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63期)

  • 发布日期:2021-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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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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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苍南县珍我蔬菜店经营销售“韭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98宜山菜市场苍南县珍我蔬菜店抽检“韭菜”,经温州市食品药品检验科学研究院检测作出《检验报告》(NO:SP20211486),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甲基异柳磷.mg/Kg项目检测结果为“0.11”(标准值为≤0.01),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流通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20211015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批次产品的《检验报告》NO:SP20211486)并下达检验检疫结果告知书1份,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批次韭菜,当事人涉嫌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违法行为。当事人当场对检验结果异议。本局于20211015日立案,后下达处罚决定书(苍市监处罚〔20211514号)。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属于经营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取证,其违法行为轻微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在案件办理期间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同时考虑当事人营业场所经营面积12平方米,主要经营农产品销售,与《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具体认定条件及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目录(试行)》的小食杂店认定条件相似,可以参照《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项的罚款幅度处罚,对其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6元;处以罚款5200元,共计罚没款5216元,上缴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