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9029/2021-51869 |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县供销社 |
生成日期 | 2021-10-1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字号 | 苍供〔2021〕15号 |
化肥储备承储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县本级化肥储备管理,根据省、市、县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苍南县本级化肥储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苍南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1年10月11日
苍南县本级化肥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县级化肥储备管理,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保障化肥供应,调控稳定化肥市场,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有序,根据《关于建立建全化肥淡季储备制度的通知》(浙合业〔2004〕108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重要商品应急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粮〔2020〕12号)、《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苍政发〔2011〕225号)和《苍南县农业工作专班关于印发农业工作专班方案的通知》(苍农专班发〔2020〕1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化肥供应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化肥储备是指苍南县本级在苍南县本级化肥市场价格出现大幅波动或农业生产期间遭受自然灾害、病虫害突发时,由政府主导专项用于平抑市场价格或农业生产所需的化肥储备。
第三条 化肥储备分为化肥淡季储备和化肥应急储备,淡季储备时间定为每年的10月至次年的3月,应急储备时间定为每年的4月至9月,县供销社可根据政策要求,结合本县农事实际,适时调整。
第四条 化肥储备任务数1500吨。储备的化肥类型由县供销社根据实际调整确定。
第五条 化肥淡季储备承储单位由县供销社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
第六条 承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承储合同约定的任务和要求,落实储备任务,做到品种落实、数量准确、账实相符、质量合格、储存安全、管理规范、轮换及时。在储备期内,每月15日前,将上月末仓库库存报表加盖公章后,报送县供销社业务科。
当政府需要动用储备化肥时,承储单位应根据县供销社指令,做到按时、保质、保量调拨储备化肥。
第七条 化肥储备补助标准参照《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重要商品应急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粮〔2020〕12号)文件精神执行。化肥购入含税单价由县供销社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一)利息补贴。按计划内实际库存数量、购入含税单价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损耗补贴。按计划内实际库存单价和储存数量的0.4%计算。
(三)保管费用。按计划内实际库存数量和储存时间,每月每吨定额补贴14元。
第八条 承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落实防范措施,制定应急预案,防止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确保储备化肥安全。
第九条 化肥储备资金列入县供销社当年度部门预算,储备任完成后,承储单位向县供销社提出拨款申请,县供销社根据合同约定要求验收后,一次性拨付给承储单位。
第十条 县供销社对化肥储备承储单位不定期进行检查、管理。若发现存在不符合化肥储备有关规定的情况,县供销社负责扣减储备资金或终止储备协议。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县供销社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