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51期)

  • 发布日期:2021-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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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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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温州懂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的唯简红豆薏米粉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样基本情况:

当事人温州懂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的“唯简红豆薏米粉”(生产日期:2021年04月30日),经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的检验检测该批次唯简红豆薏米粉” ,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9640-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冲调谷物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DC21330300320131720)。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2021年9月24日,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灵溪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苍南县灵溪镇城北小区1-19幢1楼15号的温州懂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送达了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DC21330300320131720),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李发东签收检验报告和鉴定结果告知书。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和仓库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同批次产品在售、储存(被抽检产品)。

当事人温州懂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属于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经营规模较小,涉案产品数量较少,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情形,予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3560元,并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元,合计罚没款共计23560元,上缴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