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9001/2020-25527
组配分类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县府办
生成日期 2020-11-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苍政办〔2020〕56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CCND01-2020-0012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南县政府投资项目预结算审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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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

《苍南县政府投资项目预结算审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苍南县政府投资项目预结算审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浙财建〔2019〕113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我县利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我县国有企事业单位利用各类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送审价在400万元以上项目的工程预算,合同价或送审价在5000万元以上项目的工程结算,所有PPP、EPC项目的预结算,由建设单位审核后报县财政部门审定;合同价或送审价在1000-5000万元项目的工程结算,由建设单位负责审定,但在定案前必须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其余项目由建设单位负责审定。

第四条 财政部门和建设单位在收到完整的预结算报审资料后,应及时组织审核,审核时间要控制在规定时限内。


工程预算结算报审金额

审核时限

1

500万元以下

15个工作日

2

500万元-2000万元

20个工作日

3

2000万元-5000万元

25个工作日

4

5000万元-1亿元

30个工作日

5

1亿元以上

40个工作日

第五条 建设单位可自行审核,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机构进行审核。审核费用根据“谁委托、谁付费”原则,由建设单位支付。

第六条 预算价在50万元—400万元和结算价在20万元—1000万元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报县财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备案、由财政部门审定和需征求财政部门意见的项目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 预算项目

1.发改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立项文件;

2.招标文件;

3.施工图;

4.工程预算书(必要时应提交计算书)。

二、结算项目

1.发改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立项文件;

2.招标文件(含标底预算书)、商务标;

3.施工图、竣工图及设计交底会议纪要;

4.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及涉及造价的相关会议纪要;

5.开工报告、竣工验收报告;

6.按规定审批的设计变更单、工程联系单、现场签证单及隐蔽工程验收单;

7.甲供材料购货单、暂定材料签证单;

8.工程结算书(含计算底稿)、工程现场勘察记录表。

第八条 县财政部门对建设单位负责审核的项目实施监督,监督内容包括:

一、 审核质量监督

1.编制依据是否合理、充分,是否严格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计价规范、预算定额编制;

2.工程量计算、工程单价、取费是否正确,项目特征描述是否准确、全面;

3.编制说明是否详细、准确;

4.中介机构审价误差率情况。

二、审核程序监督

1.审核流程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审核资料是否齐全,是否满足审核要求,设计变更单、工程联系单、现场签证单、隐蔽工程验收单及其他工程资料的签发、审批程序是否到位。

三、审核管理监督

1.建设单位对预结算审核的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内控制度是否完善;

2.对工程联系单、现场签证单、隐蔽验收单管理是否到位,是否能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核实,做到实事求是,合理计量;

3.审核工作是否高效、廉洁;

4.台账管理是否规范。

四、法律风险监督

1.审核中是否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审核争议的处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

2.是否存在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工期拖延,人工、材料价格上涨或遭遇施工方索赔,从而增加工程造价的情形;

3.是否存在因管理不到位造成无法办理工程预结算或办理时间严重滞后的情形;

4.是否存在其他造成工程造价大幅增加的情形。

第九条 县财政部门根据项目(除PPP、EPC项目)规模大小按不同的比例实施抽查,见下表:

预算价

结算价

抽查比例

50—200万元(含)

20—50万元(含)

10%以上

200-400万元(含)

50—400万元(含)

20%以上


400—2000万(含)

40%以上


2000—5000万(含)

60%以上

第十条 抽查结果作为财政部门对建设单位实施财政财务监督的重要依据,也是考核中介机构的重要依据。对抽查发现的问题,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受理建设各方在预结算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和异议。县财政部门要组织成立专家库,充分发挥专业人员在工程审核监督中的业务专长,帮助解决工程预结算审核、监督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和各方提出的重大异议。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中介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根据工程相关计价规范,坚持“客观、公正、高效、廉洁”的原则,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发生违纪行为或审核结果出现严重差错或故意提供不实、内容虚假的审核报告,造成相应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和经济责任,并向其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和建议采取相关惩戒措施。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财政部门采取“责令整改”“暂停工程款拨付”等措施。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违规行为,将移交县纪委(监委)处理,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在本办法执行前,已由建设单位在其权限范围内按相关规定审核完毕的项目,不需再报县财政部门审核或备案;已由县财政部门受理审核的项目,按原操作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28日起执行。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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