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9001/2020-24005 | ||
组配分类 |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县府办 |
生成日期 | 2020-11-0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通告〔2020〕4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CND00-2020-0013 |
为预防森林火灾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国土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等规定,特发布如下通告:
一、每年10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为我县森林防火期,期间林区严格控制野外用火。
二、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野外吸烟、烧纸、烧香、烧蜂、烧山狩猎、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焚烧垃圾等非生产性用火。烧泥灰等小型生产用火须经所在村森林防火组织批准,工程施工等大型生产性用火须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或授权单位批准且领取《生产用火许可证》,并严格落实相关防火措施。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立即拨打森林火警电话12119报警。
四、凡违反以上规定的,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肇事者属未成年人、智力障碍者、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将追究其监护人责任。
五、本通告自2020年11月24日起施行。
苍南县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