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42期)

  • 发布日期:202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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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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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苍南县灵溪镇肖云种副食品店的黑芝麻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样基本情况:

当事人南县灵溪镇肖云种副食品店的“黑芝麻”(购进日期:2021年07月07日),经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NCP2133030032013535),检验结论为酸价(以脂肪计)(KOH.mg/g)项目不合格,指标要求为3,实测值为9.5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2021727日,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温州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对位于苍南县灵溪镇新城农贸市场的苍南县灵溪镇肖云种副食品店进行食品(黑芝麻)抽检。2021825日,本局灵溪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由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NCP2133030032013535),于2021825日依法立案调查。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属于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行为。鉴于当事人销售油脂酸败食品数量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且在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工作,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十)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79.1元,并处以罚款3300元;合计罚没款3479.1元;上缴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