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9017/2019-24967 |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县卫健局 |
生成日期 | 2019-05-2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为贯彻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优化营商环境,保障卫生行政执法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条例》及《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浙卫发〔2015〕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助推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创建活动的通知》(温法建领办〔2019〕1号)等规定,现将涉企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限期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适用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包括:
(一)允许未依照《护士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二)允许未依照《护士条例》规定办理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限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三)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
(四)医疗卫生机构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
(五)游泳场所未按照规定执行游泳者健康承诺制度;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使用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涉企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特此公告。
苍南县卫生健康局
2019年5月21日
涉企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序号
| 轻微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处罚依据 | 免罚内容 |
1 | 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 《护士条例》第九条 | 《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 | 免予警告 |
2 | 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限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 《护士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 《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 | 免予警告 |
3 | 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 | 《护士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护士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 | 免予警告 |
4 | 医疗卫生机构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八条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免予警告 |
5 | 未按照规定执行游泳者健康承诺制度 | 《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七条 | 《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 | 免予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