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9001/2021-50724
组配分类 县政府和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1-12-0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文字号 苍政办〔2021〕55号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南县公办幼儿园劳动合同制教职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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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苍南县公办幼儿园劳动合同制教职工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3

 

 

苍南县公办幼儿园劳动合同制教职工

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教育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和规范公办幼儿园教职工队伍建设,缓解教师紧缺压力,促进全县学前教育事业稳步发展,根据《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若干意见》(浙委发〔201934号)、《中共温州市委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温委发〔201948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苍南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办幼儿园劳动合同制教职工(以下简称“劳动合同制教职工”),是指在我县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劳动合同制教职工控制数内,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在公办幼儿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劳动合同制教职工控制数由县教育局根据公办幼儿园实有班级数、学生数和核定的事业编制数等情况,参照《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浙编办发〔201232号)等标准提出,报县委编办按程序核定。原则上每2年统一调整一次。

第四条 劳动合同制教职工控制数实行计划管理,控制数使用方案由县教育局统一提出报县委编办审定,原则上一年一批。

第五条 劳动合同制教职工由第三方中介机构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公开报名、统一考试、严格考核后择优聘用,再派遣到各公办幼儿园,派遣期间服从公办幼儿园管理。劳动合同制教职工派遣有关程序和要求:

1. 全县公办幼儿园劳动合同制教职工岗位需求计划、任职资格条件,以及第三方中介机构公开招聘的办法和程序等方案由县教育局提出,报县人社局核准。

2. 第三方中介机构根据县人社局核准的方案,以第三方中介机构的名义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在规定的信息平台发布招聘公告。

3. 县教育局、县人社局、县纪委(监委)等部门全程参与、监督招聘工作,严肃招聘流程。

4. 被择优聘用的人员与第三方中介机构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第一次的合同期限为三年。三年合同期满,经县教育局考核合格的,可续签。

5. 各公办幼儿园分别与第三方中介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务派遣费用。

6. 县教育局统一将各公办幼儿园的劳动合同制教职工造册报县委编办备案,并纳入机构编制实名制系统管理,劳动合同制教职工有调整的须及时更新。

第六条 劳动合同制教职工统筹调配、业务培训、教研指导、年度考核、人事档案管理等由县教育局统一组织。县教育局要严格按照公办幼儿园的标准对劳动合同制教职工进行教学考核、学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对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有严重违反师德师风或违纪违法行为等情况的,经查实后应立即退回第三方中介机构,由第三方中介机构依法解除聘用合同。被解聘信息记入个人信用档案,原则上,被解聘人员今后不得在我县中小学校(幼儿园)从事教育教学一线工作。

第七条 劳动合同制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和待遇:

1. 劳动合同制教职工的工资、福利由第三方中介机构负责发放,平均工资标准不低于7.8万元/年(包括单位缴纳的“五险一金”、特岗津贴等),以后可根据苍南县实际及周边县市区的情况进行适度调整。县教育局要结合公办幼儿园各岗位工作量、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年限、职称、考核结果等指标制定劳动合同制教职工岗位工资标准指导建议。

2. 劳动合同制教职工的“五险一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由第三方中介机构按我县企业员工保险标准规定申报缴交,相应的费用按核定比例由第三方中介机构和个人共同承担。

3. 县教育局要充分考虑劳动合同制教职工发展需求,促进专业成长。劳动合同制教职工参加评先评优、业务评比、专业发展培训等可参照《苍南县教师发展性综合评价实施方案》有关要求进行,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可参照全日制民办学校教师办法执行。

第八条 成立苍南县公办幼儿园劳动合同制教职工聘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委编办、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医保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苍南分中心等相关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按照“分工协作、各负其责、共同参与”的方式加强劳动合同制教职工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局。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府办会同县教育局等相关职责部门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如遇政策性调整,则按照新制定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