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丽梅销售的豇豆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从陈丽梅处抽检的豇豆(样品数量:3kg,抽样基数:6kg)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2110919430。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2021年9月1日,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送达上述检测报告、检验结果告知书,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被抽检不合格的豇豆。当事人当场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不申请复检。本局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下达处罚决定书(苍市监处字〔2021〕1351号)。
本局认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属于经营不合格农产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陈丽梅经营场所面积约为20平方米,规模较小,从业人员只有当事人1人,与《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具体认定条件及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目录(试行)》的小食杂店认定条件相似,可以参照《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罚款幅度处罚。且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该批次不合格农产品经营数量较少,货值较低,因文化水平较低,不知道相关法律规定,且无主观刻意经营不合格农产品的事实,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情形,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现依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8元,处以罚款3300元,合计罚没款3348元,上缴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