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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09045/2021-52214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生成日期 2021-12-1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转发《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2021-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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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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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以下简称《行使规定》)已于2021年11月24日印发,为更好让大家理解《行使规定》有关内容和精神,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从2011年开始制定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期间多次修订补充,目前适用的《关于印发〈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的通知》(温综法发〔2018〕142号)系2018年制定,行使标准共涉及8个执法领域常见违法行为事项149项。因综合行政执法职能拓展,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以及裁量权行使制度的规范化要求,原行使规定已经不能满足当前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的需要,亟需进行修订。

我局于2021年7月启动修订程序。经过深入调研,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反复讨论修改后,8月24日形成《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各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意见。9月14日,通过温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收到反馈意见1条,主要是关于第二大点和第六大点,有一网民提出“第二大点按照处罚法的规定增加对监护人的处置措施;第六大点第(六)点增加善意第三人”。我局对上述反馈意见以及各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出的修改建议进行研究,召集各县(市、区)执法局法规科负责人集中讨论,采纳部分合理意见后形成修改稿。经过反复研究讨论,11月22日形成送审稿报批。

二、出台目的

为保证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在办案中正确履行职权,规范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主要内容

《行使规定》由正文和附件组成,正文共11大点内容,附件对19个执法领域共229个执法事项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做了规定。

(一)正文开头部分阐述了《行使规定》的制定依据、自由裁量权的定义和行使原则,要求各级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处罚裁量的依据和理由,并附上裁量适用依据。

(二)正文第一至六大点阐述了行使裁量时应当考虑的因素,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不同情形及适用规则,其中裁量应当考虑的因素主要有: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对社会、经济、环境、生态、行政管理秩序等的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程度;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违法行为是初犯还是再犯;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等。

(三)正文第七至九大点对几种特殊情况下的处罚裁量做了规定,如第七大点规定专项整治等活动期间实施违法行为的,可以从重提高一档裁量标准执行;第八大点规定个别案件确有特殊情况,经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处罚裁量可以与本行使标准不一致;第九大点规定各地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出台相关文件,处罚裁量标准与本行使标准不一致的,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四)正文第十大点对未列入附件《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常见执法事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的事项的处罚裁量,做了统一规定。

(五)正文第十大点结合当前行政执法新模式,对通过非现场执法方式固定证据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罚裁量做了规定。

(六)附件对229个常见执法事项的行政处罚罚款裁量作了具体规定,涉及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市政公用、房地产业、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新型墙体材料、教育、城乡规划、风景名胜区、水行政、烟花爆竹零售、无照经营、人防、防震减灾、气象、生态环境、农村环境卫生、养犬管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等19个执法领域,已覆盖当前我市综合行政执法所有执法领域。

四、适用范围、期限

《行使规定》适用于温州市行政区域范围,自2022年1月 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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