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公开招聘教师考试考场规则》
《2020年苍南县教师招聘考试职业中等专业学校考点试场分布图》
《2020年苍南县教师招聘考试灵溪一中考点试场分布图》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苍南县2020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公开招聘笔试公告》
一、应试人员在考试开始前 30 分钟,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公安部门出具带照片的身份证明)、《苍南县教师招聘考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健康承诺表》进入考场,三者缺一不可;入场后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身份证件、《苍南县教师招聘考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健康承诺表》放在桌面右上角,由监考老师查验,《承诺表》上午由监考老师收回。
二、除考试另有规定外,应试人员只准携带本人准考证、身份证、《苍南县教师招聘考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健康承诺表》、黑色墨水笔、2B 铅笔、橡皮、卷(削)笔刀参加考试。严禁将手机、资料、提包等物品带至座位。
三、考试开始 30 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考试开始 60 分钟后才能交卷退场,退场后不得再次进入考场。
四、应试人员必须按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不得离开座位。
五、考试开始前和考试结束后不得答卷。
六、必须用黑色墨水笔书写姓名、准考证号和作答主观题,用 2B 铅笔填涂答题卡上相关的信息点及作答客观题。不得在答题卡(纸)和准考证上作任何标记。
七、应试人员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缺损、错装、字迹不清等问题,应举手询问。
八、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不得相互借用文具、传递资料,严禁交头接耳、窥视他人试题答案或交换试卷和答题卡。
九、考试期间,任何人不得将试卷内容和答题信息传出考场。十、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卷翻放,经监考人员收卷签字后,方可离场。严禁将试卷、答题卡(纸)及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一、应试人员必须遵守本考场规则,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否则,按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十二、在考试中发现违规、作弊等,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文件规定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等追究法律责任。
501室 第25试场 | 502室 第26试场 | 503室 第27试场 | 504室 第28试场 | 五楼 | 505室 第29试场 | 506室 第30试场 | 507室 第31试场 | 508室 第32试场 |
401室 第17试场 | 402室 第18试场 | 403室 第19试场 | 404室 第20试场 | 四楼 | 405室 第21试场 | 406室 第22试场 | 407室 第23试场 | 408室 第24试场 |
301室 第11试场 | 302室 第12试场 | / | 三楼 | 304室 第13试场 | 305室 第14试场 | 306室 第15试场 | 307室 第16试场 | |
201室 第5试场 | 202室 第6试场 | / | 二楼 | 204室 第7试场 | 205室 第8试场 | 206室 第9试场 | 207室 第10试场 | |
101室 备用考场 | 102室 备用考场 | 103室 备用考场 | 一楼 | 104室 第1试场 | 105室 第2试场 | 106室 第3试场 | 107室 第4试场 |
东首 西首
四楼 | ||||||||
艺301室 第37试场 | 艺302室 第38试场 | 艺303室 第39试场 | 艺304室 第40试场 | 三楼 | ||||
艺201室 第33试场 | 艺202室 第34试场 | 艺203室 第35试场 | 艺204室 第36试场 | 二楼 | ||||
艺101室 | 艺102室 隔离考场 | 艺103室 隔离室 | 艺104室 | 一楼 |
人社部令第 35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管理, 规范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保证招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认定与处理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 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四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招聘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五条 应聘人员在报名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等报名材料,或者以其
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且影响报名审核结果的;
(三)其他应当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六条 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五)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经提醒仍不停止的;
(六)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或者故意
损坏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及考试相关设施设备的;
(七)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的;
(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五)本人离开考场后,在本场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聘人员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特别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应聘人员应当自觉维护招聘工作秩序, 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现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以及其他招聘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聘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招聘工作秩序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聘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确定。
应聘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第十一条 应聘人员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影响聘用的疾病、病史的,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理。有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 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十二条 应聘人员在考察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有其他妨碍考察工作的行为,干扰、影响考察单位客观公正作出考察结论的,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十三条 应聘人员聘用后被查明有本规定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由招聘单位与其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其中符合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违纪违规行为的,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由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一建立,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招聘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相关记录作为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重要参考,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招聘单位和招聘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十五条 招聘单位在公开招聘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备案)招聘方案, 擅自组织公开招聘的;
(二)设置与岗位无关的指向性或者限制性条件的;
(三)未按规定发布招聘公告的;
(四)招聘公告发布后,擅自变更招聘程序、岗位条件、招聘人数、考试考察方式等的;
(五)未按招聘条件进行资格审查的;
(六)未按规定组织体检的;
(七)未按规定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的;
(八)其他应当责令改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招聘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给予处分,并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招聘工作:
( 一)擅自提前考试开始时间、推迟考试结束时间及缩短
考试时间的;
(二)擅自为应聘人员调换考场或者座位的;
(三)未准确记录考场情况及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四)未执行回避制度的;
(五)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招聘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相关部门给予处分,并将其调离招聘工作岗位,不得再从事招聘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者在考试、考察、体检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二)在保密期限内,泄露考试试题、面试评分要素等应当保密的信息的;
(三)擅自更改考试评分标准或者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
(四)监管不严,导致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现象的;
(五)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应聘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被当场发现的,招聘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对于被认定为违纪违规的, 要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如实记录违纪违规事实和现场处理情况,当场告知应聘人员记录内容,并要求本人签字;对于拒绝签字或者恶意损坏证据材料的,由两名招聘工作人员如实记录其拒签或者恶意损坏证据材料的情况。违纪违规记录经考点负责人签字认定后,报送组织实施公开招聘的部门。
第十九条 对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应聘人员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及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应聘人员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对应聘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对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制作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依法送达被处理的应聘人员。
第二十条 应聘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参与公开招聘的工作人员对因违纪违规行为受到处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根据《苍南县2020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公开招聘公告》,结合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为确保教师招聘笔试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笔试时间和地点
(一)笔试时间: 2020年 7 月 5 日
教育基础知识 上午 9:00—11:00
学科专业知识 下午 14:00—16:00
(二)笔试地点:具体考试科目时间及地点另见准考证(以准考证载明时间、地点为准)。
考生必须持有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准考证、浙江健康码绿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健康承诺表》(见附件)参加考试。
二、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一)根据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要求,参加本次笔试的考生应在笔试前14天(6月21日前)申领浙江“健康码”。“健康码”为绿码且健康状况正常,经现场测量体温正常的考生可参加笔试。
(二)“健康码”非绿码的考生,以及考前14天内有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或国(境)外旅居史但无发热(腋下37.3℃以上)、干咳、乏力、咽痛、腹泻等任一症状(以下称相关症状)的考生,须现场提供考前7天内核酸检测阴性(或既往血清特异性IgG抗体检测阳性)的证明材料方可参加笔试。
(三)“健康码”非绿码的考生,以及考前14天内有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或国(境)外旅居史且有相关症状的考生,须在我省定点医院进行诊治,并现场提供考前7天内2次(间隔24小时以上)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材料方可参加笔试。“健康码”为绿码但出现相关症状的考生,应当主动到定点医院检测排查。
如为既往感染者(确诊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或考前2周有流行病学史(到过高风险地区或近距离接触过来自高风险地区人群)者,除提供核酸检测阴性报告外,还需提供肺部影像学检查无异常的报告,方可参加笔试。
(四)参加笔试的考生应做好个人防护,自备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健康码”非绿码、近期由中高风险地区返回人员以及既往新冠肺炎感染者、密切接触者考试期间全程佩戴口罩。其他考生通过考点入口时应戴口罩,在考场内自主决定是否戴口罩。考试结束后,在工作人员指引下,考生依次离开考点,避免人员聚集、逗留。
(五)考生应当服从配合疫情防控要求和笔试现场组织工作。经现场医务人员确认有可疑症状的考生,应配合安排隔离或就诊。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如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等症状将按相应的应急处置流程处理。
(六)下载打印准考证时,考生应当如实申报考前14天个人健康状态并填写承诺书,承诺已知悉告知事项、证明义务和防疫要求,自愿承担因不实承诺需承担的相关责任并接受处理。凡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的,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疫、询问、查询、送诊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相应资格,并记入事业单位人员考试诚信档案,如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由于疫情防控,车辆不得进入考点,请提前安排好行程。
(八)如在开考前疫情防控要求有发生变化的将予以及时调整并公布,相关考试信息请关注苍南人才网(www.cnrsj.com)和苍南县人民政府门户-苍南教育(http://www.cncn.gov.cn/col/col1255479/index.html)。
附件:苍南县教师招聘考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健康承诺表
苍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苍南县教育局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一、基本信息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报考岗位 | |||
近14天居住地址 | 准考证号 |
二、流行病学史(此前14天)
1.是否到过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重点防控地区?否 / 是
2.是否接触过重点防控地区的发热或有呼吸道症状患者?否 / 是
3.是否曾接触过疫情“五类人员”(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发热症状者、密切接触者)?否 / 是,我接触的是。
4.本人此前14 天是否出现发热、干咳等症状?否 / 是,症状是。
5.此前14 天同住人员有无出现发热、干咳等症状?无 / 有(请描述患者姓名、与申报人关系及诊治情况):。
三、考前14天(不含考试当天)本人健康监测情况
日期 | 体温测量记录 | 咳嗽 | 其他不适(请说明) | ||
上午 | 下午 | 有 | 无 | ||
6月21日 | |||||
6月22日 | |||||
6月23日 | |||||
6月24日 | |||||
6月25日 | |||||
6月26日 | |||||
6月27日 | |||||
6月28日 | |||||
6月29日 | |||||
6月30日 | |||||
7月1日 | |||||
7月2日 | |||||
7月3日 | |||||
7月4日 |
温馨提示:近期尽量不要跨区域外出,注意休息,保持良好身体状况。
本人承诺:本人已如实填写以上信息,如有不实,本人负全部责任。(本句手写下行空白处)
承诺人签名: 日期:2020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