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9073/2021-50270 |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生成日期 | 2021-12-0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2020年11月30日,高**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在苍南县炎亭镇**村 168 路边雇用他人开采普通建筑用材料凝灰岩 10 车,共计开采凝灰岩 200吨,并以每吨 48 元的价格出售,违法所得计人民币 9600 元(玖仟陆佰元整)。高**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当事人的笔录、证人笔录、现场踏勘笔录、现场照片、当事人和证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2021年11月2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苍资规告[2021]0154号),当事人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辨的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规定《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土、测绘)(试行)》的通知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非法采矿的行为;
二、没收违法所得计人民币 9600 元(玖仟陆佰元整),并处违法所得 20%的罚款计人民币 1920 元(壹仟玖佰贰拾元整),二项共计人民币 11520 元(壹万壹仟伍佰贰拾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