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52期)

  • 发布日期:2021-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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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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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温州太初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唯简红豆薏米粉”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1年8月20日,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苍南县灵溪镇城北小区1-19幢1楼15号温州懂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天猫网站上销售的温州太初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唯简红豆薏米粉”(规格:500克/罐;生产日期:2021年4月30日)实施监督抽检,经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9640-210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冲调谷物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为№:DC21330300320131720。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2021年9月22日,本局向当事人温州太初食品有限公司送达了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DC21330300320131720),当事人对流通领域检验报告内容提出异议。根据《全市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复杂疑难执法实务指导意见》第四条“属于菌落总数、大肠杆菌、酸价、过氧化值等出厂后可变化指标超标的,对食品生产者不能仅凭检测报告进行行政处罚,但可将检测报告作为线索对食品生产者同批次或相关食品进行抽样检测。”之规定,本局于2021年9月24日对温州太初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唯简红豆薏米粉”(规格:500克/罐;生产日期:2021年4月30日)8包留样产品实施监督抽检,经苍南县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LH2109149)判定均为合格产品。

另查明,当事人温州太初食品有限公司2021年4月30日生产“唯简红豆薏米粉”共110罐,销售价格35/罐,货值35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及《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报告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作出销案决定;”之规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对本案予以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