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抽样编号为NO:2110916738的青菜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8月19日,钱库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苍南县钱库镇金处村菜市场A12区1、2号的苍南县保英蔬菜经营部进行检查,并现场送达检验结果告知书一份及检验报告(NO:2110916738)一份,报告内容为该店于2021年7月15日待销售的青菜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显示啶虫脒检测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营业场所经营面积12平方米,主要经营农产品销售,与《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具体认定条件及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目录(试行)》的小食杂店认定条件相似,且属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首次违法行为,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规定的情形。根据过罚相当原则,可以参照《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七)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规定的罚款幅度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规定的”的情形,建议对其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8元,处以罚款3300元,合计罚没款3318元,上缴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