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58期)

  • 发布日期:2021-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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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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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抽样编号为XC21330327304732617生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当事人苍南县钱库镇嘉和酒店经营销售的生姜(购进日期:2021819,经我局抽样后由中谱安信(杭州)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果显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的要求,检验实测值噻虫胺项目3.7mg/kg,标准指标0.2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抽检过程及检验结果表示无异议2021年9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苍南县钱库镇嘉和酒店送达上述生姜检验报告NO:HZ-J21081662)一份,告知当事人抽检的生姜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并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上述批次生姜已全部销售,未留库存。当事人经营销售的生姜系当事人从谢美钗(已立案调查)处采购,采购过程已索要营业执照及票据,该批次生姜共采购4kg,其中被我局抽检了2.5kg,销售价为12/kg,30元,剩余1.5kg生姜在烹饪过程中作为配料使用销售,故本案货值为48元,违法所得为48元

另查,当事人经营面积为4000平方米(属大型餐饮),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生姜时已履行索证索票义务(进货查验履行不到位,未完整记录),能够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在收到该批次生姜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主动通过公告形式告知消费者该批次生姜抽检不合格情况并针对购买食用该批次不合格生姜的消费者提供退款等补救措施。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苍南县钱库镇嘉和酒店加工销售不合格生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2020年115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被我局立案处罚(详见苍市监处字〔20215行政处罚决定书),此次违法行为属第二次违反相同法律条款,具有从重情节,但鉴于当事人经营销售的不合格生姜数量少(采购4kg,其中抽样检验2.5kg,实际经营使用数量1.5kg),涉案不合格生姜金额较小,案件调查过程中未收到消费者食用后的不良反应反馈,且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生姜时虽未进行查验并记录但已履行索证索票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不存在主观故意情节,案发后积极采取公告等整改措施,对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规定的”的情形,综合当事人违法情节后建议对其予以减轻处罚。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48元,处以罚款15000元,合计罚没款15048元,上缴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