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苍南县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1-01-11
  • 浏览次数:
  • 来源:苍南县
  • 字体:[ ]

关于征求《苍南县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高水平推进我县现代农业发展,规范我县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和设施农业用房建设,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9〕4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10号)等文件精神,苍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起草了《苍南县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如有修改意见,请于1月21日前反馈至苍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联系人:苍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科

联系电话:68898574,手机:18757725958。

       关于《苍南县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起草说明.doc

苍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1月11日


苍南县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高水平推进我县现代农业发展,规范我县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和设施农业用房建设,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9〕4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此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设施农业用地分类及范围

(一)生产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设施用地,主要包括: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等用地;畜禽、蚕、蜂和水产等规模化养殖场所(含养殖场内部通道、给排水设施、粪便污水处理)等用地;食用菌工厂化生产用地。

(二)附属配套设施用地

附属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辅助配套设施用地。

1.种植类附属配套设施用地。为种植生产配套的植物检验检测、植物病虫害防治等用地;直接为农作物生产服务的农资和农机具存放场所,与农产品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炼包装、保鲜存储等用地;规模化粮食生产经营者自产稻谷加工用地;农业生产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面积小于15平方米)等用地;生产经营户作物栽培中产生的秸秆等废物收集、存储、处理场所及环保设施等用地。

2.养殖类附属(配套)设施用地。为养殖生产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物疫病防治、引种隔离、洗消转运、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生产资料存放、产品晾晒场地等用地;水产养殖水处理等用地。

(三)关于其他设施农业用地类型的认定

对于上述之外的其他设施农业用地,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农地农用和严格保护耕地的原则进行论证认定,报省自然资源厅和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四)以下用地纳入建设用地管理

经营性粮食企业存储、加工场所、经营性农资、农机仓库和维修场所,屠宰和肉类、水产品加工场所用地,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的餐饮、住宿、办公、会议、停车场、以及经营性企业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照建设用地进行报批和管理。

二、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和规模

(一)科学引导选址

1.各地要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农业发展规划、农业产业布局、农业生产计划,合理安排设施农业用地布局。尽量利用未利用地、低丘缓坡、荒滩荒涂等非耕地或质量较差的劣质耕地、农村闲置地边角地,也可以利用存量土地发展设施农业,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严格控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应避开切坡建设。鼓励设施农业用地主体或经营户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建共享粮食仓储、烘干、晾晒场等设施。

2.设施农业用地应严格按照“占劣不占优”的原则,合理确定用地选址,尽量利用园地等非耕地或质量等级较低的耕地,避免占用质量等级较高的优质耕地,尽量避免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耕地的,要在使用前要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采取耕作层土壤剥离、架空、隔离布或预制板铺面隔离等工程技术措施保护好耕作层,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未占用耕地的,属地乡镇可结合实际情况要求申请单位是否编制复垦方案。选址确实无法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占用少量、零星的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控制在设施农业用地总面积的10%以内,原则上不得超过20亩。其中,规模化种粮所必需的附属配套设施用地,选址确实无法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可以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超过7亩;生猪养殖用地选址确实无法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必须控制在生猪养殖项目用地总面积的20%以内,不得超过50亩。上述凡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须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组织论证,并由项目所在地乡镇补划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更新须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核确认。

3.设施农业用地应严格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严格控制用地规模和面积。在确保房屋质量安全的情况下,以备案简易、非永久性建筑为主;无特殊情况的,限建一层且整体层高不超过5米;存放烘干机等农业生产设备的用房,其层高可以按照实际需要确定。

4.下列区域严禁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相关规划划定的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生态红线保护区等控制区域内;县镇两级城乡规划确定的拆迁区、公共绿地、公共设施、道路等规划控制区范围以内;乡镇确定的其他不适宜备案设施农业用地的区域可通过集体讨论决定。

(二)合理确定用地规模

1.生产设施用地规模。

工厂化作物种植栽培,规模化食用菌生产,规模化畜禽、蚕、蜂、水产等养殖,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种植或养殖规模确定。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构)筑。

2.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

2.1 种植类附属配套设施农业用地规模。规模化种植附属配套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7亩。规模化种粮所必需的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粮食种植面积的0.6%以内,50亩以上500亩以下的,最多不超过3亩;500亩以上,最多不超过7亩。

2.2 养殖类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规模化养殖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生产设施用地规模的5%至15%之内,最多不超过10亩,其中养蚕、水产养殖附属配套设施用地最多不超多6亩,生猪养殖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按自然资源部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标准件附件1、附件2。

三、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及建设管理

(一)设施农业用地主体或经营户提出申请

对于符合本实施方案规定条件且确实需要申请设施农业用地的,由设施农业用地主体或经营户提出申请。使用集体土地的,由设施农业用地主体或经营户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用地意向;使用国有农用地的,由设施农业用地主体或经营户向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人提出用地意向。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人同意后,向所在乡镇申请设施农业用地备案。

(二)乡镇备案管理

①乡镇备案审查

乡镇收到申请后,应立即组织涉及村级组织负责人、乡镇农办、村镇办以及自然资源和规划、环保等相关基层所负责人等,对申请人提交的设施农业用地申请方案进行全面审查。对涉及使用林地、海域或水域等用地的要提供相关部门批准意见。

涉及畜禽规模养殖的,应提供环保部门的环境评价审核意见及县农业农村局的选址评估意见。

②公开公示

备案前公示:通过初步审查后,乡镇应就预备案情况及时在所在村(社区)村务公开栏和镇务公开栏中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将设施农业建设方案、土地使用条件等信息进行公示,征求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或有关方面意见。

备案后公开:备案完成后,将备案结果及时在门户网站或其他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结果。

③备案缴费

对于备案前公示无异疑的,乡镇与村(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人)及申请人三方共同签订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协议(样式详见附件5),并按规定足额收缴农业设施用地复垦保证金后及时核发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表。

复垦保证金预存标准(按备案用地面积收取):一般耕地56元/㎡;基本农田112元/㎡;其余地类每亩不少于15000元。上述标准与复垦方案预算总费用就高收取。

④存档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录入省设施农业用地监测监管系统,每季度末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上报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情况和项目清单。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做好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指导工作。

⑤放样及验收

设施用地开工建设前,乡镇根据经营者提交的定桩放样书面申请报告,召集农办、村镇办、驻村干部及自然资源和规划所工作人员、村级组织主职干部及有测绘资质的中介公司人员等,根据备案红线位置到实地定桩放样。

经营者建设完工后,应书面向乡镇申请验收。由乡镇召集参与放样的相关人员开展联合验收,验收合格的方能投入使用。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一般为10日,有特殊情况的经乡镇领导同意后可延长整改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30天),待整改到位后重新申请验收。对超过期限仍未整改到位的,应撤销备案文号,并按违法用地处置。验收合格的,设施农业用地申请单位凭验收意见至属地乡镇领取铭牌(样式详见附件9,悬挂于进口醒目处)和备案证明书。经备案的设施农业用地面积包括主体建筑占地以及配套的场地等用地。

⑥定期复核

设施用地使用过程中,乡镇应每年组织一次复核验收,验收合格给予继续使用,并将复核结果在铭牌上予以公开;验收不合格的应撤销备案文号,按照违法用地处理。

⑦复垦验收

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设施农业生产经营者应根据土地复垦方案在1个月内清除地上建(构)筑物,完成复垦,恢复土地原用途,然后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验收;未编制复垦方案的地块,设施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在1个月内恢复至土地原用途,然后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验收。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尽快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设施农业生产经营者凭验收意见退还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未通过验收的,必须在1个月内整改完毕。设施农业生产经营者拒绝复垦或复垦整改后不能通过验收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代为组织土地复垦,所需费用从预存复垦费用中列支。

四、其他要求

(一)明确设施农业用地期限

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期限在用地协议中明确,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期限或土地经营权流转剩余年限。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期限到期后,如果需要继续使用的,要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二)严格用途管控

设施农业用地要农地农用,不得改变用途,不得擅自或变相扩大用地规模,不得用于其他非农建设。设施农业用地改为非农建设的,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要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及时恢复原用途。

(三)加强动态监管

设施农业属于农业生产内部结构调整和生产方式,生产手段没变,没有改变农业生产的本质属性,要严格设施农业用地用途管制,不得改变设施农业用地用途,禁止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和非农经营,不得擅自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范围。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地类。

乡镇人民政府对设施农业用地主体提交的设施农业建设方案、用地协议等备案内容,到现场进行踏勘、核实,每年对设施农业用地进行检查、巡查;对设施农业用地按规定统一上图入库。对擅自改变设施农业用地用途、擅自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规模,以及违法违规搞非农建设和其他非农经营的,要及时制止,责令设施农业用地主体限期纠正。

乡镇自然资源和规划所要将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纳入土地执法动态巡查范围,做好设施农业用途管控和土地复垦监督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好设施农用地备案指导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要做好设施农业用地标准、项目准入、建设方案,以及生产经营指导工作。

本实施方案自2021年*月*日起实施,若《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9〕4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10号)等文件发生修改,本实施方案随之废止。


附件:1.浙江省畜禽养殖类设施农业用地标准

2.浙江省水产养殖类设施农业用地标准

3.苍南县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材料清单

4.苍南县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申报表

5.苍南县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协议

6.苍南县设施农业用地复垦方案要求

7.设施农用地备案前公示

8.设施农用地复核验收单

9.苍南县设施农业用房基本信息铭牌样式


附件1

浙江省畜禽养殖类设施农业用地标准

单位:平方米/只、平方米/头

养殖场类别

生产设施用地规模

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

备注

猪场

1.1-1.2

按生产设施用地规模 15% 以内计

按单位年出栏量计。多层猪场可按层数折算。

奶牛场

50-60

按生产设施用地规模 10% 以内计

按单位存栏量计,最多不超过 10




羊场

4-5

按生产设施用地规模 7%以内计

亩。

兔场

5.4-6.5

按生产设施用地规模 10% 以内计

按每只基础母兔计,最多不超过

10 亩。

蛋鸡场

0.4-0.5

按生产设施用地规模 5%以内计

按单位存栏量计,最多不超过 10 亩。

蛋鸭场

0.2-0.3

按生产设施用地规模 10% 以内计

肉鸡场

0.1-0.15

按生产设施用地规模 10% 以内计

注:1.未列入上述标准的其它畜禽规模养殖场或特色畜种,按上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制定标准执行。

2.养殖规模 1000 头以上的大型奶牛场,其生产设施用地规模、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根据实际需求确定,用地备案之前需先报省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定。

附件2

浙江省水产养殖类设施农业用地标准

单位:亩

生产类别

生产设施用地规模

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

备 注

海淡水池塘养殖

按需确定

按生产设施用地实际面积的8%以内计,最多不超过

6亩

含集约化、高位池养殖类型的海淡水池塘参照此标准执行

仅集约化、高位池等设施养殖

按需确定

按生产设施用地实际面积的5%以内计,最多不超过

6亩


含室外的水产苗种生产

按需确定

按生产设施用地实际面积的6%以内计,最多不超过

6亩

仅室内亲本、鱼(虾)培育的,参照高位池设施养殖标准

稻渔综合种养

参照作物种植类(粮食类)50-500亩相关标准


附件3


苍南县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材料清单


1.设施农用地备案申报表(附参考格式)

2.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协议(附参考格式)

3.农业生产用地范围、设施农业建设方案(需附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国土空间规划局部图、平面布置图、电子坐标等)

4.设施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身份证明

6.涉及土地流转的,需提供土地流转合同、四至范围图和说明

7.需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设施农业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联合论证意见、永久基本农田补划落实情况

8.涉及占用耕地的,需提供设施农业用地复垦方案

9.复垦保证金发票及临时建筑承诺书

10.涉及占用林地、水域或海域的批准文件

11.畜牧养殖的,需提供环评材料


附件4


苍南县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申报表

备案号:                                                                           备案时间:    年    月    日

申请使用土地

单位(个人)


土地所有权单位


用地位置

(明确到村小组)


设施农业类型


项目用地总规模(亩)


用地截止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是否破坏耕作层

¨是,已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并预存复垦费用

¨否

生产设施用地规模(亩)

其中:农村建设用地

耕地


园地

林地

其他农用地


未利用地

其其他地类

永久基本农田









附属(配套)设施农业用地

农业设施建筑结构和层数

建筑面积

(平方米)

占用土地面积(亩)

永久基本农田

占用补划情况(亩)

小计

农村建设用地

农用地


未利用地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面积

补划永久基本农田面积

耕地










设施农业用地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注:表格中的土地分类,以“国土二调”分类为准;“国土三调”成果出来后,根据相应文件规定办理。

涉及环保/水利属地站所审核意见


签字(公章)   :                                       

年   月   日

农办审核意见


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自然资源和资规所审核意见


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属地村镇办审核意见


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其他相关部门审核意见


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乡镇人民政府意见


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



附件5

苍南县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协议


甲方:                                       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设施农业生产经营者)

法定代表人:                           


丙方:                                       (属地乡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根据《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10号)要求,经协商,签订本协议。

一、乙方因                         需要,向甲方申请位于               乡镇             村的集体土地          亩作为设施农业用地,其中生产设施用地面积             亩,附属设施用地面积              亩。该宗土地具体情况为                                                 ,四至位置详见附图。

二、甲方同意乙方使用该宗土地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根据乙方提供的农业设施建设方案,该宗土地主要用于                                                              。

四、乙方要根据设施农业用地复垦要求,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并在乡镇三方协议账户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元,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缴清(协议账户户名:            ;协议账户账号:           ),并接受甲、乙、丙三方的共同监管。乙方须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严格按协议约定条款使用设施农业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擅自扩大用地规模。该宗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乙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恢复土地原用途并交还甲方。

五、本协议未尽事项,由甲、乙、丙三方协商确定并签署补充协议。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

六、本协议由甲、乙、丙三方代表签字(盖章)。协议约定条款在             乡镇人民政府完成备案后方可生效,乙方须在完成备案后方可按协议使用土地。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协议三方。


附件:设施农业用地四至范围图(包括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范围)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6


苍南县设施农业用地复垦方案要求


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及《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10号)要求,对设施农业用地复垦方案编制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破坏耕作层的设施农业用地必须编制复垦方案

设施农业生产经营者与设施农业用地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后,经乡镇人民政府认定该宗设施农业用地占用耕地且破坏耕作层的,设施农业生产经营者必须提交设施农业用地复垦方案。

二、土地复垦方案内容

土地复垦方案由设施农业生产经营者委托有资质的技术单位编制,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第592号令)、《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TD/T1031-2011)等相关规定进行审核把关。土地复垦方案要点:设施农业项目简介、设施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和破坏耕作层情况、土地复垦可行性分析、土地复垦质量要求、土地复垦措施及规划设计安排、土地复垦费用预估、土地复垦保障措施。

三、土地复垦费用预存方案

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设施农业生产经营者提供的土地复垦方案和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土地复垦费用预存方案。属地乡镇人民政府通知设施农业生产经营者预存土地复垦费用至协议账户,由属地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和设施农业生产经营者签订三方协议,设施农业生产经营者一次性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至协议账户。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确认设施农业生产经营者足额缴纳后,给予设施农业用地备案。

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设施农业生产经营者应根据土地复垦方案在1个月时间内清除地上建(构)筑物,完成复垦并覆盖耕作层,恢复土地原用途,然后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验收。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尽快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设施农业生产经营者凭验收意见退还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未通过验收的,必须在1个月内整改完毕。设施农业生产经营者拒绝复垦或复垦整改后不能通过验收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代为组织土地复垦,所需费用从预存复垦费用中列支。


附件7

设施农用地备案前公示


根据《苍南县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苍政办发〔2020〕***号)文件精神,拟对             农业设施用地给予备案,现将有关内容公示如下:


申请人


宗 地 位 置

镇乡      村

申请用地面积

平方米

土 地 用 途


宗地位置

(附图)

备 注


上述地块公示有效期为5日,对公示内容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署名形式反馈给          镇(乡),并注明联系方式,逾期视为无异议。公示期满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备案。

公示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联系人:             电话: 

乡镇人民政府

年  月  日

附件8

设施农用地复核验收单


申请人


用地位置


备案文号


设施农业类型


项目用地总规模(亩)


备案情况

生产设施㎡

附属配套设施㎡



复核情况


存在问题


整改意见


复核验收人员


注:复核验收每年1次,复验结果报相关部门备案。



附件9


苍南县设施农业用房基本信息铭牌样式


 

苍南县设施农业用地信息公示牌

 

设施农业用房主体:苍南县XX粮食专业合作社

责任人及联系方式:张三,***********(联系方式)

用房位置:**镇(乡)**村

用房面积:****平方米      使用期限:

年度复核情况:               复核时间:

用途:仅限用于粮食、化肥、农机、粮食加工设备等与农业

相关的生产资料堆放,严禁住宿、农家乐等与农业无关的用途


举报热线:0577-12345,0577-********(乡镇举报电话)

 




征求意见反馈结果:


2021年1月11日至2021年1月21日,我局按照相关规定在温州市苍南县门户网站发布《苍南县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期间没有收到单位或者个人反馈意见。衷心感谢社会各界对温州市苍南县政府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苍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