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73期)

  • 发布日期:202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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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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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苍南县宇乐超市销售的鲜脆海带(藤椒味)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样基本情况:

当事人苍南县宇乐超市销售的“鲜脆海带(藤椒味)”),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该批次鲜脆海带(藤椒味)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标准指标为小于或等于0.5g/kg,实测值为0.769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2110925032)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2021年10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苍南县宇乐超市经营者王约虎送达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110925032),经营者王约虎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当事人涉嫌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的行为,本局于2021年10月9日依法立案。

本局认为:当事人苍南县宇乐超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属于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在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情形,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38元,处以罚款12000元,合计12138元,上缴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