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48期)

  • 发布日期:2021-11-02
  • 浏览次数:
  • 来源: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字体:[ ]

一、苍南福顺水产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减盐盐渍海蜇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样基本情况:

当事人苍南福顺水产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减盐盐渍海蜇(生产日期:2021年06月26日),经福州海关技术中心检验该批次减盐盐渍海蜇的“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编号:301012100384)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2021年09月01日,本局灵溪分局接县局提供的福州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福州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苍南福顺水产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先局送达了抽样鉴定检验结果告知书和检验报告书各1份。当事人现场予以签收并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执法人员对该经营场所实施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同批次的“福玲龙”减盐盐渍海蜇库存产品。

当事人苍南福顺水产品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属于生产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法行为。自由裁量理由等其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在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意见》第一十五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应予以从轻行政处罚。处理意见及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500元,处以罚款55000元,合计55500元,上缴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