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60期)

  • 发布日期:2021-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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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一、陈广欢经营的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185日,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金乡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苍南县金乡镇第三菜市场的陈世辉(实际经营者为陈广欢)销售的“芹菜”(共5Kg)实施监督抽检。202193日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2110920579),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之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陈广欢的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小,主要经营蔬菜销售,在案发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主动补办营业执照,且涉案芹菜货值金额较小,属于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首次违法行为,参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3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之规定,对其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一、对陈广欢处以罚款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60,合计罚没款3060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