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69期)

  • 发布日期:2021-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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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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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苍南县金乡镇炎亭西沙海鲜商行经营的年糕

  (一)抽检基本情况。该“年糕”为202191日购进;924日经抽样检验,检验检测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11029日,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苍南县金乡镇炎亭西沙海鲜商行送达了由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JKS21053825),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1029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2021924日被抽检的“年糕”。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表示无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年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属于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销售添加虚假内容标签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同一个违法行为存在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及标签含有虚假内容两个情况,属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的法律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之规定,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以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一、处以罚款5100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