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浙江乡下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猪蹄(五香味)产品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从霞浦东方康宁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三沙分公司购入的“猪蹄”(五香味)(规格:130克/包;生产日期:2021年7月1日),标示生产单位:浙江乡下香食品有限公司,经宁德市产品质量检验所检验,菌落总数项目检验结果不合格,报告编号:№:(2021)宁检食抽07788号。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2021年10月28日,本局向当事人浙江乡下香食品有限公司送达了宁德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2021)宁检食抽07788号),当事人对流通领域检验报告内容提出异议。根据《全市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复杂疑难执法实务指导意见》第四条之规定,本局于2021年10月28日对浙江乡下香食品有限公司2021年7月1日生产的“猪蹄”(五香味)(规格:130克/包)留样产品8包实施监督抽检,经苍南县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LH2110123)判定均为合格产品。当事人生产销售菌落总数不符合标准的违法事实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及《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对本案予以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