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57期)

  • 发布日期:2021-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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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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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门农贸市场肖银婵销售的小青菜、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样基本情况:

当事人大门农贸市场肖银婵销售的“小青菜”、“姜”(抽样日期:202108月03日),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出具的检测报告,小青菜(报告编号:JKS21040008),检验结论为啶虫脒.mg/Kg项目不合格,指标要求为≤1,实测值为1.9,姜(报告编号:JKS21040006),检验结论为铅(以Pb计).mg/Kg项目不合格,指标要求为≤0.1,实测值为0.276。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2021年9月8日,本局灵溪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由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出具的检测报告,当事人苍南县灵溪镇大门菜市场肖银婵对检验检测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我局执法人员随即对当事人位于苍南县灵溪镇大门菜市场302摊位的经营场所实施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小青菜、姜在售。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之规定,属于销售重金属、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数量少,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且在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工作,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七)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200元,并处以罚款3300元;合计罚没款3500元;上缴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