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钱库镇建红压痕加工厂“8•10”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 发布日期:202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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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苍南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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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10日9时许,在位于苍南县钱库镇锦绣西路140号的苍南县钱库镇建红压痕加工厂发生一起一般触电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因事故调解暂未完成,目前直接经济损失无法认定。

为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温政发〔2013〕68号)相关规定,苍南县应急管理局受苍南县人民政府委托,牵头成立了由苍南县应急管理局、苍南县监察委员会、苍南县公安局、苍南县总工会等部门(单位)组成的苍南县钱库镇建红压痕加工厂“8•10”一般触电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调阅资料和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本次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整改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定,苍南县钱库镇建红压痕加工厂“8•10”一般触电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1、苍南县钱库镇建红压痕加工厂,类型: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3**********6T(1/1),经营者:邓建红,经营场所:苍南县钱库镇锦绣西路140号,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日期:2014年2月12日,登记机关: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范围:压痕、烫金加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苍南县钱库杰诚糊盒加工厂,类型: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3**********2K(1/1),经营者:陈定杰,经营场所: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钱库镇锦绣西路138-139号,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日期:2016年12月22日,登记机关: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范围:糊盒加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事故死者基本情况

鲁蒙,男,30岁,身份证号码:341224**********19,住址: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龙港镇西一路637号一层,单位名称:苍南县龙港鲁蒙五金机电经营部,类型: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3**********XJ(1/1),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日期:2017年01月04日,登记机关: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范围:五金、机电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2020年8月10日9时许,位于苍南县钱库镇锦绣西路140号的苍南县钱库镇建红压痕加工厂因安装空气压缩机需要,联系销售空气压缩机的鲁蒙到现场查看如何安装。鲁蒙在查看时,爬上铝合金梯子查看金属雨棚(该金属雨棚是由苍南县钱库镇建红压痕加工厂和苍南县钱库杰诚糊盒加工厂各出资900元,私自搭建,未经相关部门审批)旁的电源情况,其右手与带电的金属雨棚接触,左手与住宅楼的金属防盗门接触,形成电流回路,触电后摔倒至地面。周围人员发现后,拨打120和110电话求救。120救护车到场后,鲁蒙被医护人员送往医院抢救,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在医院死亡。

三、事故直接原因

鲁蒙不具备电工作业资格,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未排除作业现场安全隐患,爬上铝合金梯子查看金属雨棚旁的电源情况,与带电的金属雨棚接触,造成触电。

四、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存在的主要问题

1、邓建红(苍南县钱库镇建红压痕加工厂经营者)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未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未经审批,私自搭建金属雨棚,且在搭建时未按照《低压配电设计规范》要求,对周围导线进行穿管保护。

2、陈定杰(苍南县钱库杰诚糊盒加工厂经营者)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未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未经审批,私自搭建金属雨棚,且在搭建时未按照《低压配电设计规范》要求,对周围导线进行穿管保护。

五、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邓建红(苍南县钱库镇建红压痕加工厂经营者)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建议苍南县应急管理局对邓建红(苍南县钱库镇建红压痕加工厂经营者)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陈定杰(苍南县钱库杰诚糊盒加工厂经营者)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建议苍南县应急管理局对陈定杰(苍南县钱库杰诚糊盒加工厂经营者)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三)鲁蒙不具备电工作业资格,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未排除作业现场安全隐患,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鉴于其本人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

六、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建议

(一)苍南县钱库镇建红压痕加工厂、苍南县钱库杰诚糊盒加工厂要认真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举一反三,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一是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是要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操作水平。三是要组织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四是要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五是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拆除违章搭建的金属雨棚。

(二)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县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各自职责,进一步加强规划区外违章治理,严厉打击私搭乱建,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苍南县钱库镇建红压痕加工厂

“8•10”一般触电事故调查组

2020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