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55期)

  • 发布日期:2021-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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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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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苍南县莒溪镇诚惠食品经营部销售“土豆粉”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1年0803日,温州市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苍南县莒溪镇诚惠食品经营部的土豆粉实施抽检,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该批次产品的检验项目苯甲酸及其钠盐、山梨酸及其钾盐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为2110920707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2021年09月07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不合格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110920707(土豆粉)并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进行查处。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属于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经查明:当事人苍南县莒溪镇诚惠食品经营部已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均在有效期限内,经营场所面积为64平方米。当事人所销售的“喜家佳”土豆粉产品(生产日期为2021年5月19日,保质期常温5个月,冷藏6个月),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实测值1.25g/kg、山梨酸及其钾盐,实测值0.957g/kg,指标要求不得使用,被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上述批次“喜家佳”土豆粉产品是由当事人2021年7月30日从位于苍南县灵溪镇温州浙闽副食品商城C区82号的苍南县鑫德盛食品商行购买,共进了1件(规格450g×50袋/件),进货价是140元/件,即2.8元/袋,除去被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抽样去了5袋,销售价3.5元/袋;其余45袋已全部销售完毕。其中散户顾客10袋,销售价3.5元/袋;销售给苍南县莒溪林宽面馆10袋,批发销售价3元/袋;销售给苍南县莒溪镇铱铱面馆25袋,批发销售价3元/袋。故违法所得为17.5元。当事人现场提供了供货商苍南县鑫德盛食品商行的营业执照,上述批次产品生产厂家眉山市东坡区川西食品厂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出厂检验报告以及谱尼测试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报告(以上材料均为复印件)以及产品购销凭证,当事人的出入库记录本。证明当事人已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提供相关凭证。另查明,当事人所销售的上述批次食品已无法召回,当事人都是按照储存要求进行储存销售,未处理过该批次食品。而检验出来的苯甲酸及其钠盐、山梨酸及其钾盐是属于生产阶段添加,无法在预包装食品的销售阶段中产生。关于当事人供应商苍南县鑫德盛食品商行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喜家佳”土豆粉的具体情况另案调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上述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没收违法所得17.5元,上缴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