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59期)

  • 发布日期:2021-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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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一、苍南县大渔镇缪克辉食品店经营的鸡蛋

  (一)抽检基本情况。该“鸡蛋”为2021816日购进;,检验检测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甲硝唑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1816日,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苍南县大渔镇菜市场的苍南县大渔镇缪克辉食品店销售的“鸡蛋”实施监督抽检。2021918日,金乡分局执法人员依法送达了由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2110922877),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甲硝唑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918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2021816日的“鸡蛋”。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表示无异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属于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苍南县大渔镇缪克辉食品店已经取得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均在有效期内,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为12平方米,主要从事食品销售, 属食品经营者,经营规模小,经营条件简单,符合《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具体认定条件及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目录》的规定,可认定为小食杂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            

一、没收违法所得117元,对其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5100元,合计罚没款人民币5217元整,上缴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