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疫情隔离点食品安全监管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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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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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所(分局):

 

根据疫情防控办〔2020〕 124 号文件《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精神,为切实保障疫情集中隔离人员的饮食安全,现就做好疫情防控隔离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疫情隔离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各地要充分认识疫情防控工作的复杂性、严峻性、长期 性,要时刻绷紧疫情防控之弦,在各地疫情防控指挥部的统 一调度指挥下,结合《餐饮食品安全整治工作中进一步加强 疫情集中隔离点等重点餐饮单位食品安全监管的通知》(浙 市监餐〔2020〕10号)相关要求,动态掌握集中隔离点的基 本信息,包括隔离点地址、联系人、供餐方式等情况,实做好疫情隔离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二、加大供餐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管力度

各地要加大供餐单位食品安全检查力度,每周1次对疫 情隔离点和供餐单位进行检查,对隔离点及供餐单位许可情 况、健康管理、进货查验、加工制作、食品留样、清洁消毒等要求进行全面检查,督促供餐单位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整改到位,存在违法行为的一律立案查处,不符合供餐条件的立即通报防控指挥部取消供餐资格。

三、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机制

各地要有处理好突发事件、突发情况的准备,根据疫情隔离点特殊性等防控工作实际,完善疫情隔离点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和情况报告等工作机制。要做好供餐各环节风险研判, 及时加强与疫情防控指挥部、卫健等部门信息沟通,遇突发情况,第一时间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和县局餐饮科,快速妥善处置,防止事态扩大。

 

 

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2日