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50期)

  • 发布日期:2021-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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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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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苍南县长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辣鸭腿”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1年09月02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深圳龙岗区园山街道西坑社区57号101深圳市龙岗区欣佳意福百货店销售的温州满夏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辣鸭腿”(规格:100克/包;生产日期:2021年04月16日)实施抽检,经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为№:SC10103210121500JD1)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2021年09月26日,本局向当事人苍南县长旺食品有限公司送达了上述检验不合格报告并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进行查处。经初步查证,当事人苍南县长旺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销菌落总数不符合标准的“香辣鸭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2021年09月26日,本局向当事人苍南县长旺食品有限公司送达了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SC10103210121500JD1),当事人对流通领域检验报告内容提出异议。根据《全市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复杂疑难执法实务指导意见》第四条“属于菌落总数、大肠杆菌、酸价、过氧化值等出厂后可变化指标超标的,对食品生产者不能仅凭检测报告进行行政处罚,但可将检测报告作为线索对食品生产者同批次或相关食品进行抽样检测。”之规定,本局于2021年09月26日对苍南县长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辣鸭腿”(规格:100克/包;生产日期:2021年04月16日)8包留样产品实施监督抽检,经苍南县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LH2109154)判定均为合格产品。

另查明,当事人苍南县长旺食品有限公司2021年4月16日生产“香辣鸭腿”共750包,销售价格0.55/包,货值412.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及《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报告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作出销案决定;”之规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对本案予以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