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47期)

  • 发布日期:2021-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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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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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抽样编号为NCP21330327304732398的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王丽贞在赤溪镇农副产品综合市场内29-30号摊位处销售的姜,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噻虫嗪.mg/kg项目的实测值结果为3.82,标准指标≤0.3;噻虫胺.mg/kg项目的实测值结果为1.67,标准指标≤0.2,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嗪,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为No:2110920535。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属于生产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属于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对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61元,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元;对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元,合计罚没款人民币6161元,上缴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