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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1-12-1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南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2021-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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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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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法》修改的背景

2015年9月7日,县人民政府颁布的《苍南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苍政办〔2015〕97号)开始实施。随着公租房保障工作的不断推进,逐渐显现出不适应公租房保障形势发展的地方,比如公租房申请的准入条件有所变化,不利于更大范围地提供住房保障等。这些都迫切要求对《办法》进行修改完善,以进一步优化我县公租房保障政策,切实改善我县中低收入家庭和其他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

二、《办法》修改的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全面推进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浙建保〔2014〕82号)

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2〕53号)

《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的意见》(浙建〔2017〕11号)

《温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温政令第147号)、《温州市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温住建〔2018〕37号)

《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农村困难家庭无房危房问题的实施意见》(苍政办〔2020〕21号)

关于印发《苍南县公交、环卫一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苍住建〔2020〕232号)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苍南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报的通知》(苍政办发明电〔2020〕35号)

三、《办法》修改的过程

(一)认真组织起草文件。我局根据国家及省、市相关

规定,在认真总结前期管理工作的基础上,结合近几年全县公租房保障工作实际,搜集整理了需要明确的具体内容,认真组织开展起草工作。

(二)组织征集各方意见。文件起草过程中,征求了县

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按照《苍南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在苍南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了公众意见征集,不断对文件内容进行完善。

(三)严格开展论证评估。经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后,

经过县政府相关部门多次研究协调并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此文。

四、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资金保障、房源筹集、准入管理、实物配租、租赁补贴、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九章、五十条。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包括:

   (一) 优化了公租房申请条件。修订后的公共租赁住房

保障申请家庭须是户籍在我县城镇区域内的常住人口家庭、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苍南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含)。同时,新增了两条细则:1.购有12万元(含)以上(以车辆购置税发票上计税金额为准)或2辆(含)以上非营运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和普通二轮摩托车除外)的家庭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2.申请家庭所有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超过30万元(含)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二) 扩大保障对象的范围。修订后的公共租赁住房

保障是指政府通过租赁补贴或者实物配租的方式,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已在城镇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家庭;农村特困、、低保边缘家庭;公交、环卫行业一线职工家庭、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和在县内稳定就业的新居民提供住房保障。

   (三) 变更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发放的方式。修订后的

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是由县住房保障部门与保障对象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协议》,按季度向其发放租赁补贴。

(四)缩短了有关部门的工作流程和受理时效。镇人民政府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住房保障部门。住房保障部门完成相关资料汇总后在5个工作日内,分别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发起联合审核要求。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住房保障部门联审要求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的收入和财产状况的核对,出具核对结果,并反馈给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家庭的收入和财产状况核对涉及的有关单位和机构,应当在收到民政部门查询请求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查询结果。

 


政策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