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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我县有关文件精神,苍南县财政局起草了《苍南县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如有修改意见,请于12月16日前反馈至苍南县财政局。
联系人:苍南县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68611599。
苍南县财政局
2020年12月7日
苍南县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我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政府授权县财政局(国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县属国有企业及其所属全资、控股、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含出资设立子企业、对子企业增资、对外投资入股、收购兼并、股权置换、增资扩股、合资合作等)、资产投资(含购置土地房屋、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以及无形资产投资等)、金融投资(含债券投资、外汇投资、委托理财、期货投资等金融衍生业务)及其他依规需报告的投资。
第四条 企业投资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国有资本布局及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聚焦主业,严控非主业投资、境外投资和楼堂馆所建设,审慎金融投资、与非国有资本合作投资,新增投资形成的企业管理层级不超过三级;符合企业投资管理制度,遵守投资决策程序,防止资产流失;投资规模与企业资产规模、负债水平、经营需求和筹资能力相适应,注重要素保障平衡和经济效益。
第二章 投资管理责任体系
第五条 建立“企业-业务指导部门(受托监管单位)-县财政局(国资办)-县国有企业投资联席会-县政府常务会或县长办公会”五级投资管理体系,各主体按职责权限履职担责,接受县人大审查监督。
第六条 企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投资管理制度体系,依规编制、调整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加强投资过程管理,提高风险防控能力,维护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履行投资信息报送和配合监督检查义务。
第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业务指导部门或受托监管单位等相关单位,依职责或依授权对企业投资活动履行监督、指导和管理责任,对由其提议或推动实施的投资项目,应牵头或参与做好前期谋划、可行性论证审查、资金资源等要素保障平衡、绩效评价及工程变更、预结算审核等工作。
第八条 县财政局(国资办)承担国资监管职责,负责建立健全企业投资监管体系、合规性报备及审核机制,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并进行预审,监督企业投资管理制度执行、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项目决策实施情况,统计分析企业总体投资情况并纳入业绩考核体系,组织开展重大项目绩效评价并对发现问题进行追责。
第九条 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分管财政(国资)副县长任副组长,发改、司法、财政(国资)、审计、交通、住建、水利、旅体中心、建设平台、县属国有企业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成员的县国有企业投资管理领导小组,以联席会形式审定单项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投资计划及计划外新增项目,审定单项投资5000万元以下项目增加500万元以上或5000万元以上项目增加10%以上的追加投资,审定单项投资5000万元以上项目(以下统称重大项目)实施方案,听取企业投资情况汇报及研究提出投资建议、解决相关重大问题等。
第三章 投资计划管理
第十条 企业应按发展战略规划和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编制中长期与年度投资计划。投资项目未经初步可行性论证不得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编制,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原则上不得投资,确需追加投资项目的,应依规调整后纳入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 县属国有企业应于每年4月底前将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投资计划表(含所属全资、控股、实际控制企业),连同申请报告、董事会决议、监事会意见及项目主管部门、业务指导部门或受托监管单位意见等材料,报县财政局(国资办)预审;存在问题的,由企业完善后重新上报预审。其中,单项投资5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项目,经县财政局(国资办)程序性审核后实行备案管理;1000万元以上项目,由县国有企业投资管理领导小组审定,未通过审定或备案的不得实施。
年度投资计划的具体编制内容和要求,另行发布。
第四章 项目决策审批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选择和确定投资项目前,应加强与发改、财政(国资)、审计、项目主管部门、业务指导部门或受托监管单位等相关单位的沟通协商,相关单位根据职责予以监督指导。必要时,还应组织召开沟通协商会,充分谋划、论证投资项目。
第十三条 投资项目初步确定后,企业应从技术、市场、财务和法律等方面,做好项目融资、建设、管理、运营全过程的研究论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以项目实施的必要性、技术与经济可行性为主要内容,突出投资规模、现金流、盈利预测和要素保障等内容,充分考虑企业经济承受能力,深入开展要素保障平衡分析。
重大项目还应编制风险评估报告、资金计划等决策依据;股权投资还应编制尽职调查报告、股权退出机制,并按要求履行资产评估或估值、债权债务调查公示、相关章程与合同文本法律审核等程序。
第十四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决策依据,应经企业党组织、董事会、经理层、业务部室等多层次分析论证,形成相应决议、意见。资产投资还应邀请发改、财政(国资)、审计、项目主管部门、业务指导部门或受托监管单位及相关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形成论证意见。
第十五条 投资项目由相关单位提议或推动实施的,相关单位应牵头或参与组织可行性论证评审,出具审查意见。其中,托管企业的投资项目可行性论证评审,由受托监管单位牵头组织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六条 通过审定或备案的年度投资计划内项目,除政府投资项目及股权投资、境外投资、与非国有资本合作投资需报县财政局(国资办)核准或必要时转报县政府核准外,其他项目应履行以下程序后实施。
(一)单项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由县属国有企业决策,其中500万元以上项目决策后1周内报县财政局(国资办)备案;
(二)单项投资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经县属国有企业董事会决议后,报县财政局(国资办)合规性审核,必要时转报县政府核准;
(三)单项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经县属国有企业董事会决议、县财政局(国资办)合规性审核后,报县国有企业投资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实施方案,再依规报县政府核准。
第十七条 企业在年度投资计划外确需新增项目或追加投资的,应依规调整投资计划并履行以下程序后实施。
(一)单项投资5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计划外新增项目,5000万元以下项目增加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或5000万元以上项目增加5%以上10%以下的追加投资,由县属国有企业决策后1周内报县财政局(国资办)合规性审核并备案,但政府投资项目及股权投资、境外投资、与非国有资本合作投资需报县财政局(国资办)核准;
(二)单项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计划外新增项目,5000万元以下项目增加500万元以上或5000万元以上项目增加10%以上的追加投资,经县属国有企业董事会决议、县财政局(国资办)预审后,报县国有企业投资管理领导小组或县政府核准;
(三)本条规定的投资,对同一或相关事项同一年度内分次实施的,以其累计金额计算;政府投资项目发生工程变更的,还应遵守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有关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投资项目报批或备案时,应提供投资申请报告或备案项目的《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单位、专家评审意见,决定投资的程序性文件,企业党组织、董事会、经理层的决议、意见以及其他按需提供的材料。
第十九条 决策审批过程中,县属国有企业对托管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可委托给受托监管单位履行,但股权投资需按股权隶属关系征得县属国有企业同意;政府投资项目应征得项目主管部门、业务指导部门等相关单位同意后,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并在立项前取得财政部门对项目资金来源的审核意见。需报发改部门立项的投资项目,发改部门应审查项目决策审批程序,不符合要求的原则上不予立项。
第五章 项目实施运营管理
第二十条 县属国有企业应分别于每年一、二、三季度终了次月10日及次年3月31日前,向县财政局(国资办)报送季度和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投资完成情况、效果分析、项目进展情况、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存在问题、原因和改进措施等。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针对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变化及时再决策。出现资金来源及构成重大调整、股权结构重大变化、投资风险剧增、经审批项目一年内未实施但拟继续实施等情形的,应依规调整年度投资计划并重新报批;必要时,研究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每年选择部分已完成的重大项目开展后评价,形成专项评价报告,为后续投资活动提供参考,提高投资管理水平。围绕项目决策、投资方向、资金使用、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管理等内容,每年自行组织或委托审计部门、第三方机构开展重大项目专项审计,确保投资风险。
第二十三条 县财政局(国资办)对企业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随机督查,加强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监督指导,视情选择部分重大项目开展后评价,发现问题及时提示,并向企业通报后评价结果。
第六章 资金及投资风险管理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管理,做好项目资金使用,确保资金及时支付。重要物资设备采购、重大项目等还应建立采购和招投标制度,对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其中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及政策对企业项目资金使用、重要物资设备采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资产投资应严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工程监理等制度,严格按照设计标准组织实施,加强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变更、预结算审核和安全生产管理。县委、县政府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结算审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建立投资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将投资风险管理作为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强化投资前期风险评估和风控方案制定,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防范投资后项目运营、整合风险,做好项目退出的时点与方式安排。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相关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国有资产损失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追责;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相关条款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国资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监督管理的通知》(苍财发〔2019〕43号)、《关于印发〈苍南县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苍国资办〔2015〕34号)同时废止。
县委、县政府对企业投资另有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苍南县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
编号:苍财国资设备〔 〕 号 (单位:万元)
企业 基本 情况 | 企业名称 | (盖章) | 注册资本 | ||||||||
企业地址 | 净 资 产 | ||||||||||
法人代表 | 资产负债率 | ||||||||||
企业类型 | □国有独资 □国有控股 □其他 | 年度投资总额 | |||||||||
主业及培育业务 | |||||||||||
项目 基本 情况 | 项目名称 | 项目地址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投资类别 | □股权投资 □ 资产投资 □金融投资 □其他投资 | ||||||||||
投资业务范围 | □主业投资 □培育业务投资 □非主业投资 | ||||||||||
投资性质 | □政府投资项目 □非政府投资项目 | ||||||||||
投资行业类别 | □农林牧渔业 □采矿业 □制造业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建筑业 □批发和零售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住宿和餐饮业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金融业 □房地产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教育 □卫生和社会工作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国际组织 | ||||||||||
投资项目简介 | |||||||||||
项目 主要 指标 情况 | 总投资额 | 其中:企业投资 | 其中:货币投资 | ||||||||
合作方投资 | 实物投资 | ||||||||||
企业 资金 来源 | 自有资金 | 投资期限 | 投资回报率 | ||||||||
银行贷款 | 投资进度安排 | 年 | |||||||||
其它资金 | 年 | ||||||||||
拟开工时间 | 年 月 | 年 | |||||||||
拟竣工时间 | 年 月 | 年 | |||||||||
项目用地面积 | 平方米 | 年 | |||||||||
资金平衡方式 | □投资收益 □财政补助 □资产资源 □其他可获益项目 □其他 | ||||||||||
合作方简况 | |||||||||||
县属 企业或乡镇、平台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项目行业主管 单位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县财政局(国资办)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征求意见反馈结果:
2020年12月7日至2020年12月16日,我局按照相关规定在温州市苍南县门户网站发布《苍南县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期间没有收到单位或者个人反馈意见。衷心感谢社会各界对温州市苍南县政府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苍南县财政局
2020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