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61期)

  • 发布日期:2021-11-22
  • 浏览次数:
  • 来源: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字体:[ ]

一、苍南县灵溪镇吴谢记干制水产品商行销售的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样基本情况:

当事人苍南县灵溪镇吴谢记干制水产品商行销售的“姜”(检疫日期:202108月26日),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该批次姜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No2110924025)。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之规定,属于经营检验不合格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无从轻无从重情节。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违法行为,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七)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80元,处以罚款5200元,合计5380元,上缴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