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9001/2020-23999
组配分类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县司法局
生成日期 2020-09-0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苍政办〔2020〕40号 有效性 废止
统一编号 CCND01-2020-0009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南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规模标准和承发包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0-09-07
  • 浏览次数:
  • 来源:苍南县
  •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属各单位:

      《苍南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规模标准和承发包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苍南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规模标准和承发包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规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2018年第16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苍南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政府补助资金达法定招标限额标准的项目,应在苍南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使用村集体资金的项目依法参照国有投资项目招标。

第三条  符合《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含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项目管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乡镇、建设平台(县城市建设中心、苍南工业园区建设中心、县重大能源项目建设中心)在本单位组织发包,其余县直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苍南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发包(直接发包除外):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足400万元人民币的;

(二)勘察、设计、监理、咨询、项目管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足100万元人民币的;

(三)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足200万元人民币的。

第四条  本规程第三条所述项目业主可以选择公开招标或依法自行决定发包方式,情况特殊的可以依法采用直接发包方式。提倡项目业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发包的,业主在发包前应制定发包管理办法。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的,业主在发包前应召开本单位班子会议,集体研究直接发包事项。

第五条  在项目发包之前,发包人应委托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施工图预算进行编审,并将编审结果报财政部门审核,预算造价及其组成、发包价的组成和计算方法应在发包文件中明确。

第六条  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中介机构基本信息由县发改局(招标投标工作指导中心)采集。中介机构的考核、使用管理办法,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县发改局另行制定。

第七条  本规程第三条所述项目除直接发包外,发包信息应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发布,同时在发包人固定场所公布,发包人对所发布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发布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发布公告从发布到承包人响应截止时间不得少于4个工作日。

发包人可以对已发布的发包公告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发包文件编制的,发包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发包文件的潜在承包人;不足1日的,发包人应当顺延提交发包文件的截止时间。

承包候选人公示2日无异议的,确定第一承包候选人为承包人,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公示期最后一天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应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第八条  乡镇、建设平台要高度重视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工作,对项目发包过程和结果负总责,要配齐、配全承发包交易场所所需的场地、设备、人员以及配套规则,应指定专人负责承发包的信息发布、数据统计和项目台账工作,并按时将统计数据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第九条  乡镇、建设平台纪检部门对本规程第三条所述项目承发包实行全过程监督。发改、财政、审计、行业主管部门各司其职,参照招投标相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对参与工程承发包活动的监察对象实施监督。

第十条  县原有关规定与本规程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程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程自2020年9月30日起施行,《苍南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规模标准和承发包操作规程》(苍政办〔2018〕31号)同时废止。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31日印发

 

 

相关政策解读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