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苍综执罚决字〔2021〕第02-0243号)

  • 发布日期:2021-12-16
  • 浏览次数:
  • 来源: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字体:[ ]

当事人:罗常州,性别:男,身份证号:330327**********79,出生年月:1977年2月,民族:汉族,住址: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平南村,联系电话:180*****780。

2021年11月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执法巡查发现当事人在温州苍南县海峡大道与嘉义路交叉口以西约30米处实施了车辆车轮带泥运行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1年11月5日,当事人罗常州在苍南县海峡大道与嘉义路交叉口以西约30米处驾驶车辆浙CD0773上路行使,车轮带泥未清洗,造成路面污染。经现场测量,道路污染长度为4.8米。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1份,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在灵溪镇海峡大道与嘉义路交叉口以西约30米处道路上有车轮带泥运行的现场情况;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当事人调查(询问)笔录 1 份,证明当事人承认在灵溪镇海峡大道与嘉义路交叉口以西约30米处道路上有车轮带泥运行的现场情况。

4、车辆行驶证复印件1份,证明车辆浙CD0773隶属于苍南县北扬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5、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调查(询问)笔录 1 份,证明受委托人认为当事人在灵溪镇海峡大道与嘉义路交叉口以西约30米处道路上车轮带泥运行的行为与其挂靠的公司无关。

2021年12月8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温苍综执罚先告字〔2021〕第02-024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主张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2021年11月4日在温州苍南县海峡大道与嘉义路交叉口以西约30米处实施的运输车辆车轮带泥运行的行为,违反了《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运车辆车轮带泥运行的行为。

现根据《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温州市综合执法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第25项、《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温综法发〔2018〕142 号)第九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苍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苍南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系 人:谢尚宝

联系电话:0577-59903311

联系地址:苍南县灵溪镇综合执法大楼203室(翔凤片区旁)

 

 

 

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印章)202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