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9073/2021-50263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生成日期 2021-12-0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陈*松非法占地的处罚决定 苍资规罚[2021]0178号

  • 发布日期:2021-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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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苍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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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及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土、测绘)(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19]19号)的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7723.37㎡土地给灵溪镇凤鹤村;
二、限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7723.37㎡地上建设的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
三、对你非法占用的28.55㎡示范区基本农田处以每平方米170元的罚款,对你非法占用的2046.98㎡一般基本农田处以每平方米170元的罚款,对你非法占用的5647.84㎡林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465796.9元(肆拾陆万伍仟?佰玖拾陆元玖角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