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教育局 苍南县财政局关于切实做好疫情期间民办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帮扶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0-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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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苍教发〔2020〕2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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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及《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全力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疫情期间民办学校(幼儿园)帮扶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函〔2020〕43号等精神,促进我县民办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针对当前疫情带来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现就加强疫情影响下相关政策支持工作通知如下:

一、及时给予财政补助临时支持。对无法正常开学的民办学校、幼儿园,将结合实际及时给予临时性支持,尤其是按学期收费2020年延迟开学而暂无学费收入的民办学校、幼儿园,经单位申报教育部门审核后可采取一次性预拨、年终清算等方式给予补助,支持疫情下办学办园和教职工薪酬支出所需。

二、有效落实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减免等政策。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13号),教育行政部门通过与当地人力社保、税务等相关部门的协调,帮助民办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落实政策,根据学校性质分别兑现免征或减半征收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减半征收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等政策;受疫情影响出现严重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三、积极落实房租减免补贴政策。根据《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全力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对于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性房产办学的民办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给予免收疫情期间的租金,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减免租金,同时可根据实际给予适当补助。

四、统筹做好物资供应等工作。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学校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浙财科教〔2020〕1号)精神,将辖区内民办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纳入当地疫情防控工作体系,加强通盘考虑,统筹做好防疫物资的调配、供应工作,尤其要提供平价的防疫物资采购申购渠道。

通过评估疫情对民办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带来的影响和冲击,主动研判形势,及早谋划方案,重点了解开学复工、物资供应、职工薪酬、队伍稳定、学生(幼儿)资助、房租减免等工作,对存在困难的,将及时协调并采取有效措施给予帮扶,确保办学办园稳定。



苍南县教育局        苍南县财政局

2020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