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9001/2020-24003
组配分类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县司法局
生成日期 2020-09-2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苍政发〔2020〕29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CCND00-2020-0011

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 发布日期:2020-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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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苍南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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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工业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不断增强苍南工业竞争力,坚定不移走工业强县、数字引领之路,在整合优化相关工业经济政策的基础上,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

1.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上年度申报统计部门研发费用、税务部门加计扣除研发费用都在50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营业收入3%(含)-4%、4%(含)-5%、5%以上的,分别按税务部门认定的上年度允许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核查调减部分相应扣除)的6%、8%、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扣除上年度实际获得的财政科研项目补助)。建立企业科技创新“一票否优”制度,对年度研发投入为零的规上工业企业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将研究开发经费投入作为重要指标,纳入“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工业项目准入、县长质量奖评审内容。规模以上和规模以下企业首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重新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规上和规下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工业企业“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原评级结果的基础上提升一档。新认定的省级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规模以上和规模以下企业被认定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奖励。企业研发的设备认定为国内、省内、市内首台(套)产品的,在上级补助的基础上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奖励。通过省级工业新产品鉴定的,给予3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内省级工业新产品最多不超过5项),获得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2.支持各类公共创新载体梯队培育。新认定的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给予100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3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及通过市级备案的企业研发中心的依托单位,分别给予3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奖励(同一级别同时获得技术中心与研发中心的,就高享受一项资金补助政策)。新认定的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给予50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10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给予100万元奖励。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按上级文件规定予以配套支持。对企业在地级市及以上城市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建立非独立核算的研发基地、联合实验室等创新平台,经认定给予不超过3年每年最高200万元奖励。对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高层次人才及其团队在我县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新型研发机构,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运营经费、项目经费等资金扶持。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在上级政策奖励的基础上,县本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省、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在县公益性科技企业孵化器内设立300万元的创业种子资金,对产业化较好的项目予以5~15万元种子资金扶持;县公益性科技企业孵化器租金实行前三年“先缴后补”优惠政策,入驻企业前一、二、三年分别享受60%、40%、20%的租金补助。对首次获得省、市级三星级小微企业园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省、市级四星级以上的小微企业园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完成小微企业园数字化建设并达到规范级要求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助。


3.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力度。对通过验收的县级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给予10万元奖励。列入国家级科技项目、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项目验收后按照国家、省财政补助金额25%配套支持,国家级项目最高配套200万元,省级项目最高配套100万元,上级文件另有配套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对县级科技项目按不高于该项目技术开发费总投入的30%,给予不超过30万元补助(纯属公益性的科技项目,科技经费补助的最高比例可达项目总投入的100%)。支持科技特派员带项目在基层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建设和科技帮扶,每年给予每位县派科技特派员6万元项目经费。对企业通过网上技术市场交易引进科技成果项目,且项目成交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在上级补助的基础上,按实际成交额的20%,给予不超过30万元补助。以项目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提请县政府特殊贡献奖励;以项目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和省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在上级补助的基础上,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

二、大力培育产业新动能

4.突出发展数字经济。首次入选省电子信息产业百家重点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首次通过软件能力成熟度CMM(集成CMMI)3级、4级、5级认证的,分别予以30万元、6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首次通过IT服务管理体系(ISO20000)、信息安全管理体系(ISO27001/BS7799)等认证的,各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新认定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新认定的市级数字经济产业园区给予50万元奖励。新列入国家、省级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新列入省级重点领域首版次软件产品奖励50万元。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的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奖励,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的两化融合试点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首次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制造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项目(企业)、个性化定制示范企业、网络协同制造示范企业,按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省级、市级上云标杆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企业购买云服务费用2万元以上的,按其实际支付使用费30%,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对年度新增地方综合贡献50万元以上的软件和信息服务公司、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参照其新增地方综合贡献度的5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支持制造企业服务化发展,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5.推进企业“机器换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后,一年内实际投资额(不包括土地款及土建投资金额)在200万元以上,项目验收后24个月内达到规模以上的,按实际发生的设备购置、技术转让、软件购置和测试安装费等总额(下称实际发生额)的10-30%,给予不超过1200万元补助。其中企业技改验收时其上一年亩均税收达不到5万元/亩的不予补助;对于上一年度亩均税收超30万元/亩的企业,亩均税收额每增加10万元/亩,在原有的补助基础上增加2个百分点的补助。对企业采购工业机器人(机械手)、智能化生产系统(含单独智能筛选设备、认别设备)等设备的,按实际发生额的25%,给予不超过600万元的补助。印刷包装、塑料制品、纺织等行业设立高端装备目录库(指定厂家和设备型号,目录库根据市场情况定期更新),企业购买目录库内生产设备,按实际发生额的40%,给予不超过600万元的补助。对列入温州市企业智能化技术改造示范的项目,按实际发生额的25%,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补助。对列入省经信厅“四个百项”重点技术改造示范项目,在不超过最高补助标准的前提下,在原有基础上再加两个百分点的补助;对同时列入温州市企业智能化技术改造示范和省经信厅“四个百项”重点技术改造示范的项目,按实际发生额的30%,给予不超过1200万元的补助。列入国家、省级、市级智能制造(含“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试点示范项目的,按照级别分别给予实际投资额35%、30%、25%的奖励,国家级最高奖励1500万元、省级最高奖励1000万元、市级最高奖励500万元。对企业技改投入2000万元以上,且亩均税收(验收时的上一年度结果)在50万元/亩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按实际发生额的30%,给予不超过1200万元的补助。对经县小微园办准入评审、在小微企业园内生产经营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单台购置金额大于50万元的生产设备,按实际发生额的1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筛选有意向进行智能化改造的制造业企业,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为其提供智能化改造诊断报告(方案)或设计方案,智能化改造诊断报告(方案)、数字化产线设计方案、数字化车间设计方案和智能工厂设计方案,标准分别为1万元、2万元、5万元和10万元。企业实施两化融合技改项目,在项目备案2年内,项目建设期内与项目实施相关的信息技术转让与应用、嵌入技术转让与应用、计算机设备、网络设备、软件嵌入设备、以及应用软件等实际投入50万元以上的,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5%,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补助,对属于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制造业的企业(依据企业统计分类代码),补助标准在原有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对已获得国家、省有关部门技术改造补助的项目,可重复享受我县上述标准补助;同一个项目符合我县多项技改补助标准的,就高享受补助。

6. 鼓励开展绿色制造。列入省、市自愿清洁生产项目并通过审核验收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获得浙江省节水型企业(单位)称号的,给予5万元奖励。新列入省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绿色(设计)产品示范名单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奖励,列入国家级的加倍奖励。对县重点用能企业进行目标责任制考核,根据年度综合评分,设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二名、三等奖二至三名,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6万元、4万元。鼓励采用先进节能技术、设备,研发、应用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项目实施完成后取得明显成效,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8%,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补助。对各类工业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和集中供热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15%,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补助。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监测,给予1万元以内的资金补助。对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按年节能量和20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三、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7.支持企业加速上市。企业向证监会上报上市材料并受理奖励600万元,企业过会并成功上市奖励300万元;各阶段只享受一次奖励;原为股份公司的企业,成功上市后对其之前股份制改造奖励补足100万元。拟香港上市企业签订“三所”协议奖励200万元;上市申报材料被香港证监会受理奖励500万元;企业成功上市奖励500万元。企业成功完成境外(除香港外)上市,一次性奖励1200万元。中介机构牵头发动并全程服务企业完成香港上市,由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认定后,予以奖励50万元。企业香港上市后,给予企业核心团队奖励50万元。企业香港H股上市后申报A股上市,可享受A股上市同等奖励政策。鼓励上市公司迁入我县。注册地和纳税地均迁入我县,根据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大小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对规模较大的上市企业,可按“一事一议”的方式办理。引导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自然人、法人股东将自然人、法人限售股托管在我县证券机构,县财政按解禁后转让股票所产生的地方综合贡献度的92.5%额度给予奖励。签订“三所”协议的拟上市企业土地出让起始价按工业用地片区指导价70%确定,并缴纳片区指导价的30%作为上市履约保证金,在企业上市成功后给予返还。在苍上市企业土地出让起始价按工业用地片区指导价70%确定。

8.鼓励企业场外市场挂牌。拟挂牌新三板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后奖励50万元,成功挂牌新三板后奖励100万元,各阶段只享受一次奖励。原为股份公司的企业,成功挂牌后对其之前股份制改造奖励补足50万元。温州市外新三板挂牌企业注册地迁至我县并对我县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的,一次性奖励150万元。鼓励企业到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等区域资本市场挂牌,企业完成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的,奖励20万元;企业完成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创新板挂牌的,奖励2万元。

9.建立政府与企业上市风险共担机制。县政府设立总规模5000万元的上市风险共担基金,对列入重点辅导推进的拟上市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增加的费用,根据企业股改时确定的股本总额分档给予垫付:股本总额1亿股(含)以下的,给予垫付不超过1000万元;股本总额超过1亿股的,给予垫付不超过1500万元。企业成功上市或自风险共担基金资金拨付之日起两年内未申报IPO材料的,风险共担基金按“垫付金额+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退出或收回;未通过IPO审核的,仅收回“垫付金额”,或经同意后按其他方式处理。

10.鼓励上市企业在苍投资。上市企业首发融资50%以上投资苍南的,按照投资苍南金额的0.5%,给予不超过300万元奖励;对于融资额度超过6亿元,并有50%以上投资苍南的,可按“一企一策”的方式办理。上市企业实现再融资,且融资额50%以上投资苍南的,按投资苍南金额的0.1%比例,给予单个企业年度不超过300万元奖励。新三板企业挂牌后三年内,通过定向增发等方式直接融资1000万元以上的,且融资额50%以上投资苍南的,按投资苍南金额的0.2%,给予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11.引导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企业改制股份有限公司给予10万元奖励,新设股份有限公司给予2万元奖励。拟上市(拟挂牌)企业在股份制改造完成当年起,以该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之前3年(投产未满3年的以实际完整会计年数为准)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平均数作为基数,超过部分的地方综合贡献度给予3年全额奖励。拟上市(拟挂牌)企业在股份制改造完成后按文件执行年度起,以该企业上一年度增值税实际开票数(实际税款开票数+新增免抵数-出口退库以外的其他退库数)作为基数,超过部分的地方综合贡献度给予3年全额奖励。企业在开展股份制改造的过程中,以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金,县财政按其地方综合贡献度给予全额奖励。企业在开展股份制改造过程中,为扩大资本规模,引进风险投资者或激励员工,县财政按其股权转让行为所产生的地方综合贡献度给予全额奖励。

12.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加大对银行发放企业技改、科技研发贷款的正向激励,鼓励发放5年期以上的中长期贷款,对银行向经县经信局审核备案的技改项目(不含基建)或经县科技局审核备案的科技研发项目发放的新增贷款,县财政给予竞争性存放支持,其中贷款利率不高于市场报价利率(LPR)且贷款期限3年期以上的,按贷款金额的150%给予定期一年的存款支持;其它贷款按贷款金额的75%给予定期一年的存款支持。对高新技术企业和规上企业本年度经县经信局审核备案后用于技改设备购置的银行贷款,给予实际利率30%的贴息(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或基准利率的30%),贷款贴息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营业收入3%以上的规上企业,其本年度经县科技局审核备案后用于产品研发的银行贷款,给予实际利率30%的贴息(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或基准利率的30%),规上企业研发享受贴息的贷款额最高不得超过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研究开发费用总额。

13.助推企业提档升级。引导企业诚信经营、依法纳税,鼓励企业家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对考评列为前十名的企业负责人授予“功勋企业家”称号,并予以奖励,第一名奖励30万元、第二名奖励20万元、第三名奖励15万元、第四名至第十名各奖励10万元。对年度工业产值首次超过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15亿元、20亿元的企业(或企业集团),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5万元、50万元、75万元、100万元奖励。对年度工业产值增幅超25%以上的,且产值首次超过5000万元的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当年开票税收首次超过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7000万、1亿元的工业企业,授予“突出贡献企业”称号,分别给予企业奖励20万元、40万元、60万元、100万元、140万元、200万元。对制造业企业当年开票税收4000万(含)-1亿元(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制造业企业为3000万

14.实施企业分类指导。新认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培育企业和浙江省隐形冠军企业、隐形冠军培育企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市领军(龙头)工业企业、市高成长型工业企业和规上工业A类企业(含不占指标小升规企业)租赁小微园(仅限于出租方为开发商自持部分)生产经营的,按实际租用厂房面积补助厂房租金2-5元/月/每平方米(按年亩均税收20万元(含)-30万元,补助2元/月/每平方米;年亩均税收30万元(含)-40万元,补助3元/月/每平方米;年亩均税收40万元(含)-50万元,补助4元/月/每平方米,年亩均税收50万元以上的,补助5元/月/每平方米),每年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市领军(龙头)工业企业、市高成长型工业企业和规上工业A类企业,当年给予企业减免100%土地使用税;当年企业新增的地方综合贡献度比上年增长10%(含)-20%的企业,按新增的地方综合贡献度的20%予以补助;当年企业新增的地方综合贡献度比上年增长20%以上的企业, 增长10%(含)-20%的部分新增的地方综合贡献度20%予以补助,增长20%以上的部分,按新增的地方综合贡献度的30%予以补助。

15.制造业企业实用型人才子女优先入学。我县制造业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营业收入3%以上的规上企业中,原则上在本企业连续缴纳社保三年以上(不满三年的企业急需人才经审核、公示后,由县政府“一事一议”确定),且年薪连续三年15万元以上(以申报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为标准)的企业实用型人才,每年安排不多于100个名额用于其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优质公办学校就读。如符合就读条件学生超出100人,则按照企业产值、税收、项目投资额、研发费用等指标进行积分排名,统筹安排就读名额。义务教育小学阶段优先入学学校为:苍南县第一实验小学、苍南县江滨小学、苍南县第三实验小学、苍南县外国语学校或企业所在地优质学校。义务教育中学阶段优先入学学校为:灵溪镇第一中学、灵溪镇第三中学、苍南县外国语学校或企业所在地优质学校。

16.工业“标准地”项目达产奖励。签订工业项目投资合同的“标准地”供地企业,若通过达产验收,则就高给予以下其中一项奖励:(1)组建产值超10亿的企业集团,则按土地出让金的20%给予奖励;(2)达产验收时属高新技术企业,则按土地出让金的15%给予奖励。若企业未通过达产验收,则不给予以上奖励,且企业三年内不得享受县级其它相关财政奖励政策。

17.支持企业军民融合发展。本地企业承接部队军用技术转移并实现项目产业化的,按照转移军用技术合同金额的2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新获军工“三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的,每证补助20万元。获国家级、省级军民融合产业示范基地(园区)称号的分别奖励500万元、100万元;首获国家级、省级军民融合示范企业或省级军民融合科技创新示范平台称号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50万元。

四、提升企业质量竞争力

18.提升企业品牌质量。新获得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贡献奖、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在上级政府奖励的基础上再分别给予30万元、2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级、省级产品质量提升示范项目的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新获得“浙江制造”品牌认证、县长质量奖、质量管理创新奖的,给予奖励30万元、20万元、2万元。企业通过非认证渠道获得“品字标”使用权限、被认定为省“品字标”企业的,给予3万元奖励。新获得浙江省知名商号的给予10万元奖励。新认定浙江制造精品的,给予10万元奖励。

19.鼓励企业实施标准化战略。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秘书处和全国、省、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秘书处工作的企业(组织)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1万元奖励;验收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标准化试点项目考核的企业(组织)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7万元、5万元奖励。主导制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企业(组织)每项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10万元、8万元奖励;主导制订“浙江制造”标准的企业(组织)每项给予30万元奖励;主导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组织)每项分别给予30万、20万、10万、10万元奖励;参与制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企业(组织)每项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2万元奖励。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组织)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获得省标准创新奖的企业(组织)给予2万元奖励。对获得AAA级、AA级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业(组织)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奖励。

20.推动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对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且授权地在苍南县域内的,每件给予1万元奖励;对企业首件发明专利申请且在专利授权后,再补助3000元。新获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省专利示范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在本县域内依法注册或设立的、上年代理授权的本县发明专利不低于30件且本年度增幅不低于15%的专利代理机构,对增长部分每件补助2000元,最高补助5万元;对信用良好、拥有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的本县域内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融资的,以发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总额的50%予以贴息补助,最高补助15万元;对商标权质押融资的,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总额10%予以贴息补助,最高补助20万元。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每只给予3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国家地理标志商标每件(只)各给予1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专业商标品牌基地,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5万元奖励;新认定省级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引导知识产权运用提升,新获评省级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示范区的单位给予20万元奖励;新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或达标验收的企业给予5万元补助。


苍南县人民政府

2020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  则


1.关于政策适用对象。本政策适用于2020年1月1日起的奖补对象。文中所指企业、社会组织、机构为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苍南县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社会组织和机构,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房地产、贸易型企业(项目)、“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C、D类企业、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企业均不享受本政策全部条款。企业申请奖补须符合并承诺不存在严重性质的违法用地违法建筑、不存在未经审批擅自改变功能和当年未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未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情况。严重失信名单、“亩均论英雄”评价结果名单以奖补公示截止前政府提供的最新名单为审核节点。在奖补公示截止前将企业注册地搬离、未在要求时间内在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填报相关数据以及不符合奖补资格的,不予奖补。除本政策条款有明确指出外,原则上行政单位不作为奖补对象。

2.关于奖补资金用途、拨付和兑现时间。奖补资金用于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本政策提出的奖励或补助资金如正文中无明确表述,均指县财政资金。各奖补项目组织申报时间以具体申报通知或指南为准,原则上在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限时办理。

3.关于重复、叠加和进等奖励。5年内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社会组织、机构)不同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叠加执行。5年内同一企业以同一名义(项目)在县级获得财政奖励后又获得更高等次奖励认定的,各级已奖励部分视作已配套,仅补足奖励差额部分。5年内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5年内本政策与市级、县级其他政策对同一个企业(项目)的同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执行最高额,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个人)以同一年度的地方综合贡献度作为参照依据的各奖补项目、以同一年度的银行贷款利息作为依据的各贴息奖补项目、以同一年度的技改投入作为依据的各奖补项目,奖补金额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同时符合市县两级政策(含“一事一议”)的,奖补金额就高执行,不叠加。

4.关于部分名词的界定。财政科研项目含各级科技计划项目,不含科技政策奖励项目。“地方综合贡献度”指企业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所形成的县级留成部分(规费除外)、人才贡献、科技创新投入、就业贡献等。“以上”均包含本数。“省级”指浙江省级。“市级”指温州市级。“LPR”和贷款贴息利率除条款中另有规定外,均指贷款合同参照定价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首版次软件产品指列入《浙江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重点领域首版次软件产品目录》的产品。

5.本政策自2020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本政策由苍南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商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市监局、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等部门承担。本政策施行前2020年的奖补对象,已按相关程序确定支持(包括有连续年限、符合条件但未兑现完毕)的项目,按原政策兑现,除此之外新申请的奖补项目,按本政策执行。本政策发布后,其他我县已发布的各相关产业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附件:执行责任分工表



附件

执行责任分工表

序号

条款对应的工作内容

责任单位

责任类型

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

(一)

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1

对规上企业上年度税务部门认定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补助

县科技局(县税务局、县统计局、县财政局配合提供数据和文件)

组织实施

2

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县科技局

受理

3

省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

县科技局

受理

4

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

县科技局

受理

5

国内、省内、市级首台(套)奖励

县经信局

受理

6

省级工业新产品、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奖励

县经信局

受理

(二)

支持各类公共创新载体梯队培育

7

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奖励

县经信局

受理

8

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

县经信局

受理

9

国家级、省级、市级研发中心奖励

县科技局

受理

10

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奖励

县科技局

受理

11

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企业研究院奖励

县科技局

受理

12

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奖励

县科技局

受理

13

在地级市及以上城市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建立研发基地、联合实验室奖励

县科技局

组织实施

14

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高层次人才及其团队在我县设立新型研发机构扶持

县科技局

组织实施

15

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

县科技局

受理

16

国家、省、市级、县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奖励

县科技局

组织实施

17

县公益性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租金优惠政策和创业种子资金补助

县科技局

组织实施

18

星级小微园奖励

县经信局

受理

19

小微园数字化建设补助

县经信局

受理

(三)

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力度

20

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补助

县科技局

组织实施

21

国家级科技项目、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补助

县科技局

组织实施

22

县级科技项目补助

县科技局

组织实施

23

科技特派员项目经费

县科技局

受理

24

通过网上技术市场交易引进科技成果项目奖励

县科技局

组织实施

25

国家、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和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配套奖励

县科技局

受理

大力培育产业新动能

(四)

突出发展数字经济

26

入选省电子信息产业百家重点企业奖励

县经信局

受理

27

通过软件能力成熟度CMM(集成CMMI)3级、4级、5级认证的企业补助

县经信局

受理

28

IT服务管理体系(ISO20000)、信息安全管理体系(ISO27001/BS7799)认证费用补助

县经信局

受理

29

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补助

县经信局

受理

30

市级数字经济产业园奖励

县经信局

受理

31

国家、省级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奖励

县经信局

受理

32

省级重点领域首版次软件产品奖励

县经信局

受理

33

国家级、省级、市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试点企业奖励

县经信局

受理

34

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企业奖励

县经信局

受理

35

国家、省级制造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项目(企业)、个性化定制企业、网络协同制造企业奖励

县经信局

受理

36

省级、市级上云标杆企业奖励

县经信局

受理

37

企业购买云服务补助

县经信局

受理

38

受理软件和信息服务公司、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的奖励

县经信局(县财政局配合提供数据)

受理

39

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奖励

县经信局

受理

(五)

推进企业“机器换人”

40

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补助

县经信局

制定细则并组织实施

41

国家、省级、市级智能制造(含“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试点示范项目奖励

县经信局

受理

42

为企业提供智能化改造诊断报告(方案)或设计方案、数字化生产线、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等设计方案补助

县经信局

组织实施

(六)

鼓励开展绿色制造

43

省、市自愿清洁生产项目奖励

县经信局

受理

44

浙江省节水型企业(单位)奖励

县经信局

受理

45

省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绿色(设计)产品奖励

县经信局

受理

46

重点用能企业考核奖励

县发改局

受理

47

节能技术改造补助

县发改局

组织实施

48

各类工业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和集中供热项目补助

县发改局

组织实施

49

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监测补助

县发改局

受理

50

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补助

县发改局

受理

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七)

支持企业加速上市

51

企业上市奖励

县金融服务中心

受理

52

企业股份制改造奖励

县金融服务中心

受理

53

拟香港上市企业签订“三所”协议奖励

县金融服务中心

受理

54

上市材料被香港证监会受理奖励

县金融服务中心

受理

55

香港上市奖励

县金融服务中心

受理

56

境外(除香港外)上市奖励

县金融服务中心

受理

57

H股上市奖励

县金融服务中心

受理

58

上市公司迁入我县奖励

县金融服务中心

受理

59

新三板挂牌公司、法人股托管我县证券机构,解禁后转让股票奖励

县金融服务中心

受理

60

上市企业、拟上市企业地价按70%确定

县金融服务中心

受理

(八)

鼓励企业场外市场挂牌

61

新三板挂牌奖励

县金融服务中心

受理

62

新三板公司迁入我县奖励

县金融服务中心

受理

63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奖励

县金融服务中心

受理

(九)

建立政府与企业上市风险共担机制

64

对列入重点辅导推进的拟上市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增加的费用,根据企业股改时确定的股本总额分档给予垫付。

县金融服务中心

受理

(十)

鼓励上市企业在苍投资

65

上市首发融资奖励

县金融服务中心

受理

66

上市再融资奖励

县金融服务中心

受理

67

新三板定向增发奖励

县金融服务中心

受理

(十一)

引导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

68

企业股份制改造奖励

县金融服务中心

受理

69

企业所得税奖励

县金融服务中心

受理

70

增值税奖励

县金融服务中心

受理

71

资产重组奖励

县金融服务中心

受理

72

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金奖励

县金融服务中心

受理

73

风险投资者或激励员工股权转让奖励

县金融服务中心

受理

(十二)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74

对银行贷款金额给予存款支持

县财政局(县人行、县经信局、县科技局配合)

组织实施

75

对高新技术企业、规上企业的银行贷款利率贴息

县经信局、县科技局

制定细则并组织实施

(十三)

支持企业提档升级

76

功勋企业家奖励

县经信局

受理

77

产值首超奖励

县经信局

受理

78

开票税收奖励  

县经信局

受理

79

小升规一次性奖励

县经信局

受理

80

小升规“三免”奖励

县经信局

组织实施

81

最美工厂奖励

县经信局

制定细则并组织实施

(十四)

实施企业分类指导

82

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奖励

县经信局

受理

83

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培育企业奖励

县经信局

受理

84

浙江省隐形冠军企业的、隐形冠军培育企业奖励

县经信局

受理

85

市领军(龙头)工业企业、市高成长型工业企业和规上工业A类企业租赁补贴

县经信局

组织实施

86

市领军(龙头)工业企业、市高成长型工业企业和规上工业A类企业土地使用税优惠

县税务局

组织实施

87

市领军(龙头)工业企业、市高成长型工业企业和规上工业A类企业新增地方贡献度奖励

县经信局

组织实施

(十五)

制造业企业实用型人才子女优先入学

88

实用型人才子女优先入学

县教育局(县经信局、县科技局配合)

制定细则并组织实施

(十六)

工业“标准地”项目达产奖励

89

签定工业项目投资合同的“标准地”供地企业,通过达产验收的奖励

县经信局

组织实施

(十七)

支持企业军民融合发展

90

承接部队军用技术转移并实现产业化补助

县发改局

受理

91

军工“三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补助

县发改局

受理

92

国家级、省级军民融合产业示范基地((园区)奖励

县发改局

受理

93

国家级、省级军民融合示范企业或省级军民融合科技创新平台奖励

县发改局

受理

提升企业质量竞争力

(十八)

提升企业品牌质量

94

获得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贡献奖、市长质量奖的奖励

县市监局

受理

95

获得国家级、省级产品质量提升示范项目的奖励

县市监局

受理

96

获得“浙江制造”品牌认证、县长质量奖的奖励

县市监局

受理

97

获得质量管理创新奖的奖励

县市监局

制定细则并组织遴选

98

通过非认证渠道获得“品字标”的奖励

县市监局

受理

99

浙江省知名商号的奖励

县市监局

受理

100

浙江制造精品奖励

县经信局

受理

(十九)

鼓励企业实施标准化战略

101

国际、国家、省、市标准化组织的专业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或工作组秘书处工作的企业(组织)奖励

县市监局

受理

102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标准化试点工作的企业(组织)奖励

县市监局

受理

103

主导制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企业(组织)奖励

县市监局

受理

104

主导制订“浙江制造”标准的企业(组织)奖励

县市监局

受理

105

主导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组织)奖励

县市监局

受理

106

参与制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组织)奖励

县市监局

受理

107

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组织)奖励

县市监局

受理

108

获得省标准创新奖的企业(组织)奖励

县市监局

受理

109

获得测量管理体系合格证书AAA、AA的企业(组织)奖励

县市监局

受理

(二十)

推动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

110

获得国内发明专利奖励

县市监局

受理

111

首件发明专利申请且获得授权奖励

县市监局

受理

112

新获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奖励

县市监局

受理

113

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奖励

县市监局

受理

114

新认定的省专利示范企业奖励

县市监局

受理

115

专利代理机构补助

县市监局

受理

116

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融资补助

县市监局

组织实施

117

企业以商标权质押融资补助

县市监局

组织实施

118

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国家地理标志商标奖励

县市监局

受理

119

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专业商标品牌基地奖励

县市监局

受理

120

新认定省级商标品牌示范企业奖励

县市监局

受理

121

新获评省级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示范区奖励

县市监局

受理

122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或达标验收补助

县市监局

受理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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