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49期)

  • 发布日期:2021-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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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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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苍南县天莱超市销售的鸡蛋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样基本情况:

当事人苍南县天莱超市销售的“鸡蛋”(购进日期:202107月21日),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该批次鸡蛋甲硝唑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10.4μg/kg),检验结论:不合格。(报告编号:2110918369)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2021年8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送达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110918369)1份,发出检验结果告知书1份,当事人苍南县天莱超市对检测结果无异议。据当事人称,该批次被抽检鸡蛋是从苍南县润亿禽蛋经营部购入,并提供了购货票据,该批次鸡蛋被放置于超市销售,至执法人员送达之日已全部销售完毕。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实施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不合格鸡蛋在售。

当事人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之规定,属于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货值金额较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情形,予以轻处罚。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鸡蛋并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00元;

二、并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0元,合计罚没款30100元整,上缴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