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划定背景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735号)、《关于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禁限养政策排查整改的通知》(浙环函〔2019〕305号)等文件要求,苍南县人民政府对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进行了排查,调整禁养区划定范围。
二、划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风景名胜区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三、主要内容
《划定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指导思想、划定原则、划定依据、划定区域、管理要求、附则等,苍南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共涉及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以及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禁养区划定总面积为342.18 km2,占全县面积的32.01%,具体划定区域如下。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包括桥墩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吴家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12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总面积124.59 km2,其中一级保护区9.41 km2、二级保护区115.18 km2。
(二)风景名胜区
省级风景名胜区1个,即滨海-玉苍山风景名胜区,总面积106.15 km2,其中核心景区7.25 km2。
(三)城镇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城镇居民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16个,分别为灵溪镇、宜山镇、钱库镇、藻溪镇、桥墩镇、金乡镇、矾山镇、赤溪镇、马站镇、望里镇、炎亭镇、大渔镇、莒溪镇、南宋镇、霞关镇、沿浦镇,总面积52.64 km2。
(四)其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区域
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2个,分别为桥墩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和吴家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总面积113.26 km2。
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4个,分别为岱岭乡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凤阳乡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桥墩镇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和莒溪镇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总面积5.57 km2。
四、文件施行日期
本方案自2020年3月XX日起施行,原《苍南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苍政办〔2014〕2号)文件同时废止。
五、术语解释
禁养区: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养殖小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区域。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指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根据《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本方案确定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指生猪存栏200头以上、其他畜禽存栏数量按照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换算比例折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