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53期)

  • 发布日期:2021-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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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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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抽样单编号为NCP21330327304732529鸭蛋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08月11日,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睿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钱库分公司销售的鸭蛋(抽样基数为5kg,加工日期为2021.8.11日)进行监督抽检,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检验结果为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GB 316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实测值为20.5,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为2110921839。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浙江睿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钱库分公司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 (一)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的规定,属于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已履行了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且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建议予以免于处罚。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6.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