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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09054/2021-45508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县烟草专卖局
生成日期 2021-09-0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文字号 -

浙江省烟草公司温州市公司关于印发温州市卷烟零售客户信用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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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县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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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引导温州地区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客户(以下简称:零售客户)合法、合规、诚信经营,营造有序健康的卷烟市场秩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温州地区零售客户。

第三条 本细则遵守“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零售客户发生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和违反诚信经营行为,将被采取降低客户档位、调整供货限量等处理。

第二章 调整标准

第五条 零售客户经营非法生产卷烟和走私卷烟(含出口倒流卷烟),单次被查数量10条以下的降低5档,10条以上的降低10个档位,时间维持90日。经营非法生产卷烟的合作终端和现代终端解除协议退出至乙类普通终端。

第六条 零售客户违法经营国产真品卷烟,单次被查数量10条以上50条以下的降低5个档位,50条以上250条以下的降低10个档位,时间维持30日;单次被查数量250条以上或案值5万元以上的,降低15个档位,时间维持90日。

第七条 零售客户卷烟在温州地区其他零售客户或其他经营(仓储)场所、无证运输案件中被查获的,或被省内其他地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获的,按照以下标准调整:单次被查数量5条以上20条以下的降低5个档位,20条以上50条以下的降低10个档位,50条以上的降低15个档位,时间维持30日。被省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获的,降档幅度不变,时间维持60日。

第八条 擅自改变经营地址,或擅自改变经营场所布局导致不符合办证条件的,停止供货直至整改到位。

第九条 销售电子烟,向未成年人销售卷烟,印制、销售、回购“烟票”行为的,停止供货60日。

第十条 未经授权使用烟草“香溢零售”等品牌标识元素的,给予停供处理,直至完成整改。

第十一条 经专卖监督部门认定经营主体异常的,给予停止供货,直至整改到位。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专卖监督管理部门查实本细则规定情形的,通过专卖内管模块发起《零售客户信用管理信息抄告单》,经内管部门审核后,发送到零售客户所属市场部。

第十三条 市场部在收到协同信息后7个工作日内根据违规情形作出处理意见,经市场部负责人审核后,对客户实施档位调整,并向零售客户送达《温州市卷烟零售客户违反信用管理处理告知书》(附件),调整期限自实施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违规和处理叠加的,按以下规则执行:

 ()单起行政处罚案件涉及多种违法经营行为,按就高标准执行;

 ()涉及多次降级降档和供货调整的,处理方式和调整时间依次执行;最低降为1档,时间同处理期。

 ()调整期限内需停业整顿的或停业整顿期间需采取调整措施的,调整措施和停业整顿一并执行.

第十五条零售客户在查办案件有立功表现、配合公司重点工作有示范引领作用、突发事件导致经营困难等情形需调整处理的,或者有关情形与认定不相符的,必须经当地专卖、内管、业务等部门共同研究决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所指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浙江省烟草公司温州市公司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浙江省烟草公司温州市公司关于印发温州市卷烟零售客户信用管理细则的通知》(温烟营销〔2020105)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