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苍南县宜山刘玉珍副食品店销售的黑芝麻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样基本情况:
当事人苍南县宜山刘玉珍副食品店销售的黑芝麻,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该批次黑芝麻酸价(以脂肪计)项目的检验结果为为12mg/g,上述项目检验标准为≤3mg/g,不符合标准要求,属不合格食品(报告编号:2110932131)。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2021年11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苍南县宜山刘玉珍副食品店经营者刘玉珍送达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110932131),经营者刘玉珍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当事人涉嫌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的行为,本局于2021年11月24日依法立案。
本局认为:当事人苍南县宜山刘玉珍副食品店销售不合格黑芝麻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属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十)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苍南县宜山刘玉珍副食品店作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60元。
二、处以罚款人民币5200元整,合计罚没款5260元上缴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