项得3分 2)项得1分 | ||
寄养家庭 (2分) | 您家周围是否已有寄养家庭: 1)有 2)没有 | 面谈 实地调查 | 1)项得2分 2)项得0分 | ||
与邻里 关系 (4分) | 您的家庭与邻居关系如何: 1)互帮互助 2)和睦友善 | 面谈 实地调查 | 1)项得4分 2)项得2分 | ||
无障碍通道或设施 (2分) | 您的家庭所在社区是否有无障碍通道或设施: 1)有 2)没有 | 面谈 实地调查 | 1)项得2分 2)项得0分 | ||
总分 | |||||
评估意见 | 综合意见 □适宜家庭寄养 □不适宜家庭寄养 评估人签名: 评估日期: 年 月 日 |
附 录 C
(资料性附录)
寄养融合期评价
表C.1 寄养融合期综合评价表
主要照料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儿 童 姓 名: 寄养融合期起始时间:
家庭详细地址:
序号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状况描述 | 评价意见 | ||
30日 | 60日 | |||||
1 | 儿童适应情况 | 饮食 | □适应良好 □一般适应 □不适应 | □适应良好 □一般适应 □不适应 | ||
睡眠 | ||||||
娱乐及活动 | ||||||
情绪 | ||||||
2 | 家庭适应情况 | 对儿童的接纳 | □适应良好 □一般适应 □不适应 | □适应良好 □一般适应 □不适应 | ||
对寄养工作的配合 | ||||||
3 | 依恋发展 | 儿童与主要照料人的依恋建立 | □喜欢相处 □一般相处 □生疏 □回避 | □喜欢相处 □一般相处 □生疏 □回避 | ||
儿童与家庭其他成员的依恋建立 | ||||||
4 | 社区支持 | 教育 | □支持 □一般支持 □不支持 | □支持 □一般支持 □不支持 | ||
康复 | ||||||
医疗 | ||||||
邻里 | ||||||
儿童意愿 | ||||||
寄养家庭意见 | ||||||
评估意见 | 30日 | □继续融合 □终止融合 | ||||
60日 | □建立正式的寄养关系 □不建立正式的寄养关系 | |||||
评估人签名 | 年 月 日 | |||||
机构审核人签名 | 年 月 日 |
附 录 D
(规范性附录)
寄养协议
家庭寄养协议书
甲方:苍南县未成年人保护中心
乙方(寄养家庭):载明家庭主要照料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
丙方(寄养儿童):载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籍贯等
为了发扬中华民族爱幼护幼的优良传统,规范家庭寄养工作,促进寄养儿童身心健康成长,保障寄养儿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第二次修订)和《家庭寄养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4号)等,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家庭寄养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甲方同意委托乙方家庭寄养丙方,乙方同意接收丙方予以家庭养育照料,丙方(年满8周岁以上儿童必填)同意甲乙双方的家庭寄养事宜。
二、寄养期限
乙方家庭寄养丙方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其中寄养融合期 日,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主要照料人
乙方寄养家庭的主要照料人为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本协议约定的主要照料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甲方同意,经培训后在本协议本条款(主要照料人)中变更。
四、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
(1)开展寄养家庭的调查、审核和评估评价;
(2)享有寄养儿童的监护关系;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寄养关系:
ⅰ)歧视、虐待寄养儿童行为的;
ⅱ)家庭成员的健康、品行不符合《家庭寄养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和(四)项规定的;
ⅲ)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导致无法履行寄养义务的;
ⅳ)家庭变更住所后不符合《家庭寄养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ⅴ)借机对外募款敛财的;
ⅵ)与寄养儿童关系恶化,确实无法共同生活的;
ⅶ)寄养融合期综合评价结论为“终止融合”或“不建立正式的寄养关系”的;
ⅷ)不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4)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2.甲方的义务:
(1)培训主要照料人,组织寄养工作经验交流活动;
(2)定期探访寄养儿童,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
(3)监督、评估寄养家庭的养育工作;
(4)建立家庭寄养服务档案并妥善保管;
(5)按月定期向乙方支付寄养儿童的养育费用补贴 元/月、寄养家庭的劳务补贴 元/月。
(6)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的权利:
(1)有个人尊严和被尊重的权利;
(2)有被首先当作家庭,其次当作服务的提供者的权利;
(3)有向甲方提出培训提高照料水平的权利;
(4)有依规提出解除寄养关系的权利;
(5)甲方解除寄养关系或送养寄养儿童,有被告知的权利;
(6)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2.乙方的义务:
(1)保障寄养儿童人身安全,尊重寄养儿童人格尊严;
(2)为寄养儿童提供生活照料,满足日常营养需要,帮助其提高生活自理能力;
(3)培养寄养儿童健康的心理素质,树立良好的思想道德观念;
(4)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寄养儿童接受学龄前教育和义务教育。负责与学校沟通,配合学校做好寄养儿童的学校教育;
(5)对患病的寄养儿童及时安排医治。寄养儿童发生急症、重症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医治,并向甲方报告;
(6)配合甲方为寄养的残疾儿童提供辅助矫治、肢体功能康复训练、聋儿语言康复训练等方面的服务;
(7)配合甲方做好寄养儿童的送养工作;
(8)定期向甲方反映寄养儿童的成长状况,并接受其探访、培训、监督和指导;
(9)及时向甲方报告家庭住所变更情况;
(10)保障寄养儿童应予保障的其他权益。
五、其他约定
(一)短期养育服务
乙方家庭因突发事件等发生主要照料人诸如参与突发事件应对、接受短期治疗、被隔离医学观察等重大可逆事件,短期内不能照料寄养儿童,经核实,甲方应当为寄养儿童提供不超过三十日的短期养育服务,相应扣减向乙方支付的寄养儿童养育费用补贴和寄养家庭劳务补贴。
(二)监护关系
寄养儿童在寄养期间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不改变与甲方的监护关系。
(三)协议终止或解除家庭寄养关系,甲方领回寄养儿童并妥善安置。
(四)违约责任及处理
乙方不履行协议的约定义务,甲方可以督促并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寄养协议。寄养家庭成员侵害寄养儿童的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六)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 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乙方(主要照料人)签字(手印): 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寄养对象签字(手印): 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附 录 E
(资料性附录)
解除家庭寄养关系申请
表E.1 解除家庭寄养关系申请表
申请 (主要 照料) 人基本信息 | 姓 名 | 性别 | □男 □女 | 家庭常住人口(人) |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
文化程度 | 家庭详细住址 | ||||||||||||
家庭寄养确立基本 信息 | 申请原因 | 确立时间 | 年 月 日 | ||||||||||
寄养期限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寄养融合期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申请解除寄养关系原因 | |||||||||||||
申请解除寄养关系后的事项处 理 | 住房处理 | □无 □ | |||||||||||
财产处理 | □无 □ | ||||||||||||
儿童生活安排 | □县未成年人保护中心领回 □ | ||||||||||||
其他事项 | |||||||||||||
申请人(主要照料人)签名 | 签名(指印): 年 月 日 | ||||||||||||
未保中心 审核意见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审核人: 年 月 日 | |||||||||||||
民政局审批意见 | 年 月 日 |
E.2 解除家庭寄养关系申请需提供的材料包括:
1) 解除家庭寄养关系申请表;
2)申请人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
3) 家庭寄养协议书;
4) 其他有关材料。
附 录 F
(资料性附录)
解除家庭寄养关系通知
表F.1 解除家庭寄养关系通知书
家庭寄养确立基本 信息 | 确立时间 | 年 月 日 | ||||||||
主要照料人 | 姓名 | 性别 | □男 □女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码 | 住址 | |||||||||
寄养儿童 | 姓名 | 性别 | □男 □女 | |||||||
出生年月 | 籍贯 | |||||||||
寄养期限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寄养融合期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解除家庭寄养关系理由 | ||||||||||
解除家庭寄养关系后的事项处理 | 住房处理 | □无 □ | ||||||||
财产处理 | □无 □ | |||||||||
儿童生活安排 | □县未成年人保护中心领回 □ | |||||||||
其他事项 | ||||||||||
解除家庭寄养关系开始时间 | 年 月 日 时 | |||||||||
寄养家庭主要照料人签名 | 签名(指印): 年 月 日 | |||||||||
送 达 人 | 年 月 日 |
目 次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与定义
3.1 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3.2 未成年子女
3.3 事实无人抚养
3.4 死亡
3.5 失踪
3.6 重残
3.7 重病
3.8 失联
3.9 家庭寄养
4 工作要求
5 失联情形认定
5.1 接警认定
5.2 适格认定
5.3 “一事一议”认定
6 关爱保障
6.1 做好救助工作
6.2 做好监护工作
6.3 做好寄养工作
6.4 做好常态帮扶工作
6.5 做好社会力量参与工作
附录A(资料性) 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
附录B(资料性) 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
附录C(资料性) 儿童父母失联情况认定表
附录D(资料性) 委托监护承诺书
服刑在押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事实无人抚养
未成年子女关爱保障工作规范
(征求意见稿)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服刑在押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以下简称“服刑和戒毒人员”)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子女工作要求、失联情形认定和关爱保障工作等。
本文件适用于我县开展服刑和戒毒人员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子女关爱保障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
3.2 未成年子女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3.3 事实无人抚养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
3.4 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3.5 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3.6 重残是指导致失去对子女抚养监护能力的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
3.7 重病是指导致失去对子女抚养监护能力的重大疾病,一般是指各类恶性肿瘤的治疗、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肾功能衰竭的腹膜透析和血液透析、系统性红斑狼疮的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的治疗、血友病的治疗、精神分裂症治疗、重症情感性精神障碍治疗、肺结核病辅助治疗(国家免费抗结核病药物治疗除外)等病种。(注:需持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医学证明和县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确认表)
3.8 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
3.9 家庭寄养是指经过规定的程序,将民政部门监护的儿童委托在符合条件的家庭中养育的照料模式。
4 工作要求
4.1 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与公安、司法、残联等部门工作对接与协同,开展大数据比对,并通过信息共享等途径,县司法局于每月3日前(节假日顺延)向县民政局推送全县服刑和戒毒人员及其未成年子女数据信息(参照附录A),县民政局根据县司法局提供的数据,每月发放生活补助金前,对全县同期在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进行全面核查比对,及时调整更新,在确保应保尽保的同时,进一步完善退出机制。
4.2 各监狱、戒毒所在进行摸底排查工作中要做好政策宣传,让服刑和戒毒人员了解党的好政策,感受到党的关怀和温暖,帮助他们解除后顾之忧,促进他们安心改造和戒治。
5 失联情形认定
5.1 接警认定
儿童监护人、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或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可向儿童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报警,申请查找失联父母。公安部门受理后,应当加大对失联父母的查找力度,对登记受理超过6个月仍下落不明的,出具《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参照附录B),并通过信息共享等途径,向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5.2 适格认定
对因不具备查询条件导致公安部门难以接警处置查找的,可采取“个人承诺+邻里证明+村(居)证实+乡镇人民政府查验+县级民政部门确认”的方式,形成《儿童父母失联情况认定表》(参照附录C)进行认定。
5.3 “一事一议”认定
对上述方式仍无法认定的其他复杂情形,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方案,乡镇人民政府按《苍南县社会救助“一事一议”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进行民主评议后(评议结果不宜公示),报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研究确认。
6 关爱保障
6.1 做好救助工作
6.1.1 司法行政部门要通过信息共享等途径,向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供服刑戒毒人员未成年子女信息,乡镇儿童督导员要指导村(居)儿童主任,开展摸底排查,对符合事实无人抚养保障条件的服刑戒毒人员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子女纳入保障范围,及时发放生活费补助,做到“发现一个、认定一个、保障一个”。
6.1.2 对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服刑戒毒人员未成年子女,未成年人保护机构或寄养家庭、村(居)委会应护送其上下学: 对于因临时监护需要转学、异地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服刑戒毒人员未成年子女, 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应将有关情况报上级民政部门,属地教育部门接到同级民政部门请求协助后,应及时协调安排未成年人就近入学。
6.2 做好监护工作
6.2.1 加强监护指导,对父母一方因精神残疾等原因严重损害服刑戒毒人员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或致使处于危困状态的,应当及时进行监护干预。
6.2.2 加强兜底监护,对父母一方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的,应当由民政部门依法临时监护(参照附录D)。
6.3 做好寄养工作
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家庭寄养管理与服务工作规范》要求,对符合家庭寄养条件的服刑戒毒人员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子女做好家庭寄养工作。
6.4 做好常态帮扶工作
6.4.1 对已经纳入保障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村(居)儿童主任要采取多种方式及时掌握儿童及其家庭情况变化,每月上门探访或电话沟通不少于1次。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及时帮助其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必要时予以临时救助。
6.4.2 各监狱、戒毒所对于摸底排查工作中发现的虽不符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情形但亟须帮扶救助的服刑和戒毒人员未成年子女,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帮扶力度。
6.5 做好社会力量参与工作
6.5.1 支持、鼓励和引导专业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机构等社会力量依法有序参与服刑戒毒人员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救助帮扶工作。
6.5.2 社会力量在参与救助帮扶工作中,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充分保护未成年人权益,避免信息不当披露对未成年人造成再次心理伤害。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第二次修订
[2] 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民发〔2020〕125号
[3] 民政部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服刑在押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子女关爱保障工作的通知 民办发〔2020〕24号
[4] 浙江省民政厅公安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浙民福〔2021〕13号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
身份证号 | 籍贯 | |||||||
户籍地址 | 婚姻状况 | |||||||
人员类别 | □服刑在押 □强制隔离戒毒 | 期限 | ||||||
配偶姓名 | 民族 | 籍贯 | ||||||
身份证号 | 抚育情况 | |||||||
联系地址 | 联系电话 | |||||||
现状况 | □死亡 □失踪 □重病 □重残 □失联 □服刑在押 □强制隔离戒毒 □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其他 。 | |||||||
未成年子女姓名 | 性别 | 民族 |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
户籍地址 | ||||||||
现住址 | ||||||||
身体状况 | □健康 □视力残疾 □听力残疾 □言语残疾 □智力残疾 □肢体残疾 □精神残疾 □多重残疾 □重病 □其他 | |||||||
工学情况 | □学龄前 □小学 □初中 □高中或职业高中 □技校□中专 □失学 □特教 □无就学能力 □其他 | |||||||
履行监护责任人员姓名 | 性别 | 关系 | 身份证号码 | 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 | 联系电话 | |||
①重残一般是指导致失去对子女抚养监护能力的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 ②重病是指导致失去对子女抚养监护能力的重大疾病,一般是指各类恶性肿瘤的治疗、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肾功能衰竭的腹膜透析和血液透析、系统性红斑狼疮的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的治疗、血友病的治疗、精神分裂症治疗、重症情感性精神障碍治疗、肺结核病辅助治疗(国家免费抗结核病药物治疗除外)等病种; ③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 ④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⑤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⑥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
编号:
(相关当事人):
我单位于 年 月 日接到儿童(姓名: ,身份证号: )关于查找其失联父(姓名: ,身份证号: )、母(姓名: ,身份证号: )情况报案后,依据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号)规定及相关要求,经多方查找已满6个月,目前没有查找到其失联父/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公安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此单同时抄送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仅用于办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和临时监护。
备注:失联人员身份信息不全的,可在相关处填“不详”。
附 录 C
(资料性附录)
儿童父母失联情况认定表
一、个人承诺 | |||
承诺人(监护人) | 身份证号 | ||
儿童姓名 | 身份证号 | ||
承诺人与该儿童关系 | 联系方式 | ||
为保障该儿童基本生活权益,办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现承诺如下:该儿童生父/母: (身份证号: ),自 年 月起即与该儿童家庭失去联系,至今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已达 个月。该情况属实,如有故意捏造、隐瞒事实等欺骗行为的,本人愿承担相应责任,并退还已发放的生活费。 承诺人签字: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 |||
二、邻里证明情况 | |||
该承诺人承诺情况属实。其他补充情况或意见: 。 证明人签字(3人以上): | |||
三、村居证实情况 | |||
经村(居)委会走访查证,并按规定进行群众评议,该个人承诺及邻里佐证情况属实。其他补充情况或意见: 。 村(居)委会(公章) 年 月 日 | |||
四、乡镇人民政府查验情况 | |||
经乡镇人民政府查验,上述情况属实。 其他补充情况或意见见: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乡镇人民政府(公章) 年 月 日 | |||
五、县级民政部门确认情况 | |||
经审核,上述情况属实。其他补充情况或意见: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县级民政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
此认定表一式四份,承诺人、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民政部门各存一份,仅用于办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
备注:此表失联人员身份信息不全的,可在相关处填“不详”。
附 录 D
(资料性附录)
委托监护承诺书
本人 ,性别 ,身份证号 ,住址: ,与未成年人(姓名) 系 关系。本人现在 服刑,刑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在此期间本人没有能力对未成年人(姓名) 履行监护职责,故希望委托有关部门能够对其进行临时监护。
本人承诺在签署本承诺书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未成年人(姓名) 没有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一旦本人服刑结束,本人保证立即对未成年人(姓名) 履行监护职责进行抚养。
承诺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